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纪要
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9月23日至26日在石家庄召开。
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审查批准了石家庄市节约能源监察条例、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会议审议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听取和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执法检查的报告,省政府关于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情况的报告,省法院关于全省开展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了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终止田文华的省十一届人大代表资格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柳宝全,副主任宋长瑞、侯志奎、王增力、马兰翠、黄荣,秘书长赵曙光和委员共53人参加了会议。
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
结束时的讲话
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 柳宝全
各位委员、同志们:
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本次会议议程已进行完毕。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审查批准了《石家庄市节约能源监察条例》和《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这都是节约能源、妇女权益保障等领域的重要法规,会后要切实做好宣传贯彻工作。会议还审议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五个法规草案,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情况的报告,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执法检查的报告,省法院关于全省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各位委员对这些法规草案和工作报告提出了很好的审议意见,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促进工作开展。
2008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也是本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任期的开局之年。几个月来,我们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实际,依法履行职责,地方立法工作全面有效展开、紧张有序运转,取得了新的卓有成效的进展。我们注意总结和汲取往届立法工作的重要经验,针对新的形势任务适时提出和实践围绕大局、急需先立,突出重点、质量为先,讲求效率、重在管用,坚持把科学发展、社会和谐、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城市建设、民生保障等作为立法重点,使地方立法同省委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联系得更为紧密;我们按照省委的决策部署、形势的发展变化和当前的重点工作,进一步明确立法方向、确定立法项目、调整立法计划,形成并实施了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更好地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体现了河北又好又快发展的要求;我们坚持从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牢固确立质量是法规的生命线的基本理念,把全面提高质量做为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以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努力提升立法工作水平。截止目前,共制定、修订省本级地方性法规6件,批准三个较大市制定和修订地方性法规5件。这些法规的颁布实施,对于保障和促进我省经济与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从现在到年底,还有三个多月时间。常委会第四季度工作安排已经确定,年度立法计划的有关任务正在实施。总的讲,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主动、密切协作,切实做到任务、责任、组织和完成时限四落实,确保今年立法计划圆满完成。
各位委员、同志们,地方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全体组成人员的崇高使命。面对新的历史条件和形势任务,进一步做好地方立法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对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对于加速依法治省进程、保障和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河北具有重要意义。本届任期以来,常委会高度重视立法工作,按照省委的决策部署、形势的发展变化和人大的基本职能,从政治全局的高度,多次召开会议精心研究谋划。7月8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召开会议,确定了五年立法规划,并报省委。经省委第66次常委会研究批准,以冀发〔2008〕8号文件批转全省贯彻执行。我们一定要深入学习领会省委8号文件精神,自觉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牢牢把握“四个必须坚持”的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从我省实际情况出发,注重质量、注重效果,创新方法,突出特色,坚持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以改革创新精神扎实推进地方立法工作。
一、坚持把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作为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我们党为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作出的重要部署,是对立法工作提出的基本要求,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立法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我们只有牢牢把握好这一指导思想,并自觉贯穿于立法的全过程和方方面面,使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才能提高立法质量、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可操作性,才能使法律法规充分体现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才能保证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切实可行。
二、坚持以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积极推进地方立法。地方立法是国家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性法规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方面。要从基本国情、省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实事求是,按照党和国家的战略部署和重大决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确定地方立法重点。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贴近现实生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坚持急需先立,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继续完善经济政治文化领域的立法。要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权力与权利、前瞻性与可操作性、稳定性与变动性等关系,把更多的精力转移到加强改善民生、推进社会建设、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立法上来,及时修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规定,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确保人民群众关注的各种社会热点难点问题都有法可依,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依法维护。
三、坚持把提高立法质量作为立法工作的关键环节。立法质量是立法工作的生命线,直接关系到法律法规实施的效果。要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的关系,坚持重在质量、重在效果,使每一部法律法规都切实可行,真正管用。要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有关委员会要提前介入法规草案的起草,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和起草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做好法规草案的审议工作,特别要过好初审关,对法规草案是否成熟提出明确意见。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要集中精力提高法规草案的审议质量,认真把握好立项、起草、审议、修改、表决等各个环节,该调研的深入调研,该协商的耐心协商,该论证的充分论证,全面履行法定的审议职责。要切实加强对立法起草部门的协调指导,督促其认真研究解决立法中的重大问题,进一步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探索建立开放的、多元化的法规起草方式。要坚持民主集中制,认真执行审次制度,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查研究,在各方面基本取得共识的基础上再提请表决,确保人民的意愿得到全面反映和充分体现。
四、坚持人大立法和政府制定规章有机统一、相互补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也就是说,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和政府制定规章都属于我国立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层出不穷的新状况、新问题,面对各个地区、各个领域发展的不平衡性,在立法实践中,要一切从实际出发,区别不同情况,正确处理好人大立法与政府制定规章的关系。对那些涉及全局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可通过人大立法。对那些内容比较单一,涉及面比较窄的问题,先可制定规章,经过一段时间实施取得经验、条件成熟后,再总结完善,由人大制定法规。这样既能合理利用和充分发挥立法资源,又能及时有效地依法解决现实中的实际问题。
五、坚持把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放在与立法并重的地位。立法的关键在于实施,实施的关键在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再好的法律法规,如果得不到有效执行,也只能是一纸空文。因此,立法是前提,执法是关键。立法与执法同等重要,不可偏废。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切实加强立法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执法的监督力度,保证法律法规有效实施,是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在实践中,不仅要切实做好立法工作,而且要把执法监督放在重要位置,通过开展执法检查、组织视察、调研等多种形式,着力推动“一府两院”加大执法力度,保证和促进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更好地发挥人大制定的法律法规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发挥人大监督对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作用。
明天上午,将举办法律讲座,我们邀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副秘书长(正部级)乔晓阳同志主讲。这是一次非常重要的讲座,对于全面提高依法履职水平,推动地方立法创新具有重要意义。届时云川书记将出席讲座,请大家按时参加,不要请假。
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议程
1、审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草案)》
2、审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
3、审议省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草案)》的议案
4、审议省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草案)》的议案
5、审议省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议案
6、审议省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草案)》的议案
7、审查批准《石家庄市节约能源监察条例》
8、审查批准《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9、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情况的报告
10、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情况的报告
11、听取和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执法检查的报告
12、听取和审议省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开展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
13、听取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终止田文华的省十一届人大代表资格的报告
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9号)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已经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8年9月25日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1994年2月21日,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2008年9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健全和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基于性别而作的区别、排斥或者限制等妨碍男女平等的一切形式的歧视。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加强规划的组织实施、监测统计、评估督查工作,促进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发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人员,指导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和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实施妇女发展规划;
(三)研究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突出问题,参与制定、修改涉及保障妇女权益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五)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及时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
(六)其他与妇女权益保障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发挥社会监督职能,协助各级人民政府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有权支持受侵害的妇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七条 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每年三月的第一周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宣传周。
妇女联合会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宣传和监督。
第八条 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换届选举时,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不得低于候选人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女性成员。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女性成员。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代表会议中妇女代表应当占适当比例。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一名以上女性领导成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般应当有女性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女性领导成员。
少数民族比较多的地方应当重视培养、选拔和任用少数民族妇女干部。
第十一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起草部门和制定机关应当听取本级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企业事业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或者研究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事项,应当听取本单位女职工委员会或者女职工代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规章、公共政策、企业事业规章制度和村规民约中不得含有歧视妇女的内容。
第十二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有权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妇女干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重视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的推荐意见。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教育。
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特点进行心理、生理、卫生保健教育,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设施,保障女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其接受义务教育。
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各类学校录取学生,除国家明确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学生或者提高对女学生的录取标准,不得限制女学生的录取比例。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妇女接受继续教育、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提供条件,提高妇女的综合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促进妇女就业,对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就业指导和援助。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招考公务员,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其他组织等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明确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招聘、录用标准。
鼓励用人单位招聘待业、失业妇女,并不得歧视符合就业条件的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及刑满释放的妇女。
禁止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男女职工平等的劳动权益和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女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其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可以就女职工权益保护事项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做好维护女性农民工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女性农民工与同工种、同类别的其他职工享有同等的待遇。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机构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和排斥女职工;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要求女职工提前退休或退职。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生理特点和所从事职业的特点,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防止职业危害,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安全和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和条件。
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得降低或者取消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聘用)合同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女职工要求终止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女职工的休息权利受法律保护。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和女职工协商,加班时间和加班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生育保险制度,纳入社会统筹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加大对妇女生育保障的经费投入,为农村的贫困孕产妇和城镇低保户中的孕产妇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年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和乳腺疾病的普查。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增加普查项目和次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开展对城镇和农村妇女妇科疾病和乳腺疾病的普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妇女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妇女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预防、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和传染病。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二十八条 妇女对家庭共有财产享有同男性家庭成员同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他家庭成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或者剥夺。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在讨论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宅基地使用、集体资产股份量化等事项时,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权益。
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拖欠、剥夺妇女依法应当获得的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
第三十条 在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落户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一条 农村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宅基地使用权。妇女因结婚、离婚、丧偶等原因要求在当地建房并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三十二条 妇女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二)遗弃、残害女婴,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虐待、遗弃老年妇女;
(三)组织、胁迫、诱骗、容留女性未成年人参与、表演、观看恐怖、残忍、淫秽、色情或者其他违反社会公德、不利于身心健康的节目和活动;
(四)组织、胁迫、诱骗、利用女性未成年人、女性残疾人从事街头乞讨、卖艺等损害其身心健康的行为;
(五)组织、胁迫、引诱、容留、雇用妇女在任何场所或者利用互联网进行淫秽表演或者提供色情服务;
(六)利用迷信手段残害妇女,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限制妇女人身自由;
(七)拐卖、绑架妇女或者收买被拐卖、绑架妇女,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
(八)非法搜查妇女身体;
(九)其他侵害妇女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组织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应当做好被解救妇女的善后安置工作;妇女联合会应当协助和配合做好被解救妇女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利用大众传媒制作、使用、传播损害妇女人格尊严的语言文字、音像制品和图片;禁止在广告宣传、建筑设计、包装、装璜及其他媒介中含有贬低损害妇女人格尊严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带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肢体行为、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制定相应的调查投诉制度,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三十六条 妇女享有婚姻自主权。丧偶和离婚的妇女有再婚与不再婚的自由。禁止以任何方式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离婚诉讼期间,男方及其亲属不得侵犯和限制女方人身自由,不得侵犯女方居住权。婚姻关系解除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女方及其亲属的正常生活。
第三十七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第三十八条 夫妻共有的财产,离婚时,其财产分割,按照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解决。
离婚妇女有权处分自己所有的财产。丧偶妇女有依法继承丈夫遗产和携带自己财产再婚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九条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以及有其他情形不能行使监护权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剥夺、干涉。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和事件,有权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发出调查处理建议书。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认真研究、予以处理并作出答复;不处理、不答复,造成严重影响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当地妇女联合会投诉。妇女联合会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妇女文化教育权益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财产权益的,受害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侵害妇女人格尊严的,由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工商行政管理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由侵害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组织批评教育;受害人可以向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四十七条 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
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8年9月23日在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薛 静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7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主任会议提交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进行了初审。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办法草案印发省内十一个设区的市征求意见。同时,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内司工委、省妇联的有关同志前往石家庄、衡水等地进行调研,并分别召开了有村(居)民委员会妇女代表、乡镇(街道)从事妇女工作的代表、企业女职工代表、基层人大代表、法律工作者等参加的不同类型的座谈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建议,经过认真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一审修改稿。8月下旬,将办法草案一审修改稿发省人大代表电子信箱和省直相关部门征求意见,9月5日,召开了有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在此基础上,再次对办法草案进行修改,形成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9月8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进行了统一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妇联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9月10日,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办法草案修改情况和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总则
(一)办法草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健全和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有的委员和代表提出,对消除性别歧视和保护妇女特殊权益方面的表述过于笼统,不够明确,建议根据我国加入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相关规定加以修改,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健全和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基于性别而作的区别、排斥或者限制等妨碍男女平等的一切形式的歧视”。
(二)有些代表和专家提出,应当在办法草案中增加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进行宣传、监督和奖励的内容,增强妇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共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法制委员会结合我省在妇女工作方面的相关经验和做法,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两条,分别作为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和第八条,表述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每年三月的第一周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宣传周。妇女联合会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宣传和监督”。“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关于妇女政治权利和文化教育权益
(一)办法草案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制定或修改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时,对于涉及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有的委员和专家提出,不仅在制定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时,而且在制定企业事业单位规章制度、村规民约时涉及妇女权益的,也应当听取妇女方面意见并且其结果不得含有歧视妇女的内容。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起草部门和制定机关应当听取本级妇女联合会的意见。企业事业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或者研究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事项,应当听取本单位女职工委员会或者女职工代表的意见。地方性法规、规章、公共政策、企业事业规章制度和村规民约中不得含有歧视妇女的内容”。
(二)有的委员和代表提出,目前在中小学校女学生卫生保健教育方面及农村的女性儿童受教育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希望在办法草案中增加相关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办法草案中增加一条作为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表述为:“学校应当加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教育。 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特点进行心理、生理、卫生保健教育,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设施,保障女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同时,增加一款作为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第二款,表述为:“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三、关于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一)有些代表和专家提出,保障妇女劳动权益,促进妇女就业是政府的责任。实践中,我省通过实施鼓励创业的扶持政策和面向大龄人员的公益岗位援助政策,帮助了一大批女性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重新走上工作岗位,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建议办法草案中补充相关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办法草案中增加一条作为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表述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促进妇女就业,对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就业指导和援助”。
(二)有的部门和代表提出,随着我省女性进城务工人员的逐年增加,损害女性农民工合法权益,特别是同工不同酬的问题比较突出。同时,实践中,对符合就业条件的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及刑满释放的妇女仍存在就业歧视问题,这些都需要通过立法加以明确,维护女性特殊群体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作为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表述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做好维护女性农民工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女性农民工与同工种、同类别的其他职工享有同等的待遇”。同时,增加一款作为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第二款,表述为:“鼓励用人单位招聘待业、失业妇女,并不得歧视符合就业条件的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及刑满释放的妇女”。
四、关于妇女财产权益和人身权利
(一)有些代表提出,在城中村拆迁改造过程中,对妇女依法应当获得的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应予保障,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拖欠或者剥夺。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款作为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表述为:“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拖欠、剥夺妇女依法应当获得的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
(二)办法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以带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肢体行为、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有的委员和专家提出,违背妇女主观意愿是界定性骚扰的重要因素,在立法禁止性骚扰的同时,还应当建立相应的调查投诉制度,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法制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将该条修改为:“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带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肢体行为、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制定相应的调查投诉制度,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五、关于妇女婚姻家庭权益和法律责任
(一)有的部门和代表提出,实践中,在离婚诉讼期间,男方及其亲属实施侵害女方合法权益的行为,甚至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干扰女方及其亲属的正常生活的现象时有发生,给妇女人身和精神上带来较大伤害,建议在办法草案中补充相应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款作为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表述为:“离婚诉讼期间,男方及其亲属不得侵犯和限制女方人身自由,不得侵犯女方居住权。婚姻关系解除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女方及其亲属的正常生活”。
(二)有的委员和代表提出,办法草案在法律责任部分缺乏政府部门的责任追究制度,建议补充相应规定,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据此,法制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增加一条作为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条,表述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和事件,有权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发出调查处理建议书。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认真研究、予以处理并作出答复;不处理、不答复,造成严重影响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六、关于删除和补充的其他内容
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删除了办法草案中部分重复上位法规定的内容。同时,针对我省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增加了相应的规定,主要有:各级妇女联合会有权依法支持受害妇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次审议稿第六条)、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可以就女职工权益保护事项签订专项集体合同(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保障女性未成年人人身权利(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第三、四项)、禁止非法搜查妇女身体(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第八项)等内容。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序调整。
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进行了修改。
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一并审议。
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
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
修改意见的报告
——2008年9月25日在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庆华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9月23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二次审议稿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委员会的意见,经反复修改,已基本成熟,建议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表决。同时,对二次审议稿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9月24日下午,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妇联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法制委员会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对女性担任领导成员的部门和单位表述不够全面,建议进行补充修改。法制委员会经过研究认为,基于目前我国干部管理体制和实际情况,还是不作修改为宜。
法制委员会认为,该办法草案经过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和反复修改,已基本成熟,建议在本次常委会会议上予以表决通过。
以上报告连同办法草案建议表决稿,请一并审议。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石家庄市节约能源监察条例》的决定
(2008年9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批准《石家庄市节约能源监察条例》,由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8年9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批准《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由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和《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实施情况的报告
——2008年9月23日在第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河北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主任 左绍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条例”),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08年工作要点,7-8月份省人大常委会依法组织执法检查组开展了“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我受检查组的委托,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
根据《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程序》,依法成立了执法检查组。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增力任组长,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委员和省人大代表为成员,开展了“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本次执法检查的重点为:“一法一条例”在全省的贯彻实施情况;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法律法规为中小企业创造发展环境的情况;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情况;中小企业发展中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省检查组重点检查了保定、张家口市及所属部分县(市),其它市委托各市人大常委会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执法检查或调研。7月3日检查组组织召开座谈会,听取了省财政厅、金融办、中小企业局、工商局、质监局、地税局等部门落实“一法一条例”情况汇报;7月21日至25日,执法检查组分两个组到张家口、保定两市进行检查和调研,先后听取了两市及所辖张北县、蔚县、高阳县、定州市政府的汇报,分别召开了市县有关部门和企业座谈会。执法检查中,有80多家中小企业参加了座谈,实地考察了16家中小企业。针对企业反映比较集中的融资难问题,8月6日执法检查组又召开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座谈会,专题讨论中小企业融资问题。8月中下旬,执法检查组部分成员又赴云南、贵州学习考察两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经验。之后,执法检查组就检查调研中部门和企业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形成执法检查报告。
二、“一法一条例”贯彻实施情况
近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实施“一法一条例”,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框架基本形成。2003年1月《中小企业法》开始实施,当年,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10个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性文件,省直28个部门相继制定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扶持措施。2007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将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省直20个部门相继出台了鼓励全民创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省财政厅将涉及企业的18项税收优惠政策、10项收费优惠政策进行了归纳整理,广为宣传。省国土资源厅提出“2009-2011年各县(市)要安排50亩用地计划用于创业基地建设,并引导创业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内选址”。省工商局坚持“非禁即准、非限即许”的原则,提出“在全省范围内,凡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且无需审验注册资本金”。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定和实施了若干简化办事程序,优化纳税服务的具体措施,并以办税服务厅为平台,实现了涉税业务统一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信息共享的“一站式”办税模式。
(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已成为各级各部门的广泛共识,“一法一条例”规定的主要扶植措施正在逐步落实。多年以来,省委、省政府一直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全省经济工作重点。省政府每年都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对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工作进行部署。2006年全省解放思想大讨论中把推动民营经济发展作为六项重要内容之一。各市县政府都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壮大县域经济的重大举措,并以学习贯彻“一法一条例”为契机,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改善发展环境,创新服务方式,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条件,“一法一条例”规定的主要扶植措施正在逐步落实:以扶持创业者、催生中小企业为主题,大力推进创业辅导基地建设,全省已建成各类创业辅导基地140个,投入资金118亿元,对促进全省中小企业扩大数量、壮大规模发挥了重要作用。张家口市在建创业辅导基地15个,已完成投资23.3亿元,建成厂房面积91.3万平方米,入驻企业621户,安置就业1.94万人,实现销售收入26.5亿元,上缴税金1.6亿元;各级政府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目前,全省担保机构达到282个,担保资本金总额达到79.4亿元,其中资本金超亿元的20个。省中小企业担保中心成立4年来,累计为全省95家中小企业贷款担保158笔,累计担保金额9.5亿元;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合作,全省建成中小企业远程教育培训基地200个,先后组织举办了百强民营企业家中央党校培训班、中小企业卓越管理研修班(河北班)等特色培训,培训企业家16000多名。保定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建成远程教育培训基地35个,多形式免费培训经营者42万人次;各市县不断创新工作思路,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积极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全省已发展小额贷款公司40多家,其中廊坊市已发展到22家,注册资本7.14亿元,累计发放资金达13.86亿元;积极推进产业集群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全省累计投入资金2240万元,重点支持了3个国家级、91个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三)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近年来,全省认真清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取得了明显成效。各市普遍开展了旨在为民营经济提供法律法规服务的“金色阳光行动”,引导社会法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多数市设立了经济110投诉电话,建立了中小企业投诉举报制度,设立了投诉举报热线。定州市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清理对中小企业的收费罚款项目,今年以来取消不合理收费6项,制止报刊摊派36起。
(四)全省中小企业得到了长足发展。从统计数据看,中小企业国民经济占比不断提高,截止2007年底,全省民营经济(主要是中小企业)实现增加值7437亿元,占全省生产总值的51.9%,上缴税金759亿元,占全省全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达到了49%。企业规模不断扩大,规模以上企业达到10587家,其中超亿元的企业1538家,上缴税金超亿元的企业44家。外贸出口不断加快,2007年民营经济累计完成外贸出口额93.7亿美元,占全省出口总值的55.1%。全省中小企业吸纳从业人员1437万人,约占二三产业从业人员总量的69%。今年上半年,全省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3857.4亿元,同比增长13.5%,上缴税金537亿元,同比增长54.6%,外贸出口641亿美元,同比增长52.5%。
三、落实“一法一条例”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执法检查的情况看,各地在落实“一法一条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集中体现在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法规的宣传还没有真正落实到企业。“一法一条例”颁布实施的同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许多鼓励创业、支持发展的政策,但从执法检查中与企业座谈情况看,有许多企业对这些政策措施不了解、不熟悉,既弱化了这些政策措施的激励作用,又不利于中小企业维护合法权益。问题形成的主要原因是,这些政策措施文件基本上是在各级政府部门进行公文流转,缺乏通过有效途径把这些政策措施宣传到企业,落实到具体工作中,政策措施难以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部分设区市及多数县没有设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步扩大规模”,目前只有5个设区市和少数县(市、区)在预算中安排了专项资金,多数县(市、区)没有安排。省本级只有1500万,与周边省相比数额相对较少。检查组学习考察的云南省设立中小企业和非公经济专项资金1亿元,并根据非公经济增加值占全省GDP的比重提高幅度增加预算安排。贵州省2006年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5000万元,并规定年递增20%,今年已达到7200万元。
(三)融资难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瓶颈。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是多年来存在又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的老问题,特别是近两年来,在国家实施宏观调控政策紧缩信贷资金的大背景下,融资难成为困扰和制约中小企业生存与发展的瓶颈问题。分析原因,从企业内部看主要是:中小企业规模小、素质差,有效资产少,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数据失真,信用程度低,难以取得金融机构的信用认可。从外在原因分析是:银行业普遍强化了信贷管理,相对于大型企业,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大、成本高,银行缺乏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同时,多数中小企业整体素质差,难以通过发行股票或债券直接融资。近年来,为缓解融资难问题,我省大力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虽然数量在全国领先,但多数担保机构资金规模小,特别是一些县市建立的担保公司担保资金仅二三百万,银行认同度低,目前只有153家企业开展了担保业务,近一半机构未真正开展业务,闲置资金高达10多亿元。
(四)中小企业用地难问题十分突出。全国土地市场秩序整治以来,中小企业用地难问题更加突出。从执法检查反映的情况看,主要是由于历史原因,不少中小企业特别是农村中小企业有相当一部分创业之初实行的是租地建厂,土地使用权问题从法律上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土地和厂房均形不成有效资产,既影响了企业的融资能力,又不利于企业向园区集中,实施节能减排和污染治理,更不要说循环经济,严重制约了企业的近期发展和长远规划。
(五)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仍然是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课题。一直以来,全省各级各部门在治乱减负方面作出了巨大努力,“一法一条例”对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也作出了专门规定,但是,在年初人代会上和执法检查座谈中,人大代表和企业仍然提出许多发展环境方面的问题。一些政府部门仍然存在办事程序不透明,效率不高,推逶拖拉,该作为的不作为,甚至“吃、拿、卡、要、报”的问题。随意检查、重复检测,只收费不服务等问题依然存在。有的部门处罚分任务、下指标,收费养人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在县(市)级政府部门的表现尤为突出。
四、几点建议
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张云川同志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指出:“要强省,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要把各类市场主体做强,把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做强。”为切实做强中小企业,解决中小企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执法检查组提出如下建议。
(一)深入宣传,强化落实,切实发挥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力。进一步深入宣传贯彻“一法一条例”,充分营造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社会氛围。建议集中一段时间,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等大众媒体,大张旗鼓,扎实有效地宣传贯彻“一法一条例”和相关优惠政策,使之深入企业,深入人心,激励全民创业,激活市场主体。政府部门各项工作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把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各项扶植措施落到实处。并进行督促检查,抓好落实,做到有诺必践,建设诚信政府。省本级要进一步扩大财政支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没有安排中小企业扶植资金的市县要尽快安排。
(二)下力量解决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瓶颈问题。立足本省实际,学习外省经验,帮助中小企业摆脱资金短缺困境。有关部门要指导帮助企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信用评级制度和评级标准,实现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的有效沟通与对接。要创新融资方式,加快制定我省企业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和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开展股权抵押融资,变企业死股权为活资金。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并采取有力措施,整合全省担保机构和担保资金,把担保机构做大做强,使已有的担保资金充分发挥作用。要简化担保申办程序,提高担保效率。积极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减低融资成本,解决中小企业流动资金短缺问题。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引导中小企业上市融资。
(三)加快土地利用创新,合理安排中小企业用地。按照条例要求把中小企业发展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根据中小企业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必要的空间。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在工业集聚区规划建造一批标准厂房,鼓励建造多层厂房,提高土地利用率,通过厂房低价租赁及财政补贴,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发展。建立灵活的供地机制,工业用地中确保一定的土地指标,专门用于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要挖掘土地潜力,促进企业向园区集中,尽快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易地置换等操作规则和实施办法,通过易地置换等方式解决中小企业“租地建厂”的历史遗留问题。
(四)切实加强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政府扶持,市场化运作,多主体、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一是政府资助,加大投入,整合社会资源,分级建立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在法律、信息、咨询、培训等方面为企业提供实实在在的支持和帮助。二是采取政府出资引导扶持、社会资助、企业投资为主的方式建立技术研发中心、产品检测中心、产业信息中心和人才培训中心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满足中小企业的共性技术需求和公共服务需要。三是继续加大投入,积极推进创业辅导基地建设,激励和扶植全民创业,创造更多的市场主体。
(五)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及时清理过时的行政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该废止的一律废止,新出台的政策规定要尽快制定可操作的落实办法。进一步落实行政审批公示制度、时限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简化审批手续,提高政府部门办事效率。进一步畅通中小企业维权渠道,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和查处机制,依法查处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关于全省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情况的报告
——2008年9月23日在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河北省民政厅厅长 古怀璞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委托,现将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1995年以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坚持从改善和保障民生的大局出发,把城市低保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认真贯彻执行低保政策,受到了民政部的肯定。2005年我省在中西部省份中率先建立农村低保制度,为全国农村低保制度的全面建立起到了典型示范作用。党的十七大召开后,省委、省政府高度关注民生,重视抓好城乡低保工作,特别是省委七届三次全会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出要在两三年内使城乡居民低保水平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目标,进一步推动了全省城乡低保工作的发展。目前,我省城乡低保工作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做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保障标准逐步提高,保障范围逐步扩大,保障资金大幅度增加,到年底,省委省政府决定提标扩面,到达全国平均保障水平,我省城乡低保人员达到269万人,省本级财政投入达到90978亿元,有效地保障了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为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我省城乡低保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城市低保工作。13年来,我省城市低保工作已经形成了科学规范的运行管理机制,实现了工作制度化、管理规范化、监督社会化。今年,省共下拨城市低保资金12.5017亿元,其中中央资金10.8764亿元、省级资金1.6253亿元。到今年8月,全省共有城市低保对象89万人,全省平均保障标准176元/月,累计发放保障金9.09亿元,月人均补助132元。
(二)农村低保工作。农村低保制度经过3年多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目前已经步入了健康发展的轨道。今年省共下拨农村低保资金5.1亿元,其中中央资金4亿元、省级资金1.1亿元。到今年8月,全省农村低保对象已达到160万人,全省平均保障标准达到了829元/年,累计发放保障金5.24亿元,月人均补助41元。
(三)存在的问题。一是城乡低保保障标准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尽管我省城乡低保资金增长很快,但与全国的平均水平仍有较大差距。到今年7月份,全国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210元/月,我省176元/月,相差34元/月;全国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868元/年,我省829元/年,相差39元/年。二是城乡低保财政预算省本级与市县分担比例3:7,但不少市、县财政列支不到位,有些县还存在不列预算或列而不支现象。三是基层工作力量薄弱,专职人员少,工作经费不足。四是在城乡低保人员的身份确定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个别地方出现过优亲厚友现象,在监督和制约上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二、主要作法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下大力量抓城乡低保工作。省委对此提出要经过两三年的努力,使全省城乡居民低保水平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要求。省政府成立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且把低保工作列入“十项民心工程”,《政府工作报告》将低保工作作为重要内容进行部署。省政府还下发了《关于着力解决民生问题的若干意见》,要求将低保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机制。特别是今年以来,省委书记张云川、代省长胡春华、常务副省长付志方、主管副省长宋恩华几次听取民政厅的低保工作专题汇报,恩华副省长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提出了赶超全国平均水平要“确保两年,力争提前”的目标。省民政厅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将低保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厅领导班子成员多次下去调研、协调,每到一市,都要向当地书记、市长呼吁增加低保资金投入,引起了高度重视。省财政厅、劳动厅、物价局等部门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将城乡低保工作摆在了重要位置,给予支持配合。
(二)大幅度增加省本级资金投入,确保今年10月份全省城乡低保标准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为确保低保工作顺利开展,省级财政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去年,省本级共投入1.42亿元,其中城市低保资金0.84亿元,农村低保资金0.58亿元。今年,省本级预算投入2.66亿元,实际已达到3.35亿元。在省政府的领导下,我们经过与有关部门协商,提出了提高全省城乡低保标准,扩大保障范围的意见,9月8日经省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确定从今年10月份开始,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分别达到全国平均水平220元/月和970元/年,城市保障95万人,农村170万人。明年省本级低保资金财政预算增加到9.0978亿元,城市保障标准达到每月245元,保障人数97万人,农村每年1000元,保障人数172万人,并确立了今后每年同步增长机制。
(三)全面加强制度建设,形成规范的运行机制。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下发后,省政府先后出台了《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文件。国家农村低保政策出台后,在补充完善原有制度的基础上,省政府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河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各市、县(市、区)也出台了文件,规范了基层工作程序,建立健全了“低保对象有出有进,低保补助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为了加强对低保资金的管理,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先后下发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和《河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省级以上资金,严格按照集体研究、公式测算的方法进行分配。在基层,积极推行社会化发放,实施“一卡通”管理,减少中间环节,避免低保资金的截留和克扣现象发生。
(四)严格城乡低保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按照新的保障标准做到应保尽保。低保提标扩面工作已经得到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充分肯定,目前我们重点是督促各市县落实上级决策,保证10月份低保政策到位。抓好省政府确定的省与市县5:5财政分担比例的资金落实。建立公开透明的操作机制,实行救助信息定期公开。设立低保工作监督委员会,邀请人大代表等各界人士作为义务监督员进行主动监督。通过接听“阳光热线”,接待来信来访,及时解决和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加强低保立法工作。国务院法制办起草了《社会救助法》,正在全国征求意见,待正式颁布后,尽快制定我省的实施办法。加强对基层的规范管理,严格确定低保对象的身份,杜绝“漏保”、“错保”、“人情保”、“问题保”,做到有进有出,动态管理。
关于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情况的报告
——2008年9月23日在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河北省卫生厅党组书记、厅长 杨新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委托,我向省人大常委会作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情况的报告,请予审议。
一、基本情况
2003年8月,我省确定迁安、枣强、曲周三个县为试点县,正式启动试点工作。截至今年上半年,除石家庄市的6个市辖区、1个开发区和邯郸市的2个市辖区实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外,全省其他164个县(市、区)和19个开发区、管理区全部实行了新农合制度。全省5410万农业人口中,有4668万参加了合作医疗,参合率为86.29%。
5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们以服务农民健康为核心,以完善制度建设为重点,顺利实现了新农合由试点到全覆盖的迈进,各项制度逐步完善,参合农民受益水平不断提高。
(一)领导重视,组织健全。省委、省政府对新农合工作高度重视,将其作为十项“民心工程”之一,确定了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每年召开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进行安排部署。省政府成立了由孙士彬副省长任组长、13个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省和各县(市、区)政府均成立了新农合管理委员会,148个县(市、区)经编制部门批准成立了新农合经办机构,强化了新农合管理工作,保证了各项工作规范有序。
(二)完善制度,建立机制。新农合由试点走向全覆盖,是一个制度不断完善,运行机制不断成熟的过程,我们立足河北实际,不断加强配套制度建设。省政府办公厅制定了《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省有关部门制定了《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试行)》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等规范性文件,确定了新农合工作的总体思路、指导原则、政策措施、管理规范和工作标准。
(三)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全省所有实行新农合的县(市、区)均在国有商业银行或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设立了基金专用账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建立了由卫生部门经办、财政部门审核、代理银行支付的结算办法,实现了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各县(市、区)均建立了新农合基金监督、审计和公示制度,把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定期公示参合农民住院费用补助情况。财政和卫生部门对基金账户管理、分配使用、基金划转、对账制度、会计核算以及违规处理等都做出了具体规定,保证了基金的安全运行。
(四)科学测算,合理补偿。2006到2008年,我们连续3年制定了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确定了3-4种统筹补偿方案推荐各地选择使用。各县(市、区)均采取了以住院统筹补偿为主,兼顾门诊费用的补偿方式,建立了大病统筹基金和农民家庭账户,提高了补偿水平,扩大了农民受益面。为缩短补偿报销周期,实行参合农民出院时先由医院垫付规定报销的费用,然后医院再定期到经办机构审核报销,方便了农民群众。
(五)定点医疗,加强监管。省卫生厅制定了《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建立了定点医疗机构准入、退出制度和考核评估制度,实行了动态管理。为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我们确定了诊疗项目的补偿规定和基本药物目录,明确规定了定点医院使用目录内药品费用和诊疗费用占药品总费用和诊疗总费用的比例,保证参合农民真正受益。
(六)提高能力,强化督导。为提高管理能力,我们组织对新农合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和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139个县(市、区)实行了计算机审核、报销,提高了管理质量和工作效率。省政府和省新农合领导小组多次组织对合作医疗基金监管、医疗费用补偿、经办机构建设、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及医疗费用控制等工作进行检查督导。省人大对不同地区新农合工作进行了调研和指导,我们一一研究并落实了相关意见和建议,推动新农合制度不断健康发展。
二、主要成效
实行新农合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解决农民群众看病就医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健康问题的高度重视。全省卫生系统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新农合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保障能力逐步增强。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不断加大投资力度,确保了新农合保障能力逐步增强。2008年,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两年内将人均筹资水平翻一番。按照省政府部署,今年我省各级财政就将补助资金提高到了每人每年40元,已经实现了财政补助由每人每年40元增加到80元的目标。全省筹集新农合基金也增加到了41.69亿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资金36.66亿元,占筹资总额的88%。随着个人筹资标准和基金总额的增加,我们科学调整了统筹补偿方案,提高了补偿报销比例,将封顶线由原来的1.5万元提高到2万元,进一步提高了新农合制度的保障水平。
(二)更多农民得到实惠。新农合制度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认可和欢迎,越来越多的农民选择参加新农合,补偿水平也逐步提高。到2007年底,全省共有2050万人次得到新农合补偿,补偿资金22亿元。今年1-8月份,全省共有1032.86万人次参合农民得到补偿,补偿资金21.58亿元,人均住院补偿费用1031元。随着我们不断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次均住院费用逐年下降,2007年比2006年下降了13%。新农合制度的完善,使越来越多的农民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为减轻农民医疗负担,帮助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促进了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新农合在解决了农民就医保障问题的同时,促进了农民合理就医,提高了农村医疗机构的门诊量和住院率,带动了农村卫生体系建设的加强。据统计,参合农民在县以下医疗机构住院人次比例为89%,住院率由2006年的3.41%提高到2007年的4.49%,农民医疗服务需求的释放与利用率的提高,使农村卫生资源得到了开发和利用。2004年到2007年,各级财政共投入12.24亿元,用于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络建设,全面改善了农村地区的医疗条件。
(四)体现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新农合制度的建立,使广大农民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农民群众健康水平的提高有力地保障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其现实意义已远远超过了制度本身。据调查,我省参合农民对新农合制度的满意率达到97%,充分说明这一制度深受广大农民的欢迎,实现了“政府得民心、群众得实惠、卫生得发展”的新农合制度发展战略目标。
三、下一步工作重点
总结5年来的工作,全省新农合制度总体运行平稳,但是,也存在部分经办机构人员编制未落实、工作经费不足、人员素质不高,乡村卫生机构服务能力不强,统筹补偿方案不够科学合理等问题亟待解决。针对新农合制度建设和管理存在的问题,我们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大监管力度,强化制度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改善服务能力,加快建立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一)切实加强新农合监管工作。新农合全覆盖后,我们的监管任务更加繁重。一是强化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严格执行有关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加强对基金划拨、使用的监管和调控,进一步健全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机制,强化监管措施,提高监管质量,做到事前严防范、事中严监管、事后严惩处,确保基金管理规范,使用合理。二是加强医疗监管,规范服务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实行动态管理,推行医疗信息公示和通报制度,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健全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定期进行考核,依法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三是加大追责力度,严查违规行为。严厉查处各类违规行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按照《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违纪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惩治有关违规责任人员,杜绝骗取和套取新农合资金的行为发生。组织对新农合制度运行情况和责任追究情况进行督查。
(二)科学合理调整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根据国家《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我们将在分析2008年运行情况的基础上,科学测算,合理调整,制定2009年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和推荐使用的方案,合理确定起付线、封顶线、补偿比例和补偿范围。
(三)加强新农合制度研究。目前,我省已经实现了新农合全覆盖,筹资标准也增加了一倍,合作医疗基金大幅增长,在管理制度、管理标准、管理机制等方面,需进行调整和完善。因此,我们将积极开展调研工作,认真分析当前新农合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建立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和运行机制,为新农合制度的管理和运行提供依据。
(四)提高新农合管理服务能力。进一步加强管理能力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办事程序,尽快实现与县级经办机构的联网运行,及时掌握各地运行情况及对重点地区的监测,不断提高管理能力和工作质量。积极推进以“基础设施、基本装备、基层队伍”和“标准化、规范化”为重点的乡镇卫生院“三基两化”建设,力争今年年底实现每个行政村有一所村卫生室的目标,健全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
新农合是一项惠及全体农民的制度,是农村医疗卫生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做好新农合工作,对于保障农民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意义重大。我们将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省人大的监督下,开拓创新,扎实工作,推进新农合制度不断健康发展,为建设以实力、活力、竞争力为主要标志的沿海强省作出贡献。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全省法院开展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
——2008年9月23日在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穆思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高勇院长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2005年以来全省法院开展执行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近年来,全省法院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支持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按照“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要求,切实加大执行力度,认真规范执行行为,努力提高队伍素质,执行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展。2005至2007年,全省法院执结各类案件252631件,执行标的额346.2亿元,执结率为79.1%,与前三年相比提高了4.31个百分点。其中,省法院执结各类案件135件,执行标的额52.68亿元,执结率为82.31%。全省法院执行案件数量和执结率均高于全国法院平均水平。
一、强化大局意识,努力实现执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理顺经济关系、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与党和国家的大局工作密切相关。三年来,全省法院不断强化大局意识,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大局安排部署执行工作。
坚持服务经济发展。不断强化服务意识,自觉把每一起案件的执行都放到经济建设大局中去考虑,特别是对于涉及我省经济发展进程中重点项目、重点工程的案件,以及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案件,坚持依法妥善执行,既注重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注意维护被执行企业的正常生产。如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申请执行蔚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达7.3亿元,涉及矿工3000多人,省法院经过多方协调,最终以案外企业整体接收、代为偿还债务的方式,顺利执结此案,既保证了企业正常的生产,也避免了三千多名职工下岗,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坚持维护社会稳定。不断强化稳定意识,坚决克服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的做法,精心选择执行时机,灵活采取执行措施,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下,妥善执行社会影响广泛、群众反映强烈、涉及众多人员利益的案件,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坚决防止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发生。如廊坊东方大学城系列执行案,在全国20多个省、市法院立案达153件,共涉及标的额22个亿,此案涉及面广、标的额大、社会关注度高,而且东方大学城紧邻北京,处理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进京上访。省法院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积极争取最高法院的支持,将所有案件全部交由我省执行,统一执行步调,统一执行标准,经过艰苦细致的工作,全部案件均得到了圆满处理。
坚持促进社会和谐。不断强化和谐意识,积极探索和谐执行的新方式。一是切实做到执行过程慎用强制措施,依法执行,文明执行,耐心做好思想疏导工作,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二是积极采取和解方式执结案件,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上,依法加大和解力度。三年来,全省法院共有54434件执行案件通过和解方式得以执结,执行和解率为21.54%。三是积极营造和谐执行的舆论氛围。通过组织开展“执行工作宣传日”、以案讲法等形式,广泛宣传执行法律法规、宣传典型案例,努力营造“诚信守约”、“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就是违法”的舆论氛围,增强公民法人守法意识和履行法律义务的自觉性,为和谐圆满执结案件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注重保障民生,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全省法院把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作为执行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加大民生类案件的执行力度,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适时开展集中执行活动。全省法院以保障民生为目标,适时开展专项执行活动,执结了一大批涉“三农”、“三费”(抚养费、抚育费、赡养费)以及农民工工资等案件,受到了群众的广泛好评。自2005年以来,在每年年终岁末开展专项执行活动,集中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共执结此类案件1953件,执行标的额达1.22亿元,8万多名农民工领到工资后顺利返乡过年。最高法院在全国推广了我省法院的做法。2005年4至7月,开展了“小标的额案件”专项执行活动,集中执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18294件,执行标的额2.36亿元,省委领导对此次活动给予充分肯定。2006年部署开展了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穷尽一切执行手段和工作措施,切实加大执行力度,共执结各类积案53936件,占2005年以来积案总数的78.4%。今年4至7月,围绕奥运安保任务的需要,部署开展了“迎奥运、系民生、促和谐、清积案”百日专项执行活动,共执结各类案件13578件,标的额7.38亿元,其中执结涉民生类案件5327件,标的额6994.76万元。今年5月12日汶川大地震发生后,为了支援抗震救灾工作,对于申请人为灾区农民工的执行案件,一律免收申请执行费、实际支出费,并实行执行局长包案制,限期办结。两个月内,全省法院将涉及灾区农民工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全部执结,标的额达97万余元,及时为灾区百余名农民工解决了实际困难。
加强执行信访工作。信访工作是人民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省法院设立了执行信访接待窗口,专门接待反映执行工作的信访群众。各级法院也都设立了执行信访接待室。为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省法院制定了《执行来访当事人接待规范》、《执行来访月通报制度》、《重点上访案件交办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将执行信访纳入执行工作考评内容,每月进行考核通报。实行执行信访工作“一案否决制”,对处置执行信访不力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当年取消评先评奖资格。2005年以来,省法院共处理来信4628件、接待来访6456人(次)。执行信访案件呈逐年下降趋势,全省法院执行信访工作位居全国前列。
积极推行便民措施。不断强化司法为民意识,坚持以人为本,体现对当事人的人文关怀。为方便当事人申请执行和减少执行风险,实行权利告知和执行风险提示制度;对涉及“三费”、劳动保险费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社会弱势群体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优先立案和优先执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实行减交、免交、缓交执行费;对于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缺乏最低生活条件的执行案件,积极与当地有关部门协调,逐步建立起执行特困当事人救助基金制度。目前,承德、秦皇岛等地法院已初步建立了特困当事人救助基金制度。
三、积极创新执行工作机制,努力破解执行难
近年来,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难问题,全省法院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努力谋求科学有效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
建立执行工作新格局。2006年,省法院向省委政法委积极建议,建立了由各级政法委牵头,当地有关部门参加的解决执行难联席会议制度,并通过不懈努力,初步形成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综合解决执行难工作新格局。同年,省法院会同省综治办联合发文,将执行工作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并对2006、2007年各地执行工作进行了考核,有力地促进了执行工作的开展。大部分基层法院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建立了基层协助执行网络,在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和被执行财产、配合法院执行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加强与公安、检察等机关的合作,加大对拒执罪的惩处力度。去年,我院和检察院、公安厅联合会签下发了《关于惩治拒执罪的有关规定》,统一了思想认识,加大了打击力度,促进了执行难问题的解决。
完善统一管理体制。强化统一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制定出台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实施细则》,要求执行机构负责人的任免,事先必须争得上一级法院的同意;执行人员的任免,必须在上级法院备案。加强执行员资格化管理,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经省法院统一培训考核后,方可颁证上岗。在案件管理上,加强统计分析,根据各地法院案件和力量情况,适时进行案件调度,保持各地案件数量与执行力量基本平衡,从整体上提高执行效能。强化对执行工作部署和重要执行工作的管理。从2005年开始,每年初,省法院制定下发《全省法院执行工作要点》,明确规定全省年度执行工作目标、思路和重点,保证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步调一致、有序有效开展;制定了《执行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中级法院对本院及辖区基层法院执行工作中出现的突发事件、人员变动、队伍建设等问题及时汇报,使上级法院能够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强化执行绩效考核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考核的意见》,省法院已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建立了执行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由政工、监察、执行等部门共同组成,对全省各地执行工作进行考核,将考核工作做为加强统一管理的重要形式。
建立执行威慑机制。2006年,最高法院作出部署,要求建立“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与银行的征信系统链接,并借助与工商登记、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出入境管理等部门联动,形成国家执行工作威慑机制。全省各级法院努力克服财政困难,积极投入资金,优先为执行机构接通互联网,建立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截至目前,全省法院执行系统已有465台电脑接通互联网,并已录入执行案件17万余件,全省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已经建立。下一步,将在最高法院的统一调度下,与金融系统、工商、房管、出入境管理等有关部门链接,对恶意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在融资、置产、出入境方面进行限制,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债务。
创新执行方式方法。全省法院着眼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因案施策,灵活执行,探索出许多执行方式方法,切实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如对暂时没有履行能力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采取“放水养鱼”、债权转股权、分期分批执行等多种方式执行;被执行人有到期债权的,先执行到期债权,尽量不影响被执行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对有履行能力而逃避执行的,采取媒体曝光、悬赏举报、强制审计、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方法。对受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的案件,采取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共同执行等方法。2005年以来,省法院和各中院共对3000余件案件进行了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执结了一批疑难案件。
四、全面规范执行行为,大力加强执行队伍建设
2005年以来,连续三年开展“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专项活动,针对重点执行环节,不断加以规范和改进,执行规范化程度进一步得到提高。
加强制度建设。针对有些法院执行款物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出台了《执行款物管理规定》,并严格督导落实,执行款物保管更加规范。针对消极执行问题,建立了《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强化了执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2007年10月《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各级法院对执行程序部分存在不同的理解,为了防止出现执法不统一的情况,我院不等不靠,根据法律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并报请最高法院同意,在全国法院率先出台了《关于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程序的指导意见》,同时规范了50类执行法律文书样式,为修改后民诉法的顺利实施创造了条件。
加强执行监督。省法院高度重视执行监督工作,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执行督办、督查工作的通知》、《关于执行监督、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以及《关于规范执行行为严格执行纪律的若干规定》等24项制度措施,对执行工作实行全方位的监督。全省法院实行了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对执行申请、财产调查、强制措施、执行异议、财产交付等各个阶段和环节进行跟踪管理。为加强对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监督制约,省法院制定实施了《对外委托工作实施细则》,通过择优入围、公开摇号方式,增加了工作透明度。省法院和各中院还通过采取督促执行、指令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等措施,有效防止了消极执行和不当执行行为,提高了执行效率和效果。
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各级法院严格按照公正、文明、廉洁司法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狠抓执行队伍建设。一是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和“人民法院为人民、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强化执行人员的大局意识、宗旨意识、责任意识和廉政意识,着力解决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二是强化业务培训,特别是注重基础知识培训和新颁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培训。2005年以来,全省法院共举办培训班600余期,培训执行人员7500余人次。同时,鼓励执行人员在职学习深造,目前全省法院执行人员本科以上学历的1962名,占执行人员总数80.4%。三是加大对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注意从督办案件、上访案件、消极执行案件中,发现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特别是对当事人反映强烈、群众反映较大、引发群体上访的案件,对有关人员采取诫免谈话、移交处理等方法,彻底查清问题案件背后的违法违纪问题。三年来,全省共处理违法违纪执行人员17名,其中追究刑事责任2名,及时清除了执行队伍中的“害群之马”,提高了执行队伍的整体素质。
五、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水平
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始终能够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一是坚决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出的决议、决定和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二是对法院自身的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事项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请示汇报、征求意见。如中央11号文件下发后,省法院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汇报,省人大制定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对法院执行工作给予了有力的支持和监督。三是主动邀请人大常委会委员及人大代表到法院视察、检查执行工作。积极配合人大开展执法评议和执法检查等各种专项活动,对委员和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听取、虚心接受、切实整改,及时答复。四是对全国人大、省人大有关部门及人大代表交办的信访监督案件,高度重视,及时办理,并按时报告办理结果。2005年至今年8月,各级人大向省法院交办执行监督案件126件,其中全国人大代表交办12件、全国人大信访局交办15件、省人大机关交办61件、省人大代表交办38件。现已办结88件,办结率为70.4%,回报率为100%。
2005年以来,全省法院执行工作虽然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执行难”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扭转,执行工作与党委、人大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案件执结率不够高,仍然存有执行积案,一部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还不能及时得到实现。二是执行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升,特别是极少数执行人员存在消极执行、执法不公问题,执行人员违法违纪率偏高。三是机构设置不统一、不合理,执行工作统一管理和协调的体制还不够完善。四是执行装备落后、经费短缺制约着执行工作的开展。五是社会征信体系不够完善,一些被执行人将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或通过其它方式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六是有些案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案件长期不能执结,申请人的权利不能及时实现。七是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影响案件执行。对以上问题,我们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将继续以解决执行难问题为目标,进一步推进执行体制和机制改革,增强执行实力,提高服务能力,逐步实现执行工作良性循环。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扎实开展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执行难的主要表现是大量执行案件不能执结,解决执行难必须从清理积案入手,有效开展清理积案专项活动,大幅提高案件执结率,降低未执结率。省法院已着手组织开展一次彻底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下最大的决心,采取最有力的措施,力争在明年2月底以前将2007年底以前受理的有执行能力的未结案件全部执结。
二是进一步统一执行局内设机构及职能。督导有关法院健全内设机构,合理区分部门职责,认真推行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决权、综合管理权分权运行机制;强化队伍管理,整合执行资源,配强执行力量。
三是进一步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健全解决执行难联席会议机制,破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努力执结一批老大难案件;完善基层协助执行网络,建立公安机关协查被执行人的工作机制;加强与金融、房管、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建立执行工作协调配合机制;积极协调建立执行案件特困当事人救助基金制度。
四是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主要是针对消极执行问题,加强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健全防止消极执行的管理机制。同时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考核力度,对全省三级法院执行工作实施科学、统一的量化考核,从制度上建设引导全省法院执行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五是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保障。积极争取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尽快建立起完备的执行工作保障机制,逐步解决执行装备落后、经费短缺问题。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执行工作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发展稳定大局,做好执行工作任重而道远。我们将以这次报告工作为契机,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下,按照党和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新要求,解放思想,创新举措,开拓进取,迎难而上,努力争创执行工作一流业绩,为实现“科学发展、富民强省”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终止田文华的河北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报告
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 侯志奎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
近日,由石家庄市选出的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田文华,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罢免其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2008年9月22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举行第二次会议,对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罢免田文华的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议》和《关于罢免田文华的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报告》进行了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罢免代表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十一条关于“被罢免的,代表资格终止”的规定,第四十二条关于“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的规定,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认为罢免决议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终止田文华的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现报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以上报告,请予确认。
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2008年9月23日
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 五 次 会 议
出 席 人 员 名 单
副主任:柳宝全 宋长瑞 侯志奎 王增力 马兰翠 黄 荣
秘书长:赵曙光
委 员: 马 静 马树强 王中联 王光星 王宝山 王学求
计卫舸 方 慈 石汉文 左绍伟 冯志广 任保伦
刘进昌 刘鸿钦 许淑凤 杜君丽 杨 中 杨莉萍
杨振田 李小亭 李国良 张凤梅 张庆华 张连德
张英泽 张宝岩 张洪义 张增良 陈学鑫 陈新华
武志雄 范振增 高士涛 唐树钰 梅世彤 崔洪斌 崔慧霄
康瑞峰 梁志忠 梁树林 韩乃义 傅剑仁 游 江 谢计来
靳宝栓 蔡文清
缺 席 人 员 名 单
委 员:关仁山(事假) 杨 汭(事假) 苏士峰(事假) 曹素华(事假)
常 幸(事假) 张凤梅(事假) 裴世馨(事假) 檀润华(事假)
列 席 人 员 名 单
宋恩华 孙士彬 高 勇 张德利 刘教民 古怀璞 齐守印 朱正举 杨新建葛梦彬 姬振海 孙际林 王桂海 刘保平 王凤鸣 刘志毅 孙 平 薛 静王景武 王慧军 孔庆芝 李国斌 张仲锁 赵旭光 高东光 彭建强 靳训锋牛会拴 李 彤 李长青 郭永利 李克非 王振平 刘守华 霍建明 柳建志赵宝山 黄立强 王 莉 王英志 傅世武 竹广文 张世林 高文涛 韩金哲殷志刚 高天民 石锡桂 何同恩 武十周 房 辉 郭淑芹 米文肖 马印龙王建民 马笑冰 王焕青 林慧芳 马振清 王建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