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纪要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7月16日至19日在石家庄召开。
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唐山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关于批准河北省2006年省本级决算的决议,通过了人事任免事项。
会议还审议了河北省渔业管理条例、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河北省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1—6月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河北省上半年全省及省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河北省2006年省本级决算和本省总决算情况的报告、关于河北省2006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关于河北省发展旅游专项工作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白克明、副主任赵世居、吴振华、韩葆珍、张群生、王加林、白润璋、杨新农、柳宝全、高喜同,秘书长韩生雨和委员共57人参加了会议。
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的讲话
中共河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白克明
各位委员、同志们:
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本次常委会会议的各项议程已经进行完毕。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l—6月份执行情况的报告;上半年全省和省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省政府的几项相关报告。委员们对各项报告和政府有关工作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希望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一定要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努力推动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的高度,认真研究有关审议意见,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要按照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奋发进取、扎实工作,确保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的开局之年取得新的更大成绩。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三项地方性法规,这对于更好地实施监督法,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河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会后要认真搞好宣传和实施工作,促进和确保这些重要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落实。
6月25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同志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指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要始终不渝地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坚持解放思想,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开放,坚定不移地促进科学发展、社会和谐,坚定不移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四个坚定不移”,指明了当代中国发展前进的思想保证、强大动力、基本要求和奋斗目标,是我们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关键所在,是保持党和国家事业顺利发展的根本所在。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深刻回答了党和国家未来发展的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工作机关和代表机关,要把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要深刻领会讲话的精神实质,并用以指导人大的各项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推进我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为实现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的宏伟目标,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本届人大常委会的任期还有半年的时间。我们面临的任务相当繁重,工作要求越来越高,希望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一定要以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和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开展“为民、务实、清廉”主题教育活动,始终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风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和开拓创新的进取态势,以强烈的事业心和使命感,认真做好本届任期内的各项工作。要根据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力求如期完成各项法规的起草和审议工作,为下届立法奠定一个好的基础。要紧紧围绕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这一宏伟目标,抓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难点问题,有计划地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搞好工作评议,深化执法检查,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切实改进工作。要进一步发挥好代表作用,组织好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特别要组织好在冀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集中视察和专题调研等活动,使常委会联系代表、代表联系群众的各项制度得到更好的坚持和完善。总之,要按照常委会全年工作要点和尽职尽责、毫不懈怠的要求,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地圆满完成本届人大的各项任务,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的胜利召开。
现在我宣布,河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闭幕。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议程
1、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河北省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1-6月执行情况的报告
2、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河北省上半年全省及省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河北省2006年省本级决算和全省总决算情况的报告
4、听取省人大财经委关于河北省2006年省本级决算和全省总决算情况的审查报告
审查和批准河北省2006年省本级决算
5、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河北省2006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6、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7、审议《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草案)》
8、审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规定(草案)》的议案
9、审议省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河北省渔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
10、审议省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
11、审查批准《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唐山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12、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河北省发展旅游业专项工作的报告
13、人事任免事项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78号)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已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7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7年7月19日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文物保护法》办法
(2007年7月1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文物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支持文物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提高文物保护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文物保护责任制;对不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对在文物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财政、旅游、民族宗教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其所属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对受委托的组织应当加强管理,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盗窃、走私、破坏文物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文物保护志愿者开展文物保护的活动给予支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文物保护志愿者进行培训、指导。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本辖区内的文物资源。
基本建设、旅游开发、宗教活动等应当坚持文物保护工作的原则,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服务,并对文物的利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经常进行文物保护宣传教育,适时发布文物保护公益广告,增强公民的文物保护意识。
各类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在校学生的文物保护教育。
第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支持文物保护事业。捐赠的款物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条 向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和纪念馆,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现役军人,应当实行收费减免。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建立档案,向社会公布,并向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文物保护工作的需要,组织编制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依法核定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
在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与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相协调。
第十五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审批前书面征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履行审批程序,不得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所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拆迁。需要拆迁的,拆迁费用由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属于违法建设的,应当责令拆除,所需拆除费用和因拆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十八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和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分别由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
国有濒危重要文物由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负责抢救修缮。非国有濒危重要文物由所有人负责抢救修缮,所有人不具备抢救修缮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资助。所有人有能力承担修缮义务而拒不承担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第十九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与使用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明确使用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组织或者个人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经与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协商一致,可以置换或者购买该不可移动文物。
第二十一条 不可移动文物的保养维护、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和迁移等工程,应当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和工程监理。
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按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进行,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或者代表性建筑,可以作为博物馆、纪念馆或者参观游览场所向社会开放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应当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接受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历史价值的革命遗址,依法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并做好相关文物的征集、整理和展览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革命遗址开展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 古建筑、石窟寺及其附属物具有文物标本价值或者主体结构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和文物安全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禁止游人参观。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的主要殿屋进行生产、生活用火。在古建筑的厢房、走廊、庭院等处需要设置生产用火的,应当有防火安全措施,并报请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
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纪念建筑、代表性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举办灯会、焰火晚会或者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六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应当加强火源、电源的管理,配备必要的灭火设备,在重点场所设置“禁止烟火”的警示标志。
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部位应当安装自动报警、灭火、避雷等设施。安装、使用自动报警、灭火、避雷等设施不得对文物建筑造成破坏。
第二十七条 遇有危及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重大险情时,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对田野不可移动文物,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聘请文物安全保护员,并对其支付适当报酬。
文物安全保护员协助做好田野不可移动文物安全保护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物安全保护员的培训和指导。
第三章 考古发掘
第二十九条 在建设工程施工或者生产活动中发现地下文物,建设单位或者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生产活动,保护现场,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赶赴现场,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建设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考古发掘意见的,在考古发掘工作结束前,施工单位或者生产单位不得擅自在考古发掘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或者生产活动。
第三十条 地下文物面临破坏危险,需要进行抢救性发掘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发掘,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做好发掘保障工作。
第三十一条 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对在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过程中发现的地下文物进行保护所需费用,建设单位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三十二条 考古发掘出土的文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任何单位不得隐匿、侵占或者扣留。
第四章 博物馆和馆藏文物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文物等资源条件和公众精神文化需求,设立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的博物馆。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设立博物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设立博物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博物馆的,应当接受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三十四条 国有博物馆、文物保管所及收藏文物的图书馆、档案馆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门的库房、专职技术人员,并安装安全和消防设施。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依法设立的文物鉴定机构对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文物进行鉴定。参与鉴定的专家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不得少于三人。
第三十六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对收藏的文物登记造册,区分等级,建立藏品档案,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保管状况进行定期检查、核实。馆藏文物等级区分不准确、文物藏品档案不完整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珍贵文物藏品档案和省属文物收藏单位的馆藏文物档案。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
第三十八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具备文物安全保管条件。对不具备文物安全保管条件的文物收藏单位所收藏的珍贵文物,由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备文物安全保管条件的单位代为保管。对不具备文物安全保管条件的文物收藏单位所收藏的其他文物,应当存放在安全场所妥善保管,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三十九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通过开展展览、研究等活动,充分发挥文物的社会教育作用、历史借鉴作用和科学研究作用。
第四十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开展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需要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借用国有馆藏二级、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借用其他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因开展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需要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借用国有馆藏二级、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借用其他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馆藏文物的借出单位和借用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借用协议,明确文物现状、借用期限、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五章 民间收藏文物与流通
第四十一条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依法继承、赠与、购买、交换、转让以及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文物;可以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收藏的文物提供鉴定、修复、保管等方面的咨询。
省和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可以依法设立文物鉴定中介组织,为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收藏的文物提供鉴定服务。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收藏的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物征集工作,对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研究。文物收藏单位对借用的文物应当妥善保管,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流通活动的监督管理。
文物的销售由依法批准设立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的拍卖由依法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拍卖企业经营。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销售和拍卖活动。
经营古玩、艺术品的店铺业主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但不得经营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文物。
第四十四条 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在销售前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文物商店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人。
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和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并在三个月内将记录报原审核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或者转让文物销售专用标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依法履行文物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接到危及文物安全险情的报告不及时采取措施,造成后果的;
(四)非法借用、窃取、侵占文物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使用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组织或者个人不依法履行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不可移动文物损毁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或者擅自变更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遇有危及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重大险情,未及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批评;未及时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文物保护单位损失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在考古发掘工作结束前,施工单位或者生产单位擅自在考古发掘区域内进行工程施工或者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或者生产活动;拒不停止施工或者生产活动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涂改、伪造、变造或者转让文物销售专用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
保护法〉办法(草案)》的说明
——2006年11月21日在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河北省文物局局长 张立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办法(草案)》的必要性
文物是历史文化的主要载体,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河北文物资源丰厚,不仅数量多、价值高,而且门类齐全,没有时代缺环。全省现有不可移动文物12215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68处,列全国第三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670处;世界文化遗产3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5座;文物藏品90余万件,其中珍贵文物7万余件;注册登记的博物馆、纪念馆72座。
我省是文物保护地方立法较早的省份。《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最早于1984年制定,现行条例是1993年重新制定的。此后,为了与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相衔接,分别于1997年、2004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订。条例实施以来,对于提高全民的文物保护意识,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打击文物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对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文物保护相关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现行条例一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一)现行条例滞后于文物保护事业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1、文物保护力度不够。一些地方不能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对文物古迹进行掠夺式开发;文物保护“五纳入”未能真正落到实处,文物保护经费缺乏保障;文物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存在漏洞,文物安全事故时有发生。2、文物保护执法存在薄弱环节。文物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权不明确,执法不力;文物流通领域管理不到位,文物市场秩序亟需规范。3、不少文物未能得到合理利用。现行条例已滞后于文物事业发展的需求,迫切需要重新制定,以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文物行政执法和文物事业发展的要求。
(二)现行条例与国家上位法不衔接。2002年10月28日,文物保护法修正案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新颁布的文物保护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等问题进行了规范。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颁布了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我省现行条例的内容与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和实施条例的立法精神及部分内容不相衔接。如文物行政执法主体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对违法行为罚款幅度与上位法的规定不符;文物保护法增加的新内容,我省现行条例多未涉及等。因此,为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重新制定《办法(草案)》,既是十分必要的,也是非常迫切的。
二、《办法(草案)》的起草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2006年立法计划,省文物局起草了《办法(草案)》。在起草过程中,我们根据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学习借鉴了江苏、山西、浙江等省的立法经验。按照立法程序,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到邯郸、保定、秦皇岛等市进行了立法调研和实地考察,并征求了省发改委、财政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公安厅、水利厅、教育厅和工商局等16个有关部门的意见,召开了专家论证会,数易其稿,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办法(草案)》,并于2006年10月23日经省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关于《办法(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 关于文物保护的体制
健全文物保护体制是加强和改善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条件。文物保护体制即文物保护的职责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政府的职责。由于文物保护是一项跨行业、跨部门的工作,单靠某个部门、机构无法对文物实施有效地保护。因此,《办法(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工作”。二是有关部门的职责。文物行政部门虽然对文物保护承担主要的监督管理职能,但也需要其他有关部门的相互配合和协作。因此,《办法(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经常对公众进行文物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并适时播发文物保护的公益广告”。
(二)关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
保护文物就是要保护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办法(草案)》对保护不可移动文物在三个方面作了详细和具体的规定,形成了基本完善的管理程序和工作规范。一是在《办法(草案)》第二章对文物保护单位的核定公布程序,保护措施的制定,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的限制和要求,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等方面,细化了上位法的规定;二是考虑到当前我省的一些文物保护单位长期被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占用的问题比较突出,为了有效地保护这部分不可移动文物,《办法(草案)》规定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组织或者个人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管理责任,并要求任何使用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拒绝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三是鉴于当前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因素较多和管理难度较大的实际情况,《办法(草案)》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防、消防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对田野不可移动文物要求确定文物安全保护员,支付适当报酬。这些规定都是近年来我省文物管理经验的总结,可操作性比较强。
(三)关于地下考古文物的保护
《办法(草案)》在第三章中,对在工程施工和生产活动中发现地下文物后的处理,对地下文物的抢救性发掘及地下文物安全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都有利于规范考古发掘工作,有利于减少地下文物的损失。此外,为了保障因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的需要而实施文物考古调查发掘工作的顺利进行,《办法(草案)》还在第二十六条规定“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四)关于馆藏文物的保护
保障馆藏文物的安全是当前文物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因而新的文物保护法大篇幅地增加了关于馆藏文物的规定。据此,《办法(草案)》依据上位法对博物馆的建设、管理和安全防范,馆藏文物的保管、核查、鉴定、借用和档案的建立、保管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五)关于民间收藏文物的规定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进入文物收藏行列。为了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民间收藏行为,《办法(草案)》对文物商店和文物拍卖企业的设立,文物经营活动的记录、备案制度等,均作了详细规定。同时,为了防止文物非法经营和文物流失,《办法(草案)》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剥除、更换、挪用、损毁、伪造文物行政部门对允许销售、出境的文物所作的标识”。
(六)关于法律责任
为了避免因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造成文物重大损失,《办法(草案)》对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体现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立法理念。此外,对文物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根据上位法作了补充规定。这些规定,对进一步加强我省的文物行政执法工作,预防和打击文物违法行为,都具有重要意义。
以上说明连同《办法(草案)》,请一并审议。
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7年5月22日在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艾才国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1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进行了初审。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办法草案印发十一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石家庄、保定召开了由部分省人大代表、政府有关部门和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人、使用人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同时,派员赴外省、市人大常委会学习文物保护地方立法的经验。2007年4月2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和有关方面的建议意见,对修改后的办法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文物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5月10日将办法草案的修改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总则部分
1、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我省是文物大省,各级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办法草案应当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在文物保护方面的职责。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办法草案第三条进行修改补充,增加两款,作为该条的第二款和第三款,表述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支持文物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提高文物保护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文物保护责任制。对不履行文物保护职责的予以追究;对在文物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予以表彰、奖励”。
2、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提出,鉴于目前我省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执法人员较少,实践中大多委托其所属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有必要对此依法进行规范。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依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增写一条,作为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第五条,表述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其所属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我省文物资源丰富,如何保护好、利用好文物资源,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应当在办法草案中予以明确。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设一条,作为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第七条,表述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合理利用本辖区内的文物资源”;“基本建设、旅游开发、宗教活动等应当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服务,并对文物的利用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关于不可移动文物
综合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的意见,主要认为办法草案应当突出地方特色,增强可操作性。为此,法制委员会建议补充和增加如下内容:
1、增加对革命遗址保护和利用的内容,作为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第二十二条,表述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历史价值的革命遗址,依法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并做好相关文物的征集、整理和展览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革命遗址确定为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利用其开展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活动”。
2、修改补充对濒危重要文物加强保护的内容,作为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第十七条第二款,表述为:“国有濒危重要文物由使用人负责抢救修缮。非国有濒危重要文物由所有人负责抢救修缮,所有人不具备抢救修缮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资助。所有人有能力承担修缮义务而拒不承担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3、修改补充对田野不可移动文物加强保护的内容,作为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表述为:“文物安全保护员协助做好田野文物安全保护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物安全保护员的培训和指导”。
三、关于考古发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在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过程中发现的地下文物进行保护所需费用问题,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范。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办法草案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内容,作为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第三十条第二款,表述为:“对在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过程中发现的地下文物进行保护所需费用,建设单位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四、关于博物馆和馆藏文物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设立博物馆作出具体规范,以增强可操作性。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办法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进行修改补充,作为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表述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设立博物馆。具备下列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设立博物馆:(一)有一定数量的文物和其他藏品;(二)文物和藏品来源合法;(三)有固定的、适宜开放的专用馆址;(四)有自己的管理章程;(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关于民间收藏文物
1、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民间收藏文物应当通过立法进行引导并逐步加以规范。为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办法草案第三十六条进行修改补充,作为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第三十九条,表述为:“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依法继承、赠与、购买、交换、转让以及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文物;可以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收藏的文物提供鉴定、修复、保管等方面的咨询”;“省和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可以依法设立文物鉴定中介组织,为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收藏的文物提供鉴定服务”;“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收藏的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2、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当加强对古玩市场的管理。为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款内容,作为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第四十条第三款,表述为:“经营古玩、艺术品的店铺业主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但不得经营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文物,不得经营盗窃、走私的文物”。
六、关于法律责任
1、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当建立文物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造成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作为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第四十三条,表述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文物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办法草案法律责任部分有的条款规定过于笼统,不够明确,并且罚款幅度过大,建议细化。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办法草案第四十二条细化为四条,对违法行为进行明示,并区分不同情况规定相应的罚款幅度,分别表述为:“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使用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组织或者个人不依法履行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或者擅自变更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人、使用人遇有危及文物安全的重大险情,未及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批评;未及时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文物损失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在考古发掘工作结束前,施工单位或者生产单位擅自在考古发掘区域内进行工程施工或者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或者生产活动;拒不停止施工或者生产活动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还根据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对办法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序调整,并删除了部分与上位法重复的内容。
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会议继续对办法草案进行审议。
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办法(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2007年7月16日在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艾才国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5月23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二次审议稿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委员会的意见,经反复修改,已基本成熟,建议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表决。同时,对二次审议稿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有关部门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对二次审议稿作了进一步修改。7月2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文物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7月5日,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法制委员会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1、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仅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也有检举、控告和制止盗窃、走私、破坏文物行为的权利。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二次审议稿第六条进行修改,作为草案建议表决稿的第六条,表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盗窃、走私、破坏文物的行为”。
2、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目前文物保护存在博物馆较少、文物没有地方存放等问题,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大力发展博物馆事业,并对建设什么样的博物馆予以界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修改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作为草案建议表决稿第三十三条的第一款和第二款,表述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文物等资源条件和公众精神文化需求,设立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的博物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设立博物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设立博物馆”。
3、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加强对文物的合理利用,充分发挥文物的作用。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作为草案建议表决稿的第三十九条,表述为:“文物收藏单位应当通过开展展览、研究等活动,充分发挥文物的社会教育作用、历史借鉴作用和科学研究作用”。
4、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政府应当加强文物征集工作,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国家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二次审议稿中增加一条,作为草案建议表决稿的第四十二条,表述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物征集工作,对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研究。文物收藏单位对借用的文物应当妥善保管,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序调整。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该办法草案经过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和反复修改,已基本成熟,建议在本次会议上予以表决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79号)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7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2007年7月19日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
(2007年7月1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
第三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并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第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具体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和实施法律援助活动。
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和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社会法律服务组织应当依法进行法律援助活动,并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对法律援助事业的财政投入。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工会、妇联和其他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章 法律援助范围与形式
第七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请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的;
(八)请求赔偿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或者因遭受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和其他损失的;
(九)主张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十)主张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
第八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九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第十条 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公民住所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申请人住所地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下列形式:
(一)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二)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
(三)行政复议、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四)办理公证证明、司法鉴定;
(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没有规定的,由申请人向申请事项发生地、申请事项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属于本省高级或者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申请由一个法律援助机构受理。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按规定都可以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事项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应当由省或者设区的市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受理申请发生争议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受理。
第十四条 公民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事项,应当填写申请表,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证明;
(三)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第十五条 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出具。
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收到公民请求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申请之日起,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证明;不出具证明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济困难证明应当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月(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来源、生活变故等详细情况。
第十六条 符合法律援助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申请人无需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一)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二)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
(四)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交,申请人未按要求补交的,视为撤销申请。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应当向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个人查证,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十九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提出的异议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一)距法定时效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的;
(二)需要立即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
法律援助机构对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应当及时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
第二十一条 律师和其他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在日常业务工作中发现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将当事人的有关案件材料转交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协助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
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机构自决定提供法律援助之日起五日内,将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以及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函告相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决定不起诉或者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应当在五日内将案件办理结果告知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十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以及对被告人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况说明或者经济困难的证明,送交法律援助机构。
对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在开庭三日前将确定的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名单回复作出指定辩护决定的人民法院。对依法不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作出指定辩护决定的人民法院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向受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提交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印制的公函和文书。
第二十五条 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应当及时查阅案件材料、会见当事人;案件开庭审理时,应当按时到庭进行诉讼活动。向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收取当事人财物。
第二十六条 受援人有权了解为其提供的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在有证据证明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不依法履行职务时,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受援人应当配合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不得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
第二十八条 法律援助事项结案后,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应当在十日内,将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结案报告等材料装订成卷,提交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合格后,应当及时向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支付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并根据本省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逐步提高。
第二十九条 获得法律援助的公民申请免交、减交或者缓交诉讼、仲裁、鉴定费用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免收、减收或者缓收诉讼、仲裁、鉴定等费用。
第三十条 有关单位对依法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应当予以协助,所需档案资料查询费、咨询服务费、调阅档案保护费、证明费应当免收;所需相关材料复制费应当减收或者免收。
第三十一条 受援人以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拒不配合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的,由法律援助机构通知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终止法律援助,并以书面形式向受援人说明理由;受援人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向法律援助机构支付相应费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二)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三)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四)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五)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法律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 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终止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
(二)向当事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律师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按照律师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违法执业给受援人造成损失的,其所在的法律服务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理公民申请办理经济困难证明的工作人员,既不在规定期限内出具证明又不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和阻挠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依法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草案)》的说明
——2007年3月28日在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上
河北省司法厅厅长 张庆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法律援助是政府保障公民平等、公正地享受司法保护的一项法律制度,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有力举措,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法律援助工作越来越受到党和政府的重视。2001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首次明确提出了“建立法律援助体系”的要求,党的“十六大”更是明确提出要“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国务院也将“积极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写进《政府工作报告》之中。2003年7月,国务院制定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使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步入了依法规范、健康发展的新阶段。与此同时,各级党委、政府都把法律援助工作当作一项为民谋福的实事列入工作计划之中。目前,全国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将法律援助列入本省的“民心工程”,并且有近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通过了本省的《法律援助条例》。
从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实践看,法律援助立法已经成熟:一是组织体系基本确立,目前全省已建法律援助机构188家,有专职法律援助人员861人;二是经费保障机制初步确立,多数县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了财政预算,法律援助经费逐年增加,2006年全省法律援助经费达到了4957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27%;三是法律援助案件不断扩大,2006年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9726件,创历年来最高。四是法制建设不断加强,国务院《条例》颁布后,除司法部陆续出台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外,我省也相继制定了一些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如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编委办〈关于促进法律援助工作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河北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河北省县级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等等。
我省的法律援助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存在着不少问题,如法律援助的机构建设、经费保障及与公、检、法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等方面,有必要制定地方性法规予以协调和规范,以保障我省法律援助制度长期、稳定的健康发展。
二、制定《条例(草案)》的过程
我省法律援助立法工作始于2001年。2004年《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立法计划。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省司法厅在前期法律援助立法起草调研的基础上,于2004年底将新起草修订的《〈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送审稿)〉》及起草说明报送省政府法制办。省法制办先后主持召开了三次由省司法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等部门参加的协调会,并在全省各设区市法制部门以及全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会议上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各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先后进行了6次较大幅度的修改。2006年5月省法制办再次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2006年7月26日省政府第68次常务会审查通过了《条例(草案)》。
三、关于《条例(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条例(草案)》共有六章:第一章主要是明确了法律援助的概念、性质、经费、人员等问题;第二章主要是规定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形式以及经济困难标准的认定范围;第三章主要是规定了法律援助的申请和受理,以及先行受理的条件和复议程序;第四章主要是规定了法律援助的实施和与公、检、法等相关单位的工作衔接问题,以及法律援助人员和受援人的权利、义务;第五章主要是规定了法律援助机构及工作人员、法律服务机构及服务人员、司法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和受援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六章是附则。共计三十二条。
下面我就《条例(草案)》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说明:
(一)明确了法律援助概念、性质和经费问题
当前国家和省里对法律援助的机构性质、经费管理一直没有明确的要求,设立机构、争取经费成为法律援助工作的一个难题,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援助的发展,因此《条例(草案)》第2条、第3条结合省政府办公厅2004年12月转发省司法厅、财政厅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促进法律援助工作健康发展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对国务院《条例》第3条进行了细化。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并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向法定范围内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对法律援助事业的财政投入。”实践表明,只有把法律援助纳入政府的统一管理和指导之下,并配备相应的专职队伍和经费,才能保障该项工作的顺利健康发展。
(二)对法律援助范围作了相应的扩展
法律援助范围是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律援助范围也应不断扩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及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等规定,《条例(草案)》第6条在国务院《条例》第10条的基础上又扩充了“主张因环境污染产生的民事权益和为适龄儿童、少年主张接受义务教育的民事权益的”两项内容,以便使更多的贫弱群众能够得到相应的法律援助。
(三)明确提出法律援助办案人员查询档案资料时,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和支持
为节省法律援助成本,有效提高法律援助效率,按照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规定,《条例(草案)》第24条明确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时需要查阅、调取、复印有关资料和依法取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并减收或者免收相关费用。”
(四)在申请、受理和实施法律援助的程序上更详细、具体、明确,增强了操作性
为有效利用法律援助资源,防止该援助的得不到援助,不该援助的反而援助的现象出现,《条例(草案)》第9条明确了“经济困难证明”的具体内容,即“按公民住所地的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和“未领取经济困难证件的公民,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为方便群众更好的利用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条例(草案)》第13、14、15条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对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审查、批准和复议等作了具体规定,以增强法律援助的规范性。
为更好的与有关部门沟通,使法律援助案件在办理过程中有法可依,《条例(草案)》第17、18条,在国务院《条例》第20、21条的基础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精神(司发通〔2005〕78号),对法律援助机构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之间的工作程序进行了明确。
(六)增加了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条款
《条例(草案)》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一)距法定时效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的;(二)需要立即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法律援助机构对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应当及时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这是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时间紧迫,需要马上援助的案件,因此在《条例(草案)》第16条增加了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并审议。
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7年7月16日在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张振军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3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省政府提交的《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会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和省人大网站、省人大代表电子信箱上公布,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赴承德、张家口等地召开了由当地司法、审判、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等部门和部分街道办事处、律师、学者及人大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2007年7月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内司工委、省司法厅、省政府法制办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7月5日,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和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法律援助的定义和实施主体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提出,条例草案中应当增加有关法律援助的定义和主体的规定,明确法律援助的性质和概念以及由哪些部门和人员进行法律援助活动。法制委员会认为,在条例草案中增加相应内容,有利于社会各界对法律援助的理解,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条例草案作出如下修改:
1、增加一条作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表述为:“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
2、将条例草案第四条修改为:“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具体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和实施法律援助活动。”“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和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社会法律服务组织应当依法进行法律援助活动,并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二、关于法律援助的范围和形式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提出,条例草案第六条、第十条关于法律援助范围和形式的规定不够全面,建议进一步“降低门槛”,适当扩大法律援助范围,补充法律援助的形式,以保证更多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更充分的法律援助。法制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建议分别对条例草案第六条、第十条作出如下修改:
1、将条例草案第六条修改为:“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七)请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的;(八)请求赔偿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或者因遭受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和其他损失的;(九)主张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十)主张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
2、将条例草案第十条修改为:“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下列形式:(一)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二)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三)行政复议、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四)办理公证证明、司法鉴定;(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
三、关于法律援助的申请与受理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提出,条例草案中关于法律援助的申请与受理的程序规定应尽量简化,增加可操作性。法制委员会同意上述意见,同时,考虑到法律援助的主要对象是生活比较贫困的群众和一些特殊社会群体,还应当增加一些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的内容,使其更加便捷、顺利的获得法律援助。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出如下修改:
1、将条例草案第十一条修改为“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没有规定的,由申请人向申请事项发生地、申请事项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属于本省高级或者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
2、将条例草案第十三条修改为:“公民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事项,应当填写申请表,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公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经济困难证明;(三)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材料”。(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
3、增加一条作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表述为:“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出具。”“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收到公民请求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证明;不出具证明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济困难证明应当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月(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来源、生活变故等详细情况”。
4、增加一条作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表述为:“符合法律援助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申请人无需出具经济困难证明:(一)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三)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四)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
5、增加一条作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表述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6、增加一条作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表述为:“律师和其他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在日常业务工作中发现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将当事人的有关案件材料转交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并协助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
四、关于法律援助的实施和法律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提出,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应当充分发挥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作用,加强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衔接,进一步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作出如下修改:
1、将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并根据本省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逐步提高”。(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
2、增加一条作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表述为:“获得法律援助的公民申请免交、减交或者缓交诉讼、仲裁、鉴定费用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免收、减收或者缓收诉讼、仲裁、鉴定等费用”。
3、将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有关单位对依法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应当予以协助,所需档案资料查询费、咨询服务费、调阅档案保护费、证明费应当免收;所需相关材料复制费应当减收或者免收”。(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条)
4、在法律责任部分增加一条作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三条,表述为:“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增加一条作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七条,表述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和阻挠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依法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罚”。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省人大内司委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还对条例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序调整。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进行了修改。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一并审议。
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草案)》
修改意见的报告
——2007年7月19日在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先治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7月17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应尽早通过该法规。该法规草案经过多方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已经基本成熟,可以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7月18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7月18日下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法制委员会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1、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申请人无需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第二项情形“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表述不够全面,因为,有的农村五保户是由地方政府财政负担,建议修改。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项修改为“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2、有的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人员和有关部门提出,实践中,有些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时,存在不及时查阅案件材料、会见当事人,甚至不能按时出庭的情况,建议条例对此加以规范。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应当及时查阅案件材料、会见当事人;案件开庭审理时,应当按时到庭进行诉讼活动。向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收取当事人财物”。
3、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的第三项情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增加受援人的经济负担或者收取受援人财物的”,其中“增加受援人的经济负担”在实践中不易操作,建议删去。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项修改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条例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该条例草案经过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和反复修改,已基本成熟,建议在本次会议上予以表决通过。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建议表决稿,请一并审议。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80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规定》已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7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7年7月19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规定
(2007年7月1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三条 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应当自规章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备案报告,政府令,规章文本和说明。
上述材料,应当装订成册,一式十份,同时附电子文本,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送备案的规章,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超越权限;
(二)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一致;
(四)规章的规定不适当,是否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五)是否违背法定程序。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报送备案规章的接收、登记,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批转法制工作委员会。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地方政府规章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须将审查意见送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意见。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审查意见连同有关工作委员会的意见一并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查认为地方政府规章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的,交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书面意见,并将该意见一式十份报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制定机关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所提审查意见对该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该次审查终结。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的规章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撤销省人民政府规章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撤销省人民政府规章的议案时,省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
第九条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同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章审查完毕后,应当将审查意见一式十份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的审查意见,经审查认为不适当的,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议后,可以要求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新研究。
第十条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地方政府规章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报秘书长批转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地方政府规章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送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依照前条规定,要求或者建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规章进行审查的,其程序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到对较大的市的政府规章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可以将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转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审查。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将办理结果一式十份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
第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材料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存档。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规定(草案)》的
说 明
——2007年7月16日在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刘志毅
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就《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规定(草案)》的必要性
省人大常委会对省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章进行审查,是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监督法等法律赋予省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我省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即石家庄市、唐山市、邯郸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接受省人大常委会的审查。
改革开放以来,省人民政府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对于促进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执行,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进步,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有些地方政府规章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规章之间互相矛盾,有的规章的具体规定和上位法抵触,影响了法制统一。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需要有关地方政府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提高规章质量,一方面亟需通过依法备案审查来加以规范。
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有关规章的备案审查程序,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规定。监督法第二十八条对此做了衔接性规定。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尽快制定我省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规定,对于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我省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加强对规章的事后监督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二、《规定(草案)》的起草过程
2005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成立不久,就将起草规定草案提上了议事日程。确定了起草班子,制定了起草计划,明确了目标、任务和工作步骤。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于2005年底完成了《规定(草案)》初稿。
2006年初,专程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规定(草案)》初稿中的有关问题作了请示汇报。4月,分别征求了石家庄市、唐山市和邯郸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6月和9月,分别召开了省人大常委会各厅、室、委负责同志、省政府法制办领导参加的座谈会。2006年10月以来,结合学习贯彻监督法,对《规定(草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现在的《规定(草案)》文本,已经主任会议讨论同意。
三、关于《规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规定(草案)》共十四条,主要规范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审查的内容
《规定(草案)》第四条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对报送备案的规章,主要审查是否超越权限,是否与法律和行政法规或者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一致,规章的规定是否适当,是否违背法定程序。
(二)审查的程序
备案规章的审查程序是《规定(草案)》的主要内容。对此,《规定(草案)》规定的审查程序是:
备案规章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登记并报秘书长签批后交法制工作委员会具体办理。(《规定(草案)》第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认为地方政府规章存在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在征求有关工作委员会的意见之后,提交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进行审查。(《规定(草案)》第六条)
法制委员会审查认为地方政府规章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的,交由法制工作委员会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书面意见,报法制委员会。制定机关按照法制委员会所提审查意见对该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该次审查终结。(《规定(草案)》第七条)
法制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的规章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撤销省人民政府规章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规定(草案)》第八条第一款)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章同法律、法规相抵触,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送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可以书面告知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规定(草案)》第十、十一、十三条)
(三)关于对较大的市的政府规章的审查
为了充分发挥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三个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在对较大的市的规章审查工作中的作用,《规定(草案)》作了如下规定:
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对同级人民政府的规章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一式十份报送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认为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的审查意见不适当的,可以要求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重新研究。(《规定(草案)》第九条)
省人大常委会可以将对较大的市的政府规章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转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将办理结果一式十份报送省人大常委会。(《规定(草案)》第十二条)
《规定(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规定
(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7年7月19日在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先治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7月17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这样一部法规对于完善我省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是非常必要的。该规定草案内容比较单一,规定也比较明确具体,审议修改后,可以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7月18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规定(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7月18日下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对第四条的修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规定草案第四条的表述不够明确,执行中会产生不同理解,建议修改。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该条进行修改,表述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送备案的规章,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否超越权限;(二)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一致;(四)规章的规定不适当,是否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五)是否违背法定程序”。
二、关于对规章备案审查材料的存档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增加对规章备案审查材料存档的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新增一条作为规定草案建议表决稿的第十四条,表述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材料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存档”。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规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该规定草案经反复修改,已基本成熟,建议在本次会议上予以表决通过。
以上报告连同规定草案建议表决稿,请一并审议。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唐山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
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2007年7月1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唐山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由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河北省2006年省本级决算的决议
(2007年7月16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财政厅厅长齐守印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河北省2006年省本级决算和全省总决算情况的报告》和省审计厅厅长安云日 方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06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会议结合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对2006年省本级决算(草案)和省本级决算的报告进行了审查,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关于2006年省本级决算的审查报告,同意省财政厅厅长齐守印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河北省2006年省本级决算和全省总决算情况的报告》,决定批准2006年省本级决算。
关于河北省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1-6月执行情况的报告
——2007年7月16日在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沈小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委托,我向省人大常委会作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l-6月执行情况的报告,请予审议。
一、计划指标完成情况
今年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和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积极落实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各项部署,全省经济朝着更好更快的方向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取得新成绩,主要指标达到或超过计划进度要求。
——生产总值预计增长13%以上,高于计划增速2个百分点。
——城镇新增就业264万人,完成年计划的587%。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8%,控制在46%的预期目标以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县为单位覆盖率上升到808%,达到计划目标。
——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涨3%,与预期涨幅持平。
——全部财政收入完成7695亿元,同比增长193%,占年度预算的562%;其中,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完成3943亿元,增长222%,占年度预算的57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44%,高于计划增速44个百分点。农民人均现金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年度统计数据)增长151%。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2757亿元,同比增长256%,其中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85%,分别高于计划增速26个和35个百分点。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8334亿元,同比增长163%,高于计划增速23个百分点。
——进出口总值完成1114亿美元,同比增长339%,其中出口总值772亿美元,增长35%,分别完成年计划的549%和548%。
——实际利用外资155亿美元,同比增长381%,完成年计划的646%。
——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增长21%,高于计划增速1个百分点。
二、重点工作及成效
在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的起步之年,全省上下围绕年初既定目标,抓专项,破难题,解瓶颈,努力把各项工作做深做实。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农业生产形势较好。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安排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良种和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2974亿元,是补贴额度最大、品种最多、范围最广的一年。目前,粮食和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已兑现到户,其它补贴正陆续发放。新农村建设暨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纲要》已印发实施。文明生态村创建活动不断向深度和广度拓展。
夏粮再获丰收,总产预计达11635万吨,其中优质专用小麦增产56万吨。秋粮播种面积5681万亩,同比略有增加。畜牧、蔬菜、果品三大产业稳步发展,奶产量增长221%,高标准蔬菜生产基地扩大180万亩,改造果树树体2258万亩。农业产业化“111行动计划”实施力度加大,已有138个项目竣工投产。
(二)加强经济运行调节,工业生产和效益增速加快。为确保工业经济实现首季“开门红”,及时出台了21条具体措施并狠抓落实。全力保障生产要素供应,电力装机容量新增90万千瓦,重点煤炭合同订货比去年增加642万吨,与北京、太原路局完善了铁路运输协调例会制度。稳步淘汰落后产能,与6个设区市签订了淘汰炼铁能力569万吨、炼钢能力813万吨的责任书;积极推行发电指标有偿替代,共替代小火电机组容量537万千瓦。全面部署并开展节能减排工作,完成了对112家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企业的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审核,筛选确定了51个省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园区和城市;先后对8个区域实行限批政策、35家违法排污企业挂牌督办。
规模以上工业完成增加值增长20%,同比加快08个百分点。七大工业主导产业增加值所占比重达到815%,提高15个百分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1—5月)增长558%,为近四年来同期最高增幅。其中,钢铁工业由于钢材价格上涨、品种结构改善,实现利润增长739%,拉动利润增速194个百分点;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业实现利润分别增长15倍和705%;石油加工业因原油平均价格同比下降,三大炼厂由上年同期净亏167亿元转为盈利04亿元。
(三)狠抓重大项目建设,新的战略支撑点正在形成。实行重大项目建设工作责任制,明确了58个项目的领导分工及主管部门、相关市责任。建立了重点项目“一卡通”制度,对“持卡”项目需办理的前期手续和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限期办结。加强曹妃甸工业区、沧州渤海新区开发建设的组织领导,出台了支持其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为促进要素合理流动,制定了省内异地投资项目税收分享办法。
沿海重点开发区域项目建设进展顺利,曹妃甸工业区精品钢铁基地、沧州渤海新区中钢镍铁一期、秦皇岛富士康印刷线路板等项目全面开工,曹妃甸煤码头和原油码头、沧州大化5万吨TDI、哈动力百万千瓦级核电主设备制造等项目正加紧建设,中捷石化10万吨二甲醚、秦皇岛天威保变出海口项目投入试生产。首批重大产业支撑项目加快推进,京东方移动平板显示一期等5个项目部分投产,邯钢结构优化产业升级等4个项目建设进度加快,山海关造船重工公司正式挂牌。一批战略合作项目取得新进展,富士康廊坊产业基地、中电科石家庄半导体照明工程等开工建设,中国节能张北20万千瓦风力发电、国华定洲电厂二期等获国家核准,与铁道部商定了石家庄铁路客进货出、穿城入地建设方案,与宝钢、兵装、中煤、中盐等大公司大集团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
(四)扎实推进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动力不断增强。出台了2007年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安排意见,将27项改革任务分解到相关部门。研究提出了曹妃甸新区在行政管理、产业发展等7个方面的改革思路,上报并争取列入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制定了省属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工作安排意见,石药国有股权全部转让联想集团,石钢合资公司完成注册。新取消行政许可项目103个,非行政许可项目清理工作全面展开。农村综合改革试点范围扩大,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进入实施阶段。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开始施行,信用担保贷款新增828亿元,民营企业完成增加值、实缴税金增长较快。
河北(香港)投资贸易洽谈会、廊坊东北亚暨环渤海国际商务节签约项目协议利用外资26亿美元,其中千万美元以上项目23亿美元。全省合同利用外资额由上年同期下降485%转为增长12倍,5家世界500强企业的6个项目新落户我省。机电、高技术产品出口分别增长448%和87%,国家重点调控的钢材出口增速比一季度回落1238个百分点。曹妃甸港区延长临时开放期限、山海关机场临时开放获国家批准,石家庄内陆港开港试运营。
(五)着力解决民生问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继续提高。围绕解决就业再就业、上学难上学贵、看病难看病贵、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食品安全、居民收入水平偏低等突出的民生问题,研究制定了六个政策文件,强化目标责任并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上半年,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128万人。支付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896亿元、失业保险金29亿元。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42亿元,农村居民低保月人均补助由21元提高到26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补助经费、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专项资金已拨付到市县,为135万名贫困生免费发放了春季教科书。争取国家资金9950万元用于农村乡镇卫生院改造和购置医疗设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有517万人次享受医疗补偿61亿元。为2万户城市居住条件差的低收入家庭提供了住房保障。与各设区市和6个省直部门签订了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将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率纳入了各级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三、存在的突出问题
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仍存在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
(一)要素供应依然偏紧。一是项目征地难。按国家有关新的规定,征地过程中办理环节有所增加,且前置条件更为严格,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新开工项目数量减少。二是资本金筹措任务重。仅京石、津秦等省部合作铁路建设项目就需我省筹措资本金140多亿元,今年计划用款52亿元。三是电煤运供应紧。预计迎峰度夏期间南网用电负荷将创历史新高,北网电力缺口约50万千瓦;部分电厂电煤库存仍低于正常水平,铁路请车满足率基本维持在35%左右。
(二)节能减排形势严峻。随着部分高耗能行业生产的快速增长,工业用电量增速达201%,同比上升65个百分点,为近三年来同期最高增幅;污染物排放总量仍处于较高水平,治理能力相对不足。由于我省工业电耗、能耗均占全社会的70%以上,特别是钢铁、建材、焦化等行业受市场驱动仍将保持较快增长,而企业规模偏小、技术装备水平较低等问题短期内难以彻底解决,实现全年节能减排目标压力加大。
(三)解决民生问题任务繁重。今年城镇需就业人员约100万人,而新增岗位只有45万个;尤其是列入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和地方依法破产的企业就需安置职工10万人,加之上年末未就业的国企下岗失业人员仍有20余万,就业再就业任务艰巨。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偏低的问题亟待解决,子女上学、就医用药、食品安全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仍较突出,土地征用、城镇拆迁等方面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
(四)物价涨幅偏高的影响需高度关注。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提高13个百分点,特别是受猪肉、鲜蛋、食用油价格大幅上涨等因素的推动,食品价格涨幅达71%,在不同程度上对农民工、城镇困难群体的生活造成影响。商品住宅平均售价同比上涨274%,加大了普通居民的购房压力。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涨幅达44%,其中产品畜、种子、农用机油和农业生产服务价格涨幅较大,部分抵消了惠农政策的增收效应。工业企业原燃料动力购进价格上涨66%,同比提高25个百分点,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
综合分析经济走势,虽然国家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着力防止经济由偏快转为过热,但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政策取向没有改变;我省支撑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没有改变,各地各部门加快发展、科学发展的意识在增强、能力在提高。预计全省经济将继续保持快速发展的态势,但增幅可能稍有回落。
四、下半年主要措施
为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我们必须更加主动地顺应宏观政策环境趋紧的新形势,既要毫不松懈地按时间节点落实既定的重要举措、重大专项,又要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着力保速度、增效益,调结构、降能耗,重民生、促和谐,力争圆满完成全年各项目标任务。
(一)加快培育沿海经济隆起带。编制沿海经济隆起带发展规划,统筹谋划港口功能定位、临港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大问题。争取国家尽早批复曹妃甸循环经济示范区产业发展规划,并将曹妃甸新区列入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着力推进大型炼化一体化前期工作,加紧谋划新型装备制造、现代物流等重大项目。实施黄骅港港口总体规划,加快航道疏浚和杂货码头、疏港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在发展化工业的同时,培育机械加工、风电等新的产业增长点。编制秦皇岛港口总体规划,抓好大型装备出海口基地建设,打造高技术产业新优势。继续实施港口通道专项工程,加大邯黄铁路、张承高速公路前期工作力度。同时,支持其他地区发挥比较优势,做大做强特色主导产业。
(二)强力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坚持分类施策,梯次推进,力促华为北方产业基地一期、宁晋单晶硅园区等项目提前建成投产,唐山高速动车组、保沧高速等项目加快施工进度,石药高科技工业园、京石客运专线等项目早日开工,衡水燃料乙醇、大广高速公路等项目获国家核准。筛选确定第二批重大产业支撑项目,逐项研究提出扶持政策。围绕构建“东出西联”通道、推进客运专线建设和改善铁路穿越城市的交通状况,抓紧谋划启动一批重大项目。千方百计争取“十一五”后三年燃煤电站新开工规模。努力缓解土地、资本金等瓶颈制约,认真落实通过节约、集约、挖潜解决用地问题的各项措施,切实加快重点项目组卷报批进度;按照省级投融资体系建设近期工作方案,搞好省级国有“四资”整合和投融资平台建设,力争完成200亿元以上的筹融资任务。
(三)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抓紧拨付良种和农机具购置补贴,10月底前全部发放到位。指导农民搞好田间管理和病虫害防治,力争秋季农业丰收。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抓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大型商品粮基地、动物防疫等项目建设;加快实施农业产业化标志性项目,年内建成15个年销售收入20亿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示范基地县。认真执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落实稳定生猪生产补贴措施,抑制部分农资价格过快上涨。扩大有组织的劳务输出,推行农民工工资监控制度和支付保证金制度。坚持防汛首长负责制,确保大中型水库防洪安全。继续推进京津风沙源治理、退耕还林等重大生态工程建设。
(四)保持工业经济平稳快速增长。密切关注宏观调控政策对我省钢铁工业的影响,及时指导重点企业采取应对措施。搞好重要行业、重点地区和关键时段生产要素的供需衔接,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全力保障迎峰度夏期间电力供应;加强与周边产煤大省的沟通协调,力促重点煤炭订货合同的落实;积极争取铁路部门支持,最大限度地缓解石太、邯长沿线地区和承钢等骨干企业运力不足的状况。制定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办法,引导银行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深入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年活动,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五)狠抓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的落实。制定全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出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完成对109家省重点节能企业的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审核。积极申报第二批国家级循环经济试点,抓好首批省级试点。组织邯郸热电等80家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搞好衡水电厂等11个脱硫国债项目建设。对钢铁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和电力上大压小实施情况进行督导,适时公布第二批淘汰落后装备钢铁企业名单,研究提出水泥、焦化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强化对子牙河等重点流域的污染源治理,加快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直接排污口关闭进度。
(六)加大重点领域改革开放力度。争取华药利用外资改制重组及战略转型项目报告获国家核准,推进河北机场集团重组,稳步实施5户煤炭企业政策性破产,搞好19户省属劣势企业的职工安置。修订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出台省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推行代建制办法。建立区域性中小企业贷款核心担保机构,年内担保资本金达到70亿元。适应出口税收政策调整,引导企业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强力推进中粤浦项镀锡薄板等117个协议利用外资千万美元以上项目,切实提高合同履约率和外资到位率。争取和记黄埔、恒基兆业等知名企业落户河北,与中国远洋等大集团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抓好冀京经济社会发展合作备忘录、冀津高层互访议定事项的落实。
(七)努力为城乡居民多办实事。狠抓解决突出民生问题六个专门文件的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在农村,启动一批初中校舍改造项目,基本完成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修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加快卫生服务体系国债项目建设;大力推进农村公路、联村集中供水、沼气、“村村通”广播电视等项目,深入实施扶贫开发细胞工程。在城市,开展再就业援助活动,争取年内解决零就业家庭就业问题;出台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9月底前落实到位;在石家庄、唐山和秦皇岛三市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街道覆盖率达到75%。启动社区服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残疾人综合服务等设施建设;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供给,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竣工200万平方米以上。同时,要继续加大食品、药品市场秩序整顿力度,着力解决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河北省上半年全省及省本级
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007年7月16日在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河北省财政厅厅长 齐守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委托,现将2007年上半年全省及省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2007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和财税部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加快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狠抓收入征管,强化支出管理,全省及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良好。
(一)财政收入平稳较快增长,全面实现时间、任务“双过半”
上半年,全省全部财政收入完成7695亿元,完成年计划的562%,超时间进度62个百分点,同比增长193%。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各级次收入全面较快增长。中央级收入完成3752亿元,占计划的552%,同比增长164%;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完成3943亿元,占预算的571%,同比增长222%。其中,省级收入完成1042亿元,同比增长193%;市县收入完成2901亿元,同比增长232%。二是各市全面实现时间任务“双过半”。11个设区市地方一般预算收入进度全部超过50%,邯郸、廊坊、秦皇岛三市已完成年初预算的60%以上。廊坊、承德两市分别增长397%和332%,秦皇岛、张家口等8个市增幅也在19%以上。三是政府基金收入快速增长。上半年,全省政府基金收入完成1027亿元,占预算的656%,同比增长89%。其中,省级基金收入累计完成377亿元,占预算的429%,同比增长16.5%。
上半年,全省财政收入形势较好,主要有两方面原因:
一是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带动作用。今年以来,全省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国民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结构、质量、效益同步提升,为税收收入的较快增长奠定了坚实基础。上半年,全省地方收入中各项税收收入完成3059亿元,占预算的581%,同比增长251%。税收占一般预算收入的比重达到776%,同比提高了18个百分点。
二是强化税收征管的促进作用。按照依法征管、应收尽收的原则,大力加强税源监控,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使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全面提高,保证了税收的稳定增长。同时,加大稽查和清缴欠税力度,对房地产业、建筑业、医药生产企业、保险公司、大型连锁超市等行业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继续进行皮毛等行业的专项治理,整顿了税收秩序,增加了财政收入。上半年,全省累计清缴以前年度缓欠税款155亿元,查补税款入库37亿元。
(二)财政支出较快增长,财政保障作用进一步增强
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07年全省一般支出预算为10776亿元,随中央专款下达及上年结转并入,截止6月底变动为11876亿元。1—6月份,全省一般预算累计支出5352亿元,完成预算的451%,同比增长328%。省级支出1167亿元,完成预算的465%,同比增长231%。其中,省本级预算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包括下达市县部分)执行进度达到654%,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
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批准的全省基金支出预算为1505亿元,随上年结转并入及中央专款下达,截止6月底变动为1587亿元。1—6月份,全省政府基金支出855亿元,完成预算的538%,同比增长1433%。其中,省级基金支出319亿元,完成预算的393%,同比增长899%。
全省各级政府认真执行支出预算,大力强化资金管理,切实加快支出进度,财政对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促进作用进一步增强。
1、强化政策引导,促进沿海经济强省建设。一是积极研究制定促进沿海经济隆起带形成的财政政策。在认真兑现2006年激励性财政体制返还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促进曹妃甸工业区、沧州渤海新区加快发展的激励性财政体制;研究制定了省内异地投资项目税收分享政策,促进了经济资源合理流动。二是继续加大对重点建设项目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研究制定了省重点产业优惠政策,支持了曹妃甸精品钢铁基地、山海关船厂造船设施技改等9个省内重点支撑项目建设,促进了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三是围绕主导产业关键技术创新、高新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农业科技创新富民工程等重大科技项目,制定了《关于大力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财政政策》,推动了全省创新体系建设。
2、全面落实各项惠农支农政策,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一是进一步加大财政支农力度。上半年,全省农林水事务支出28亿元,可比增长296%。其中,农业支出133亿元,可比增长446%;林业支出31亿元,增长192%;水利支出84亿元,增长253%。重点支持了农业服务体系、粮食安全、综合生产能力和文明生态村建设等。二是大力整合财政支农资金。省财政安排资金4500万元,将农业财政资金整合试点县扩大到12个,进一步拓宽了资金整合渠道,整合资金规模进一步扩大。三是认真落实各项农村补贴政策。进一步完善粮食直补和综合直补政策,补贴资金兑付实行阳光操作,努力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截止6月底,76亿元粮食直补资金和186亿元综合直补资金全部兑现到农民手中,24亿元良种补贴资金已全部下达到市、县。
3、加大社会事业投入力度,着力推进“和谐河北”建设。一是大力支持教育事业发展。上半年,全省教育支出120亿元,同比增长35%。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保证了农村学校正常运转。下达省级校舍维修改造资金2亿元,改善了基层学校校舍环境。筹集资金6000万元,重点支持了急需主干专业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同时,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使全省所有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和城镇低收入家庭学生都可获得国家助学金。二是促进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上半年,全省卫生支出338亿元,同比增长616%,加强了城市、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高了重大疾病预防控制能力。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63亿元,增长266%,支持了省博物馆、省图书馆和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等项目建设。三是加大社会保障投入力度。上半年,全省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7亿元,同比增长472%。落实了各项社会保障政策,支持了就业再就业。四是大力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拨付财政补助资金84亿元,新增改革试点县区103个,试点县区总数达到139个,覆盖农村人口95%以上,参合农民4176万人。切实加强试点资金监管,全部纳入专户管理,保证基金的安全运行和专款专用。五是大力支持环境治理工作。上半年,全省环境保护支出71亿元,同比增长1075%,主要用于污染防治、环境监测、生态保护、退耕还林和风沙治理,促进了自然生态环境的改善。
4、不断深化财政改革,为预算顺利执行奠定体制基础。一是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进一步推进预算项目库管理,加强财政投资评审与项目库管理的衔接。对2006年省级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农林水等八大类财政支出开展绩效评价,各类评价项目资金均达到预期比例要求。二是加快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进程。省级所有部门和基层单位全部纳入改革范围,实施了财政专户存款增值运作,积极推行财税库行联网,促进了财政国库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三是完善政府采购管理。研究制定了优先采购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本省产品的相关制度,支持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生产。进一步规范采购程序,扩大采购范围和规模,上半年,全省政府采购金额286亿元,节约资金39亿元,资金节约率为12%。
二、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上半年,全省财政运行平稳,预算执行情况良好,为顺利完成全年预算任务奠定了良好基础,但也存在一些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一是财政收入持续快速增长的不确定性依然存在。上半年,虽然经济保持了较快增长,但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同时又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包括投资增幅回落、新开工项目减少、要素瓶颈制约仍未得到有效缓解和节能减排任务较大等。下半年,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应的进一步显现,影响收入增长的不确定因素增加,特别是钢铁行业,在投资严控、出口受阻和加速淘汰落后产能的三重压力下,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难度明显增大。二是部分县(市)收入进度低,增长乏力。从收入进度看,全省136个县(市)中,有22个县(市)低于50%,其中7个县低于40%;从增长幅度看,有56个县低于全省市县收入平均增幅,其中17个县收入负增长。三是财政收支矛盾仍然十分突出。上半年,全省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扩大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实施文化建设“三项工程”等,财政承受了巨大的增支压力。而下半年国家将要出台新的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提高农村居民低保和部分转退军人及优抚对象生活保障标准等政策,除中央加大投入外,都需要地方配套,且配套比例都在40—50%。因此,今年下半年乃至今后,财政收支矛盾将更加突出。
三、下半年工作重点
下半年,全省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将继续按照省委部署,大力加强财政收支管理,严格财政预算执行,着力推进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建设。
(一)继续认真抓好收入征管,确保完成全年预算任务。继续密切关注全省经济运行态势,强化税源监控分析,提高应变能力,积极有作为地执行好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抓好经济运行调节,确保全省财政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切实加强组织收入工作,依法加强税收和非税收入征管,努力做到应收尽收,坚决杜绝虚收。严厉打击偷逃骗税行为,坚决制止和纠正违规减免、违规退库,使经济发展的成果全面真实地反映到财政收入的增长上来,超额完成全年财政收入任务。
(二)完善财政体制政策,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兑现省对曹妃甸工业区和沧州渤海新区的激励性财政体制返还,落实好省内异地投资项目税收分享的有关政策措施,支持打造沿海经济隆起带,促进区域经济增长极加快形成。研究提出新一轮激励性财政体制模式框架,积极扩大县乡财政体制改革试点,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提高基层财政保障能力。兑现省重点产业支撑项目等财税优惠政策,积极争取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方向和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推进重大项目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加强对担保机构财务监管和政策支持,促进全省担保体系建设。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和创业辅导体系建设,改善和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和创业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
(三)落实好涉及民生的各项财政政策和资金,促进和谐河北建设。合理调整城乡低保等各类社保资金的保障标准,加强资金审核监管,确保及时发放,保障相关社会群体的基本生活需要。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和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搞好城市居民医疗保险试点,推进完善城乡公共卫生体系。同时,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加快支出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进一步强化财政管理,健全财政运行机制。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项目论证、决策咨询和听证等项目筛选机制,深化省级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做好2008年预算编制工作,加大相关资金整合力度,集中财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事项和关键问题,全面提高预算编制质量。强化预算执行管理,健全各类资金管理制度,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提高财政专户存款运作效益。切实加强财政监督,完善财政派驻监察工作制度,进一步提高财政监督管理水平,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运行。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河北省2006年省本级决算
和全省总决算情况的报告
——2007年7月16日在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河北省财政厅厅长 齐守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委托,现将我省2006年省本级财政决算和全省财政总决算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2006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省人大的支持下,全省各级各部门认真落实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高扬“树正气、讲团结、求发展”主旋律,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狠抓各项既定决策部署的落实,财政收支保持持续快速增长,财政改革积极稳步推进,实现了“十一五”的良好开局,为实现全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及构建和谐河北提供了有力的财力支撑。省本级和全省总预算均实现了当年收支平衡,预算执行和财政财务管理情况良好,较好地完成了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确定的各项目标。
一、2006年省本级财政决算情况
(一)一般预算收支决算情况
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2006年省本级地方一般收入预算为1535亿元,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批准调整为1621亿元,年终实际完成1672亿元,完成调整预算的1031%,比上年增长221%(详见附表一)。
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2006年省本级一般支出预算为1594亿元,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批准和备案最终调整为2919亿元(详见附表三),实际完成2477亿元,完成调整预算的848%(剔除预留调整津贴补贴资金后执行进度达到898%),比上年增长127%(详见附表二)。
2006年省级一般预算总收入为7561亿元,包括省本级地方一般预算收入1672亿元、中央补助5134亿元、省辖市上解425亿元、上年结余329亿元、国债转贷当年收入及上年结余01亿元。2006年省级一般预算总支出为7119亿元,包括省本级地方一般预算支出2477亿元、上解中央支出309亿元、补助省辖市及扩权县(市)支出4332亿元、国债转贷支出01亿元。
收支相抵后,年终结余442亿元,全部结转2007年支出(详见附表四)。
(二)基金收支决算情况
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2006年省级政府基金收入预算为1319亿元,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批准调整为1427亿元,实际完成1512亿元,完成调整预算的106%,比上年增长124%。
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2006年省级政府基金支出预算为1319亿元,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批准及备案最终调整为1453亿元,实际完成1326亿元,完成调整预算的913%。
2006年省级基金总收入为1644亿元,包括省本级基金收入1512亿元、中央补助收入47亿元、上年结余收入85亿元。2006年省级基金总支出1517亿元,包括省本级基金支出1326亿元、补助省辖市及扩权县(市)支出191亿元。收支相抵,年终结余127亿元,全部结转2007年支出(详见附表五)。
(三)中央对省、省对市转移支付情况
1、中央对我省转移支付情况
2006年中央共补助我省转移支付资金6141亿元,其中:税收返还1536亿元、专项补助(含增发国债补助)2267亿元、一般性转移支付443亿元、调整工资补助99亿元、农村税费改革及农业税减征补助56亿元、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补助135亿元、民族地区补助07亿元、企事业单位划转补助92亿元、其他结算补助111亿元。
2、省对下转移支付情况
2006年省级补助省辖市及扩权县(市)转移支付资金4332亿元,其中:省“四税”增量返还525亿元,专项补助1457亿元,调整工资补助968亿元,一般性转移支付416亿元,农村税费改革及农业税减征补助581亿元,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补助188亿元,民族地区补助07亿元,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补助42亿元,企业军转干部解困补助16亿元,退耕还林补助1亿元,农村义务教育补助01亿元、移交社区管理企业退休人员专项补助01亿元、企事业单位下划等定额补助94亿元,其他结算补助等26亿元。
二、2006年全省财政决算情况
(一)一般预算收支决算情况
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2006年全省地方一般收入预算为5733亿元,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备案调整为616亿元,实际完成6205亿元,完成调整预算的1007%,比上年增长203%(详见附表七)。
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2006年全省政府一般支出预算为8572亿元,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备案最终调整为13126亿元。年底实际支出11803亿元,完成调整预算的899%,比上年增长206%(详见附表八)。
2006年全省一般预算总收入为13516亿元,包括全省地方一般预算收入6205亿元、中央补助6141亿元、上年结余999亿元、调入资金122亿元、国债转贷当年收入及上年结余49亿元。2006年全省一般预算总支出12168亿元,包括全省地方一般预算支出11803亿元、上解中央支出309亿元、增设预算周转金04亿元、国债转贷资金支出及结余49亿元、调出资金03亿元。
收支相抵后,年终结余1348亿元,其中:结转2007年支出1309亿元,净结余39亿元(详见附表九)。
(二)基金收支决算情况
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2006年全省基金收入预算为2761亿元,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备案调整为3153亿元,实际完成3216亿元,完成调整预算的102%,比上年增长208%。
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全省政府基金支出预算为2718亿元,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备案最终调整为3513亿元。实际支出3119亿元,完成调整预算的888%,比上年增长122%。
2006年全省基金总收入为3536亿元,包括全省基金收入3216亿元、中央补助47亿元、上年结余27亿元、调入资金03亿元。2006年基金总支出314亿元,包括全省基金支出3119亿元、调出资金21亿元。收支相抵,年终结余为396亿元,全部结转2007年支出(详见附表十)。
三、2006年财政收支决算主要特点
2006年各级政府及财税部门积极深化财政改革,创新管理机制,坚持依法组织收入,依法民主理财,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的民主监督,财政收支呈现良好发展态势。
(一)财政收入实现持续快速增长
2006年全省经济速度、效益同步提高,结构、质量继续改善,发展趋于协调,为财政收入持续快速增长奠定了坚实基础。省对下继续实行激励性财政体制,有力地调动了各市、县加快发展、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各级财税部门严格依法治税管费,全省财政收入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增长。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税收收入增长较快,对财政收入增长贡献率不断提高。税收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比重为879%,比上年提高02个百分点,税收对财政收入增长的贡献率达862%,财政收入质量进一步提高。二是市、县收入总体增长较快。从“一线两厢”格局看,“北厢”张承两市增长最快,增幅达到274%,高于全省收入增幅71个百分点。全省136个县(市)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同比增长217%,高于全省收入增幅14个百分点。三是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第三产业税收比重上升。2006年全省税收收入中一、二、三产业所占比重分别为002%、6888%和311%,与2005年相比,第一产业下降了05个百分点;第二产业下降1个百分点;第三产业上升15个百分点,其中房地产、金融两行业税收分别增长474%和241%,占第三产业税收增加额的424%。
(二)预算支出较好地体现了公共财政职能和集中财力办大事理财思路
2006年全省财政部门综合运用财税政策、财政体制和财政预算等手段,认真落实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努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加大对构建和谐河北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各项投入,着力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薄弱环节和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切实保证各项惠民政策的落实,努力为全省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财力保障。
1、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积极促进社会和谐。一是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障投入力度。全省社会保障补助支出829亿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1609亿元,分别同比增长143%、22%,保障了160万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月人均保障标准比上年提高了170元;促进了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再就业,全省城镇新增就业人员465万人,258万名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二是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支出353亿元,同比增长247%,保障了1555万名城乡低保对象低保金的发放,对373万人次城乡群众实施了医疗救助,保障了30多万名优抚安置对象的基本生活待遇。三是通过下达增资转移支付和激励发展、增加收入,较好地解决了县乡公教人员工资发放问题,不仅实现了各县按实际执行标准不欠发工资,而且县级公教人员工资水平由2002年底月人均810元提高到2006年底的1357元。
2、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大力支持“三农”,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级财政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三农”投入,努力让公共财政的阳光普照广大农村、惠及广大农民。一是全省农业支出(包括农业、林业、水利和气象支出)706亿元,同比增长115%,重点支持了粮食安全、畜牧良种繁育、果树结构调整、设施蔬菜和食用菌等十大工程建设,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二是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全面取消农业税。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72亿元,与税费改革前相比年人均减负108元;免除国有农场农工负担的办社会费用,减轻农工负担285亿元,年人均减负1511元。三是大幅增加农村直补资金。全年向农民兑付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资金169亿元,1424万农户、5468万农民受益;发放良种补贴18亿元,补贴面积1810万亩,310多万农民受益;发放农机补贴4500万元,支持农民新购置农机具9591台,受益农户19万。
3、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积极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大力促进全省经济更好更快发展。一是积极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全省经济增长和结构调整。全省基本建设及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支出883亿元,有力支持了重点项目建设和传统优势产业升级。二是落实国企改革资金,推动国有企业加快战略性重组和机制创新。筹措资金79亿元,支持39户省属企业和厅局属企业改制;争取中央补助资金17亿元,完成26户中央在冀企业分离办社会,妥善解决了6户破产企业重组和8000余名职工安置问题。三是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积极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达到513亿元,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四是整合交通建设资金,加快高速、干线及农村公路建设,为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构筑快速便捷通道。全省财政性资金投入642亿元,新建改建农村公路13万公里,解决4187个行政村通油路问题,完成桥梁改造12万延米,全省93%的建制村通了油路,在建高速公路16条段、1484公里。
4、统筹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加大教育、科技、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投入力度。一是积极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增加教育事业投入。全省教育支出1896亿元、教育费附加支出156亿元,分别增长112%、191%,重点支持了农村义务教育布局调整、中小学危房改造、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实施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和高校“双重工程”,为河北加快发展提供智力支持。二是加大科技支出力度,全省科技支出128亿元,同比增长174%,重点支持了主导产业关键技术创新、高新技术研发及产业化等重大科技项目,推动了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三是认真落实建设文化大省规划,促进文化事业全面繁荣和文化产业加快发展。文体广播事业费支出288亿元,同比增长143%,支持文明生态村建设,实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和文化三下乡活动,丰富基层群众文化生活;支持河北博物馆、省图书馆等重大文化公益项目建设,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四是大力推进城乡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缓解群众看病难问题。全省医疗卫生支出502亿元,同比增长113%。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补助资金42亿元,36个县、1170万农民参加了合作医疗试点,454万人次得到了补偿。投资24亿元,完成396个乡镇卫生院、县医院及妇幼保健院等改造,有效缓解了广大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5、坚持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积极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一是加强污染治理,保护生态环境,全省排污费支出75亿元,比上年增长25%,专项用于重点污染源治理、重点区域污染防治和省会城市的环境治理,支持重大减排项目。二是投入资金111亿元,不断强化矿产资源勘查、保护与利用以及地质、矿山环境治理。三是大力推行计划生育“惠民计划”。全省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131亿元,比上年增长159%,积极推进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计划生育免费手术费补助、农村妇女生殖健康服务等惠民工程,全年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了68‰以内。
6、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一是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2006年省补助各市及扩权县(市)一般转移支付资金416亿元、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补资金(“六奖二补”)188亿元,总规模比上年增长489%。全省可用财力和财政支出进一步向县级倾斜,县级一般预算支出比重占全省总量的60%,比上年提高了25个百分点,有效增强了县乡财政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二是继续实施激励性财政体制,促进各地区竞相发展。2006年省级返还各市及扩权县(市)激励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52亿元,比原体制多返246亿元,进一步调动了各市、县发展经济、增加收入的积极性。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党的十六大以来,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坚持“讲科学、求规范、重创新,兴财政、促发展、为人民”的基本理财思路,在积极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同时,财政实力不断增强,财政改革不断深入。一是财政收入总量和质量有了很大提高。2006年全省全部财政收入总量比2002年增加12倍,年均递增224%,全部财政收入占GDP比重提高15个百分点,按可比口径计算(不含农业税因素)税收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提高了41个百分点,财政收入规模和质量有了显著提高;同时全省支出规模也比2002年增长105倍,财力水平不断提升,支出结构更趋优化,公共财政职能得到进一步发挥。二是基层和困难地区财政公共服务能力明显增强。2003年以来,省级累计下达市县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6291亿元,其中:通过实施激励性财政体制,累计向市县多返财力68亿元。2006年省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规模比2002年增加了1356亿元,使县级一般预算支出占全省总支出比重比2002年提高7个百分点,人均财力增加18847元。三是财政改革和管理取得新进展。几年来,财政部门始终以积极、务实的态度,不断推进财政改革向纵深发展。预算管理改革以规范预算管理决策机制为抓手,以集中财力办大事为目标,相继制定出台了《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指导意见》等若干办法,改进项目选定、资金整合和预算审核机制,广泛推行预算项目库和支出绩效评价,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顺利实施了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按照公共财政职能要求更加科学地编制预算。预算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不断提升。国库管理改革以集中收付为核心,以延伸扩面为重点,省级逐步覆盖所有一级和二级预算单位,多数设区市本级已覆盖全部一级预算单位,加强了财政资金使用监督,有效保证了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政府采购改革不断扩大覆盖范围和采购规模,已从单纯的货物采购扩大到修建工程和公共服务领域,采购规模从2002年的226亿元增加到2006年的1008亿元,增长了3倍多,资金节约率达到121%。“收支两条线”管理以推行非税收入“票款分离”、“罚缴分离”为重点,印发《河北省执收执罚部门收支脱钩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实行更为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抑制了乱收滥罚的内在动机,促进了经济发展环境的优化。创新财政监督机制,在全国率先探索试行向省直部门各市县派驻财政监察组,《河北省财政监督规定》颁布施行,推进财政监督法制化。
各项财政成就的取得,是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的结果,也是省人大常委会大力支持和有效监督的结果,在这里,我对省十届人大全体代表和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多年来对财政工作的支持表示诚挚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从2006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看,仍存在一些需进一步解决的问题:一是从财政收入看,财源基础仍不稳固,经济结构仍需改善,地区间发展不平衡问题依然突出;依法征管和防止偷漏税费还需不断加强。二是从财政支出管理看,部门预算约束意识仍需增强,执行中先支后报、随意突破预算等现象在有些部门还时有发生;个别部门项目预算编制不够细化、准确,部分项目支出进度仍需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效率还需提高;科学民主的预算决策机制尚需完善和健全;财政资金支出绩效理念还需进一步加强。三是从日常财务管理看,个别单位节约意识不够,花钱大手大脚;挤占挪用财政资金、违规乱收费等现象仍在部分单位不同程度存在。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将认真查找根源,督促整改,同时将通过继续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完善制度和规范管理,从源头和制度上加以防治。一是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按照公共财政原则,综合运用财政体制、财政政策、财政预算等杠杆,采取贴息、补助等多种方式,积极引导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增长方式转变,努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极和打造沿海经济隆起带,为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建立坚实稳固的经济基础。二是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强化为民理财观念,以公共财政为导向,不断优化支出结构,以足民愿、解民忧为己任,不断在解决民生问题上取得新成效。三是努力提升科学理财水平,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理财方略,将有限的财力更多地集中用于公共领域和经济发展的基础性环节,解难题、破瓶颈,不断强化财政资金支出绩效理念,提高财政支出效益。四是继续深化财政改革,创新财政管理机制。明确界定各级政府财政支出责任,提高公共资源的配置效率,有效发挥政府在经济调控和事业发展中的导向作用;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兼顾激励与公平,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提高预算科学化程度,进一步完善预算项目库,健全财政支出标准体系,大力推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继续深化国库管理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五是坚持依法和民主理财,自觉接受各级人大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继续完善财政财务监督体系,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加强财政资金使用全方位、全过程的有效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强化法定预算观念,严格按预算控制支出;改革完善公务活动接待等项制度,规范公务消费行为,制止铺张浪费,严格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资金管理。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虽然我省财政收支规模持续快速发展,但相对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广大群众的期望还有很大差距,许多瓶颈和难题还未得到根本解决,发挥财政调控职能,调节社会各方面利益的任务还十分繁重。我们将继续高扬“树正气、讲团结、求发展”的主旋律,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实现更好更快发展和构建“和谐河北”两大主题,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作风,狠抓各项工作落实,确保完成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确定的各项财政目标任务,为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做出新贡献。
以上报告连同2006年省本级决算和全省总决算,请予审议。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2006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
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2007年7月16日在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河北省审计厅厅长 安云日 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作审计工作报告,请予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审计工作紧紧围绕服务实现更好更快发展和构建和谐河北两大主要任务,进一步加大预算执行审计力度,从加强宏观调控、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和维护群众利益出发,主要审计了省财政厅具体组织的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及部分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并组织开展了全省8项涉农重点专项资金和全省卫生资源及医疗机构收费的审计调查。
一、2006年度省本级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一)省本级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1.一般预算执行情况。据省财政厅提供的资料,2006年初省人大批准的一般收入预算为1535亿元,一般支出预算为159.4亿元。2006年底一般收入预算调整为1621亿元,实际完成1672亿元,占调整预算的1031%,较调整预算超收51亿元;2006年底一般支出预算调整为2919亿元,实际完成2477亿元,占调整预算的849%。
一般预算平衡情况是:当年一般预算收入实际完成1672亿元,加中央补助收入5133亿元,省辖市及扩权县上解收入426亿元,上年结余收入329亿元,国债转贷收入01亿元,以上收入总计7561亿元;当年一般预算支出实际完成2477亿元,上解中央支出309亿元,补助省辖市及扩权县支出4332亿元,国债转贷支出01亿元,收支相抵后,一般预算年终结余442亿元。
2006年,省政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要求,对超收增加的财力及时调整了省本级收支预算,并分别于2006年11月和2007年5月报省人大常委会第25次、第28次会议审议批准,省财政已将调整预算及时批复到相关部门。
2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据省财政厅提供的资料,2006年初省人大批准的基金收入预算为1319亿元,2006年底基金收入预算调整为1427亿元,实际完成1512亿元,占调整预算的106%,超收85亿元;2006年初省人大批准的基金支出预算为1319亿元,2006年底基金支出预算调整为1453亿元,实际完成1326亿元,占调整预算的913%。
基金预算平衡情况是:当年基金预算收入实际完成1512亿元,加上年结余收入86亿元,上级补助收入47亿元,减本年基金支出1326亿元,补助省辖市及扩权县支出192亿元,基金预算年终结余127亿元。
(二)省本级其他财政资金收支情况
1.专用基金收支情况。上年结余264亿元,本年收入1519亿元,本年支出1493亿元,年终结余29亿元。
2.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收支情况。上年结余823亿元,本年收入1125亿元,本年支出906亿元,年终结余1042亿元。
3.其他专户资金收支情况。国企改革专项资金、重点项目资本金等专项资金人民币户上年结余211亿元,本年收入199亿元,本年支出173亿元,年终结余237亿元。美元户上年结余1257万美元,本年收入86万美元,年终结余12656万美元。
4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上年结余162亿元,本年收入1221亿元,当年列支1192亿元,年终结余191亿元。
二、2006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基本评价
2006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人大的监督支持下,省财税等部门按照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要求,狠抓各项决策部署的落实,财政收入实现持续快速增长。同时,认真贯彻集中财力办大事的理财思想,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优化。主要表现在:
——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财政收入稳定增长。2006年,全省生产总值增长132%,为财政增收创造了良好条件。在此基础上,财税部门依法加强税收和非税收入征管,积极实施科学化管理,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2006年省本级实现收入1672亿元,比2005年增加303亿元,增长221%。税收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重为879%,在上年的基础上继续增长,财政收入质量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合理配置公共财政资源,努力建设和谐河北。2006年,省级财政资金进一步向农村倾斜,省级农业、水利和气象支出67亿元,比上年增加15亿元,增长279%,重点支持了粮食安全、畜牧良种繁育等十大工程建设;全面取消农业税,积极推进国有农场税费体制改革,加大了农村补贴政策落实力度。同时,继续加大了各项社会事业的投入力度,省级文化、教育、卫生支出达到36亿元,比上年增加48亿元,增长154%,重点支持了农村义务教育布局调整及中小学危房改造、城乡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等。省级社会保障补助支出、政策性补贴支出863亿元,比上年增加262亿元,增长437%。公共财政职能得到了进一步体现。
——大力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更好更快发展。2006年,省本级安排基本建设和挖潜改造支出193亿元,促进了传统产业改造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争取中央国债专项资金和基本建设补助资金377亿元,支持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和京津风沙源治理等项目建设。全面落实国企改革资金和优惠政策,筹措资金231亿元,完成了39户企业改制和6户破产企业重组及职工安置工作。落实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513亿元,进一步缓解了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经济结构逐步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得到了进一步增强。
——加大转移支付力度,进一步推动区域协调发展。2006年,通过继续实施激励性财政体制,各市县比原体制预计多得财力24亿多元,县级一般预算收入占全省的比重进一步提高,促进了县级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省对财政困难县、革命老区县及民族自治县一般转移支付资金达62亿元,比上年增加205亿元,地区财政基本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消化了2000年底前欠发县乡公教人员工资129亿元,国家增资政策不落实问题全部解决。转移支付力度的进一步加大,促进了全省县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继续深化改革,财政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改革取得新进展,全面进行了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广泛实行了项目库管理,2007年省级预算项目全部实现了直接从预算项目库中提取。积极推行绩效预算管理新理念,2007年省级专项资金均制定了明确的绩效目标,绩效评价试点不断扩大。继续深化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省级107个一级预算部门全部纳入改革试点,纳入改革范围的二、三级预算单位由2005年的145个增加到240个,市级试点单位由2005年的323个增加到616个。省级财政发挥了积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全省财政改革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三、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支审计情况
总的来看,2006年省本级预算较好地执行了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但是,审计也发现在预算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需要引起注意并加以解决的问题。
(一)预算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但部分项目预算编制不够科学,执行不够及时
——2005年底,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文件要求,将当年预算安排但国库尚未支付的174个部门单位,870个项目的结余资金703亿元(包括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外资金)列支结转,留归有关部门单位继续使用。经审计,这部分项目结余资金在2006年实际拨付694个项目,551亿元,当年实际执行率为7837%(其中599个项目,404亿元执行完毕)。截至2007年6月15日,共有252个项目,12亿元未执行完毕。经对其中结余资金超过100万元的未执行项目进行分析,仍有4个部门的9个项目,1512万元自2006年到2007年6月15日近一年半的时间里一直未执行。上述情况表明,一些部门单位的部分预算项目由于论证不够充分,编制不够科学,造成预算执行进度较低或无法执行,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2006年,省财政厅共批准下达省本级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申报计划1009亿元,截至2006年底,采购单位已到省采购办实际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的采购预算金额为558亿元,占全部采购预算的553%,其余451亿元的项目未办理手续。政府采购预算资金执行进度较低的原因,一方面仅2006年12月份批准下达的采购预算资金就达239亿元,占451亿元的529%,主要是中央专款下达较晚;另一方面,212亿元采购预算还未执行则主要是由于部分单位尚未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
(二)收入征管力度进一步加大,但部分单位漏征漏缴税费,影响财政收入完整性
一是漏征漏缴各项税费91325万元。其中: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漏缴各种税金66069万元、人民防空建设经费4179万元;承德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漏缴污水处理费8391万元、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3353万元、人民防空建设经费1742万元、各种税金424万元;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漏缴各种税金3143万元、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1787万元、人民防空建设经费49万元;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漏缴各种税金1344万元、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403万元。二是承德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欠缴社会保障金147497万元。
(三)预算执行进一步规范,但仍有部分单位挪用、超范围支出专项资金
——截至2006年底,省残疾人联合会劳动服务中心超范围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872万元,其中:补助残联下属单位及自身办公经费447万元,补助市、县残疾人服务中心维修改造费用等33万元,用于该中心工作人员培训、考察等费用95万元。
——省社会公益项目建设管理中心未经批准使用其管理的公益项目资金购置轿车2部,价值39万元。
——省人防办将省财政安排的初级中学人防教材费专项资金241万元用于公用经费支出。
对2006年度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机关已依法出具了审计报告。各被审计单位都予以了高度重视,目前正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
四、专项资金审计调查情况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省审计厅组织力量,集中开展了对涉农重点专项资金以及社会关注的卫生资源和医疗收费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
(一)涉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及效益审计情况
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专项资金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部署,去年5月至10月,省审计厅组织省、市、县三级审计机关对2003—2005年度我省各级财政和有关部门安排使用的农业专项(农机补贴、良种补贴、优质粮工程、旱作农业)、退耕还林、小流域治理、森林草原防火、畜牧防疫、移民安置、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公路建设等8项涉农重点专项资金进行了审计。
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2003—2005年度全省8项专项资金投入总额为1987亿元,其中:中央下拨748亿元,省级财政安排345亿元,市县财政配套626亿元,自筹(包括银行借款和群众自筹部分)268亿元。从总的情况看,近三年来,在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8项专项资金的使用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一是经济效益明显增加。良种补贴项目的实施、新型农机具的推广、农村道路“村村通”工程等项目的实施,促进了农业结构的调整,改善了农村交通及生活环境,提高了广大农民的收入,仅全省产业化经营项目直接受益的农业人口就近200万人。二是生态效益明显改善。退耕还林还草、小流域治理等项目的实施,加速了生态环境的改善。全省目前林地面积比2000年增加了1029万亩,森林覆盖率提高了将近4个百分点,荒漠化土地比退耕还林工程实施前减少6044万亩,沙化土地减少1439万亩,是全国沙化土地减少最明显的四个省份之一。三是社会效益日益显现。涉农专项资金的落实到位,使广大农民真正得到了实惠,有力地推动了新农村建设,促进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虽然我省专项资金的使用产生了较好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但在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表现在:
一是挤占挪用、虚列支出套取资金、违规收费、漏欠税费、私存私放资金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如蔚县林业局挪用退耕还林项目款82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平泉县移民迁建办在移民安置资金中列支管理费441万元,平山县交通局公路工程队伪造工程承包合同和支款人名单,套取建设资金387万元用于支付工资及各类补助费用。
二是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审计总额916亿元,占8项专项资金审计总额的528%,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包括:违法转包工程36672万元;偷漏和欠缴各项税费18007万元;工程造价不实,高估冒算等46826万元;项目管理不规范,不按规定进行招投标379768万元;擅自改变项目计划174555万元;拖欠工程款26788万元;部分农村公路路段存在油面松散、排水不畅、路面平整度不够等质量缺陷,个别修通路段养护不够,毁损严重。
三是配套资金不到位,拨付资金不及时。从审计情况看,省级专项资金的筹集拨付能够按时到位,但市、县、乡三级配套和自筹资金难以完全保证,影响了项目进度和预期效益。通过审计,共查出各种专项资金配套不到位76亿元,其中农村公路建设资金配套不到位69亿元。专项资金拨付不及时或滞留金额38亿元,这其中虽然有按工程进度拨款、项目验收合格后拨款等防范风险的合理因素,但也反映出一些项目论证还不够充分,预算编制还不够科学,管理部门的工作还不够到位,直接影响了项目的进度和专项资金作用的发挥。
全省专项资金审计工作结束后,省审计厅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省专项资金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了审计综合报告,郭庚茂、付志方、臧胜业等省领导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认真纠正整改,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各市政府对专项资金治理工作都给予了高度重视,按照要求积极进行了整改。
(二)全省卫生资源及医疗机构收费审计调查情况
为推进全省医疗体制改革,摸清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等状况,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对165所医院(省级医院1所、市级医院10所、县级医院154所)和120所乡镇卫生院资源状况及医疗收费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
全省医疗机构收入构成、人员结构、设备状况分别如下:1省、市、县、乡医院2003至2005年财政拨款占总收入的比例基本在5%至6%之间,120所乡镇卫生院的财政投入所占比重逐年增加,表明各级党委和政府越来越重视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医疗收入占总收入的50%左右,除乡镇卫生院外,其他医院的医疗收入均呈上升趋势,但增幅不大。药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基本稳定在40%左右,“以药养医”现象依然存在。2从各级医院的人员结构看,中高级职称医生省、市、县、乡所占比例分别为813%、629%、494%、128%,乡镇卫生院人才缺乏,有学历、有职称的人才大部分集中在县级以上医院。3各级医院的专用设备人均占有数分别为122万元、58万元、38万元、07万元,基层医院缺乏必要的诊疗设备。
本次审计调查,主要发现了六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医疗和药品乱收费问题在某些单位依然存在。审计的285所医院(卫生院)违规收费金额达27969万元,其中药品多收费8228万元,医疗多收费12289万元,主要是超标准加价、自立名目收费、重复收费以及未提供医疗服务收费。二是制定的部分药品最高限价不合理。医院销售药品存在高额利润现象。如迁安市对44种常用药品的抽查,加价率最高的替硝唑注射液1元一支就能购进,但最高限价定为14元一支,医院每支加价13元,加价达13倍。三是药品折扣未按规定让利于患者。如唐山某医院2002年至2004年共收取各种折扣(让利)104283万元,但并未按照规定将折扣的60%部分让利给患者。四是相同的病种各级医院收费相差很大。通过对六种常见病种收费情况的调查,由于各级医院等级、收费标准、医疗条件不同等多种因素,同一病种的收费水平差距很大。如急性阑尾炎在省、市、县、乡四级医疗机构的治疗收费分别是4620元、2600元、1580元、910元,最高收费是最低收费的5倍多。五是患者门诊及住院医药费用增幅明显。据统计,2005年度与上年度相比,各级医院门诊及住院患者人均医药费用呈上升趋势,患者负担在加重。如省级医疗机构的住院患者人均医疗费用2005年比2004年增加162%。六是违规实行科室承包或与外单位合作、开单提成、医务人员收入与效益直接挂钩。
审计调查报告上报省政府后,省领导郭庚茂、孙士彬做了重要批示,省卫生厅党组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提出了逐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严格限定药品加价等16项具体整改措施。
2006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人大的监督支持下,全省审计机关从服务和谐杜全建设大局出发,积极开展审计监督。通过审计,增加财政收入185亿元,减少财政拨款或补贴2563万元,归还原渠道资金59亿元,向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移送案件43件。
五、整改意见
针对审计中发现的上述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出以下整改意见:
(一)严格专项项目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有关部门应加强项目的评估论证,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依法执行预算,预算的调整和变更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报请批准。各级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追踪问效机制。特别要加大对重点项目资金的监督力度,明确管理责任,确保专款专用、合理使用,防止滞留、挤占和挪用。要逐步完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以提高部门管理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同时,进一步严格项目预算管理,对因各种原因确实不能执行的专项资金以及项目的结余资金,财政部门应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清理。
(二)加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与监督
针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投入量大,存在问题较为突出的现状,一是要搞好项目建设前期调研和评估论证,进一步加强项目计划管理;二是要严格项目建设程序,认真执行招投标制和监理制等管理制度;三是要加大监督检查和问责力度,对盲目决策、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者要严肃追究责任;四是要遵循“建管并重、建养结合”的方针,加强对农村公路后期养护,建立长效机制。
(三)加大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及监管力度,不断深化卫生医疗体制改革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医疗卫生的投入,优化配置,对综合性大医院、专科医院、乡镇卫生院的投资方向要各有侧重、协调发展。各级卫生部门应建立对医院的评价巡查制度和对公立医院负责人的问责制度。医疗机构应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医务人员收入分配机制,建立医德医风考核评价制度。乡镇卫生院应抓住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这一有利契机,不断提高自身医疗服务水平。同时,要继续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认真研究解决医、药不分问题,积极尝试新的药品经营模式。
(四)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进一步完善财政资金配套政策
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公共财政的职能作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政策,变逐级配套为分级配套,即在科学合理划分财政资金类项的基础上,分级确定各自应为主的类项。其中,省、市级财政重点负责全局性、区域性重大类项,县以下重点负责本地急需解决的重要类项,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应当调整项目配套资金政策。这样既有利于集中财力解决影响我省改革发展带全局性的问题,又有利于各地结合实际解决本地的突出问题;既有利于强化责任,又有利于各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直拨直达。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全省审计机关要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人大的监督支持下,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加快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强化审计监督,不断提高审计执法水平,为维护我省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和谐河北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
河北省发展旅游业专项工作的报告
——2007年7月18日在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河北省旅游局局长 王新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委托,向省十届人大常委会汇报2004年《河北省旅游条例》实施以来,我省旅游业发展的有关情况,请予审议。
一、旅游业发展取得的主要成绩
《河北省旅游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旅游法制建设和旅游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自2004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在加快依法治旅进程,充分发挥旅游产业关联带动功能,全面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等各方面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全省把宣传贯彻《河北省旅游条例》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对旅游业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识不断增强,营造了发展大旅游、培育大市场、形成大产业的良好氛围,步入了依法兴旅、依法治旅的发展轨道。两年来,全省旅游总收入年均增长184%。2006年,全省接待海内外游客91253万人次(其中入境游客725万人次)、旅游总收入509亿元,是《条例》实施前最好年份2002年的18倍,旅游总收入相当于全省GDP的比重达到438%,相当于全省第三产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1293%。
(一)旅游产业规模迅速扩大。三年来,全省新建成旅游景区(点)100多处,新设立旅行社385家,新增旅游饭店450家。目前,全省共有旅游景区(点)600多处,其中A级景区174处;旅行社1015家,其中国际旅行社44家;旅游饭店1000多家,其中星级饭店400家;旅游车船公司100余家,旅游购物摊点3万多个,景区周边家庭旅馆和农家乐数万家,中国优秀旅游城市8家,旅游强县10个,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旅游产业体系和较强的旅游接待能力。
(二)旅游项目建设步伐加快。三年来,全省新建改建旅游项目900个,竣工项目220个,其中亿元以上旅游项目达近百个,完成总投资138亿元,主要是吸引利用社会资金和省外资金。2006年完成投资53亿元,利用外资5000万美元,是历年来旅游建设项目最多、投资金额最大、利用外资最好的一年。生态旅游、科技旅游、工农业旅游、休闲度假旅游等新产品加快开发,目前环京津、环省会地区已建成八处滑雪场、十个高尔夫球场和近二十处温泉疗养地,旅游产品结构不断优化。
(三)旅游市场日益活跃。三年来,赴省外和境外开展专题旅游促销60余次,利用国内外媒体200多家,举办大型旅游节庆活动90余次,新开辟韩国、新加坡、俄罗斯远东等包机航线,组织接待包机、游船和专列游400多批,邀请海内外记者和旅行商近百批,成功举办了京津冀-港澳台(3+3)旅游合作大会和北方旅游交易会等大型宣传推广活动,旅游市场占有率稳步提高。港澳台、日本、韩国、印尼、菲律宾、泰国、印度等亚洲市场,美国、加拿大、法国、俄罗斯等欧美市场年度增幅都在15%以上。2006年入境旅游万人客源国和地区由历史最好年份2002年的12个增至15个,3万人次以上客源国和地区由2002年的4个增至9个。
(四)旅游产业素质快步提升。三年来,新评A级景区148处、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33家、星级饭店120家,邯郸、武安两市创建成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安新、丰宁等10个县(市区)创建成为河北旅游强县。形成了省、市、县、企业四级培训网络,累计培训各类旅游从业人员25万多人次,其中11300人通过考试获得导游资格证书。完成了河北旅游“三网一库”建设,旅游信息化水平快速提高。深入开展行风建设,大力推进诚信旅游和文明旅游体系建设,涌现出全省十佳诚信旅游景区、十佳诚信旅行社和十佳诚信旅游饭店。共处理旅游投诉507起,结案率和满意率均在95%以上,有效保护了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五)产业辐射带动作用明显增强。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促进了产业结构优化。三年来,旅游总收入占全省第三产业增加值的比重上升了45个百分点,旅游业已经成为我省第三产业的龙头。二是满足了日益增长的旅游消费需求,我省每年增加接待1000万人次。三是扩大了就业再就业。三年来,全省新增旅游直接就业近12万人,总量达到46万人,带动间接就业200多万人。四是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通过发展乡村旅游,拓展和延伸了农业功能,推动了城乡交流和农村基础设施的改善,实现了富余劳动力的就地转移。目前,全省开展乡村旅游的村庄已达近千个。五是有效扩大了对内对外开放。现每年有70余万海外游客和6000多万省外游客光临河北,了解河北。同时,出境游和出省游也使我省上千万人民了解了外部世界。六是带动了交通、通讯、建筑、商贸、餐饮等相关产业快速发展。
二、加快旅游业发展的主要做法
近年来,全省各级旅游部门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河北省旅游条例》,按照《条例》所确定的“发展旅游业应当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经营、社会参与、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原则”的要求,积极推进我省旅游业实现更好更快发展。回顾近年来我省旅游业的发展实践,我们始终做到“四个坚持”:
(一)坚持旅游业发展的政府主导。政府主导是实现旅游业更好更快发展的重要保证。省委、省政府把旅游业确定为全省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加快培育。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专题听取旅游工作汇报,多次对旅游业发展作出重要指示。分别于2005年和2007年召开了有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全省旅游发展会议。制定出台了加快乡村旅游发展的意见和加快服务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成立了省政府领导任组长的全省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多次召开部门协调会议和现场办公会,研究解决旅游业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省人大多次组织旅游执法专题调研。目前全省绝大多数市和重点旅游县把旅游业确定为支柱产业、主导产业或先导产业,加大对当地旅游业发展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形成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齐抓共促、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大旅游、大产业、大发展”格局。
(二)坚持实施旅游精品战略。建设精品是实现旅游业更好更快发展的有力抓手。近年来,我省以旅游规划编制为基础,按照“存量做精”、“增量做优”的思路,改造升级老景区,开发建设新项目,全力实施百项旅游精品工程。目前,全省有十个设区市和近50个重点旅游县(市、区)完成了旅游发展规划,主要景区完成了建设详细规划。三年来,全省新修或改造步游路600多公里,新建和改建停车场350个、旅游厕所700多个,新设或更换旅游标识牌5000多处。南戴河国际娱乐中心、山海关欢乐海洋公园、白洋淀、崇礼滑雪、邢台峡谷群、北戴河集发农业观光园以及廊坊、保定、石家庄、张家口的温泉项目,太行山、燕山及坝上的自然生态项目等陆续建成并形成接待能力,成为我省旅游新的增长点。目前,全省3A以上景区达到90处,其中5A景区3处、4A景区41处,位居全国前列。全省初步建成自然生态、历史文化、红色旅游、休闲度假、工农业旅游等八大产品系列,实现了由单一观光旅游向观光与度假、专项旅游协调发展方向的转变。
(三)坚持区域统筹协调发展。区域协调发展是实现旅游业更好更快发展的坚实基础。近年来,我省始终把推动区域旅游协调发展作为建设旅游强省的重要举措来抓,根据各地不同的资源特点和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目前,秦皇岛海滨度假、承德皇家文化旅游稳步发展,石家庄的红色旅游,张家口的滑雪旅游,廊坊的休闲、会展旅游,保定的自然生态旅游,邢台的太行风光旅游和沧州的民俗文化旅游等声名鹊起,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产品优势,成为带动当地旅游发展的先导与龙头,有利地促进了全省旅游的整体协调发展,“北热南凉”格局得到初步改观。同时,我省继续加强与京津及周边省市的联合与协作,不断完善环京津、环渤海和冀南区域旅游带建设,积极推进资源共享、品牌共塑、市场共推、合作共赢,全面提升区域旅游整体竞争力。目前,京津及周边来河北的游客已超过我省接待总量的40%。
(四)坚持旅游发展的改革创新。改革创新是实现旅游业更好更快发展的根本动力。针对我省旅游企业存在的“小、弱、散、差”问题,积极推动旅游企业整合重组和改制。目前,省中旅、省国旅、省康辉等省内7家旅行社分别加入了国内知名旅游集团,建立了覆盖全省、连接海内外的经营网络,增强了企业实力和市场竞争力。针对部分重点旅游景区存在的条块分割、政出多门、“一山多主”“一水多主”、“一景多主”等问题,努力推进景区管理体制改革。通过加强沟通、密切合作,整合资源,完善机制,推动全省跨区域、跨行业旅游景区实现统一规划、开发、宣传和管理,形成发展合力。省政府成立了白洋淀旅游协调领导小组,编制完成了《大白洋淀旅游区发展规划》。同时,积极扶持和培育旅游新业态,在全国率先打造高标准自助旅游服务体系,构筑旅游电子信息平台,推动我省旅游业尽快与国际接轨。
三、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今后工作重点
近年来,我省旅游业虽取得了快速发展,但对照《河北省旅游条例》的总体要求,对照建设沿海旅游强省的目标任务,我省旅游业还存在着诸多不足和问题。一是管理体制机制需进一步理顺和完善。二是基础设施特别是旅游交通建设需进一步加强。三是旅游产品结构需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四是旅游企业竞争力需进一步提升。五是旅游促销投入和宣传力度需进一步加大。六是旅游开发的环境保护意识需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好《条例》,实现建设沿海旅游强省奋斗目标,要求我们必须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认真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
今年6月20日,省政府召开了全省旅游发展大会,对今后一个时期旅游业发展进行了总体部署。大会强调,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旅游业发展,以打造精品名牌增强旅游业核心竞争力,以体制机制创新提升旅游工作水平,重点抓好“四个一批工程”建设和三个关键环节(四个一批工程:打造一批精品旅游线路,建设一批精品旅游景区,创建一批优秀旅游城镇,培育一批知名旅游企业。三个关键环节:旅游项目、基础设施和内外开放),促进旅游业更好更快发展。旅游总收入五年实现翻一番,2010年确保完成850亿元,力争达到1000亿元,占到全省GDP的5%以上,为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做出更大贡献。工作重点是:
(一)加快旅游精品项目建设。建设旅游强省,既需要大项目的支撑,也需要精品名牌的带动。一是继续推进百项精品工程建设,打造一批主题特色鲜明、基础设施配套、活动内容丰富、文化品位较高、市场吸引力较强的龙头精品景区,加快由资源优势向产品优势转化。承德避暑山庄及外八庙、秦皇岛海滨、白洋淀、坝上草原、西柏坡、太行山水、崇礼滑雪等我省代表性景区,继续加大提升力度,做精做细做大做强,努力建设成海内外驰名的旅游品牌。“十一五”末,全省力争创建5A级景区5至10家。二是打造连成线、形成片、构成网的旅游精品线路。发挥我省“红、皇、绿、蓝、白”五色资源优势,以旅游城市为枢纽,以精品旅游景区为依托,重点打造具有河北特色、有较强影响力的京承秦、京承张、京津保三个陆上金三角线路和秦皇岛-大连-青岛海上黄金线。三是立足我省海滨、湖泊、森林、草原、山岳、温泉、冰雪等自然资源优势,建设一批生态旅游和冬季旅游项目;立足环京津的区位优势,发展一批现代休闲度假、会议会展、娱乐健身项目;立足文化优势,推出一批红色旅游、文物古迹游、民俗风情游项目;立足一、二、三产业的特色,确定一批工农业旅游项目、商贸旅游项目;立足丰富多彩的乡村旅游资源优势,深度发展乡村旅游。力争尽快形成观光产品、休闲度假产品和专项产品协调配套的产品结构,满足日趋多元化的市场需求,提高市场竞争力。
(二)完善旅游配套设施建设。加快建设方便快捷的陆、海、空立体交通网络,改造完善自助旅游服务体系。一是公路交通,主要改善旅游城市间、城市到景区以及景区间的道路交通,形成多条旅游环线。利用我省“十一五”期间将加快完善高速公路网络的契机,重点推进张家口至承德、秦皇岛至承德、唐山至承德等高速公路建设。二是铁路交通,加快铁路改造和扩能提速,优化完善铁路网络布局,推进北京、石家庄开通至我省主要旅游城市的城际列车。三是航空交通,合理布局省内机场,建设和完善机场设施,增辟航线航班,大力发展支线航空和包机旅游业务。四是海运交通,加强秦皇岛与沿海旅游热点城市的海上联系,巩固秦皇岛到韩国仁川海上航线,争取开通秦皇岛至大连、烟台、青岛等城市海上旅游线。五是加快特色旅游城镇配套设施建设。积极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中国最佳旅游城市”和“中国旅游强县”。“十一五”末,力争创建中国最佳旅游城市2个,优秀旅游城市10个,中国旅游强县30个,旅游型村镇50个。同时,进一步加强旅游安全、保险、紧急救援体系建设。
(三)大力开拓旅游客源市场。一是全面开发国内旅游市场,重点抓好京津冀核心市场,拓展周边和华东、华南中远距离市场;大力发展入境旅游市场,“十一五”末,万人客源国和地区达到20个;规范发展出境旅游市场,促进三大市场协调健康发展。二是编排和推出多条旅游精品线路,打造河北旅游特色品牌,提高河北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传播快、覆盖面积大的优势,大力开展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促销。三是认真研究不同国家、不同地区游客的消费心理和消费习惯,找准本地客源增长的突破口和产品特色优势,充分调动旅行社、旅游景区、宾馆酒店等各类旅游企业参与宣传的积极性,形成政府推动形象宣传、企业开展产品促销,互相补充、良性互动的旅游宣传格局。
(四)提高行业管理水平。一是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旅。继续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旅游条例》,加强旅游执法检查,打击恶性价格竞争、购物欺诈以及“黑社”、“黑车”、“黑店”、“黑导”等违规违法活动,净化旅游市场。二是建立和形成诚信旅游和文明旅游管理、评价、公示和信息披露等工作机制。积极开展创建“三个一百”诚信旅游企业活动,即创建百家诚信旅行社、百家诚信景区、百家诚信饭店,使旅游业成为“诚信河北”、“文明河北”的主窗口。三是加强旅游标准化建设。积极推进旅游饭店、旅游景区、旅游城市等各项旅游标准化认证工作,提高企业服务质量。搞好旅游城市、旅游景区、旅游线路环境建设,消灭脏、乱、差,实现净化、绿化、亮化、美化。四是加快推进旅游信息化建设。重点开发旅游地理信息系统、旅游信息视频系统和网上审批办公系统,打造“河北旅游网上行”平台。五是积极推进我省旅游企业集团化、品牌化、网络化建设。“十一五”期间,培育3至5家具有品牌优势,跨区域、跨行业经营的综合性旅游企业集团。六是加强队伍建设。实施高级紧缺人才培训工程、岗位技能培训工程和素质提升培训工程,建设一支具有开放意识和创新能力的策划队伍、一支具备较高素质和管理水平的管理队伍和一支爱岗敬业、技能熟练的服务队伍,全面提升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五)积极备战奥运旅游。实践证明,旅游是奥运经济的最大受益者。现在距2008年北京奥运会开幕,只有一年多的时间,机不可失,时不我待。全省各级旅游部门正以强烈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备战奥运旅游作为提高河北旅游知名度和提升整体素质的重要手段全力推进。一是成立专门的奥运工作组织协调机构,制定切实方案,落实任务、落实责任。二是以奥运旅游“六在河北”(奥运在北京,预赛在河北,训练在河北、吃住在河北、观光在河北、休闲在河北、购物在河北)为重点,加快旅游精品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治理和优化旅游环境,加强奥运旅游知识和服务技能培训,搞好与北京奥组委的对接和北京市旅游部门的合作。三是尽快把我省遴选出的环北京05至15小时车程内地区(含秦皇岛市)的200家星级酒店和200家经济型酒店纳入北京奥运接待体系。四是设计推出我省以北京为轴心的奥运旅游产品、精品线路和一批工艺精湛的奥运旅游商品、纪念品。总之,通过奥运旅游,向海内外游客全面宣传河北,展示河北,提高河北的知名度,扩大河北的开放度。
各位委员,当前我省旅游业正处于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我们要在省人大的关怀监督下,在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更好更快发展为主题,着力完善旅游产业体系,全面提升旅游产业素质,综合发挥旅游产业功能,加快沿海旅游强省建设步伐,为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做出积极贡献。
以上报告,请审议。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事任免名单
(2007年7月1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免去:
梁晋忠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李建军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张新堂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赵景郁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任命:
梁晋忠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梁红继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李建军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赵江辉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
李 磊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
崔雪芹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审判员;
曹新义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审判员;
牛 杰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审判员;
王鹏举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审判员;
岳林杰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审判员;
陈振杰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审判员;
曹洪涛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员;
刘士文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
出 席 人 员 名 单
主 任:白克明
副主任:赵世居 吴振华 韩葆珍 张群生 王加林 白润璋 杨新农 柳宝全
高喜同
秘书长:韩生雨
委 员:么金铎 马兰翠 王 清 王先治 王家珍 石汉文 冯志广 吕军响
刘亚娴 刘宝宣 刘德运 许 毅 许淑凤 杜书箱 李小平 李小亭
李正文 李国良 李厚才 李俊山 杨德庆 吴光前 佟淑芸 张凤林
张光大 张庆和 张英泽 张宝庄 张维生 张殿山 陈兆泰 陈嘉庚
范红喜 林友贤 郑连生 周振国 郝振宇 赵宝文 侯志奎 宣 叙
高 山 蒋陶然 傅贵武 甄岳东 檀润华 鞠志强
缺 席 人 员 名 单
委 员:丁清轩(病假) 于振华(病假) 王双昆(病假) 王秀珍(病假)
王树柏(事假)苏士峰(事假) 赵禄祥(病假)
列 席 人 员 名 单
付志方 孙士彬 龙庄伟 刘瑞川 李建华 沈小平 张庆华 齐守印 王 进 安云日 方
张国钧 王新勇 周清良 张立方 王晓栋 裴世馨 李长青 郭永利 陈新华 李克非
何 军 王凤鸣 艾才国 孙 平 张振军 康成杰 王清秀 张仲锁 韩秉忠 牛会拴
卢克智 胡维志 霍建明 柳建志 孔庆芝 黄立强 王 莉 张 锐 赵金婷 张振东
胡兴印 李生金 田树昌 赵振鹏 马国权 张春荣 郑新秋 陈 雪 张家学 安明法
郭建勋 陈一诚 刘海平 贾文彩 王连文 闫兰申 支广辉 张宝亮 贺颖峰 许秀果
朱惠茹 尚晏芝 刘 贵 时占经 底玉娟 郭利维 白玉民 陈学营 宗立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