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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公报2008年第8期
2009-03-05

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纪要

  
       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5日至28日在石家庄召开。
       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2008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定、关于批准《孟村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关于召开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补选胡春华为河北省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通过了人事任免事项。
       会议还审议了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河北省2007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中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关于30个重点县(市、区)和30个重点企业履行节能减排目标承诺情况的报告、省政府系统办理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情况的报告、省法院关于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关于组织省人大代表视察“双三十”单位履行节能减排目标承诺情况的报告(书面)。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张云川,常务副主任柳宝全,副主任宋长瑞、侯志奎、王增力、马兰翠、黄荣,秘书长赵曙光和委员共59人出席了会议。

                                                               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的讲话

                                                                          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 柳宝全

各位委员、同志们:
         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我们顺利完成了本次会议的议程,圆满完成了本年度最后一次常委会会议的各项任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审查批准了《孟村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会议还分别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省法院、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等部门的各项工作报告,审议批准了《2008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补选了1名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和13名省十一届人大代表。
        今年是我国改革开放30周年。改革开放的30年,是我省民主法制和人大工作发展、进步、完善的30年,是极不平凡的30年。省人大常委会自1980年设立以来,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紧紧围绕全省中心工作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在省委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在探索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显著成就。坚持立法决策同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相结合,积极探索建立科学民主高效的立法运行机制,不断完善立法程序,拓宽立法渠道,推进立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制定和颁布了一批地方性法规,为全省改革和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以监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深入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不断改进监督方式,完善监督程序,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了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研究制定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紧紧抓住事关全局、事关根本、事关长远的重大问题,认真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促进了地方事务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法律化,保证了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坚持把党管干部原则和人大依法选举任免干部结合起来,把依法行使任免权和监督权结合起来,依法选举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加强了地方各级政权建设。贯彻落实代表法,制定和完善代表工作的法规制度,积极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活动,提高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的质量和效率,代表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积极推进常委会自身建设,不断加强常委会机关管理和干部队伍建设,努力改进思想与工作作风,人大机关工作水平和质量不断提升。进入新的历史时期,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我们要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努力深化对新的历史条件下人大工作规律和特点的认识,并在新的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为推动我省民主法制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今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委七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的第一年,也是新一届人大常委会开局之年。总的看,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开局之年,起步良好,成效显著,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都取得了重要进展。为总结好今年工作,同时也为谋划好明年工作,我讲几点意见。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奋力开创新时期人大工作的新局面。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也是做好新时期人大工作的根本统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机关和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代表机关,必须自觉地、坚定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要在深入学习,提高认识的基础上,找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着力点和切入点,解决主要矛盾,推动工作创新。提高认识,要体现在领导科学发展能力的增强上;解放思想,要体现在解决各种实际问题上;转变观念,要体现在工作的谋划和部署上;真抓实干,要体现在推进事业发展的成效上。切实把科学发展观贯穿于依法履行立法、监督、决定重大事项等重要职责的全过程,全面担负起保障和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神圣使命。
        二、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为重点,扎实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这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的基本要求。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地方立法工作需要着重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法规质量不高的问题。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把提高立法质量放在第一位,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这当中,科学立法是方向,是重要前提;民主立法是保证,是必要程序,这二者都共同统一于以提高质量为重点的地方立法的实践进程之中。要坚持科学立法,使立法工作符合规律,使法律制度同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建立和完善立法决策机制和规则、立法程序和技术规范、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坚持立改废并重,使法规更好地适应改革发展需要,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法律保障。要坚持民主立法,坚持开门立法,使立法面向人民、为了人民,使法律制度真正反映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意愿与利益。要扩大公民对地方立法的有序参与,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重要法规草案实行公示,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的参与度,确保我们制定的每一项法规都能够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都能够体现河北改革发展的根本要求。
        三、以促进“双三十”节能减排和城市建设三年大变样工作为重点,进一步增强监督实效。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推动节能减排和促进城市三年大变样工作责无旁贷。要充分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紧紧围绕中心,依法行使监督权,增强监督实效。要将这两项工作看作是推动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推动科学发展观落实的重要举措,确保“双三十”节能减排和城市建设工作沿着法治化轨道健康推进。人大监督一是依法监督,二是集体监督。省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视察“双三十”单位和城市三年大变样工作,是我们行使集体监督的重要形式,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需要。实践证明,这种监督形式是好的,监督效果是显著的。搞好人大监督工作,重在创新方法,贵在注重实效。我们既要认真总结以往的成功经验,同时又要不断开拓创新,探索新时期、新阶段人大监督的新方法、新途径,使我们的监督工作更加有声有色、富有成效。
        四、以完善制度、优化服务为着力点,深入做好代表工作。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既是人大工作的主体,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发挥作用,既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责所在,也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要结合新形势、新任务对代表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保障代表依法履职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代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要认真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案处理办法和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规定,增强代表议案、建议办理的力度,进一步调动代表履职的积极性。要积极探索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新形式,不断拓展代表知情知政的渠道,努力为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提高工作水平、发挥重要作用创造条件。要不断探索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新方法、新途径,促进和保障人大代表在集中民智、反映民意工作中有新的更大作为。
        五、以开展学习实践活动为契机,全面加强以提升履职水平为目标的自身建设。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深入开展,对加强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意义重大,影响重大。因此,我们一定要以此为重要契机,按照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更好地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大工作,更好地坚持人大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更好地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更好地开展依法监督工作,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更好地加强自身建设,以适应新形势下依法行使职权的需要。要突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积极引导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责任观念、大局观念、群众观念,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突出重在实践、边学边改、转变作风,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问题、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党风党性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把科学发展观贯穿于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的全过程。要突出改革创新、民主决策和制度建设,紧紧围绕如何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如何完善监督程序、增强监督实效,如何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如何提高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质量和效率等问题,开展积极探索,着力创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推进人大常委会和机关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通过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务实高效、作风过硬、团结协作、勤政廉洁”的人大干部队伍,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化为推进科学发展的坚强意志,谋划科学发展的正确思路,领导科学发展的实际能力,保障科学发展的决策措施,依法履职的自觉行动,在新的更高层次上奋力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
        各位委员、同志们,每到岁末年初,是我们工作最繁忙的时候。扎实做好当前各项工作,既是对今年工作的最好总结,也是对省人大常委会机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实际成效的现实检验。为此,一是要处理好工学关系,继续深入搞好学习实践活动。二是要按照本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召开二次人代会的决定,精心谋划,周密部署,有条不紊地做好各项筹备工作。三是在认真总结今年工作的基础上,精心谋划好明年工作,及早形成高站位、高水平、高质量的工作要点。
        现在我宣布,河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闭幕。

 

                                             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议程


    
       1、听取和审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2、审议《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3、审议省政府关于提请审议《2008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议案
       4、听取和审议省人大财经委关于《2008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5、审查批准《孟村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6、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决定(草案)
       7、听取和审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8、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河北省2007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中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9、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30个重点县(市、区)和30个重点企业履行节能减排目标承诺情况的报告
      10、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省政府系统办理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情况的报告
      11、听取和审议省法院关于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12、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关于组织省人大代表视察“双三十”单位履行节能减排目标承诺情况的报告(书面)
      13、听取和确认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14、听取和审议关于补选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及补选办法草案的说明
      15、补选河北省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16、人事任免事项

 

                                  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1号)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2008年11月28日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2008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的城区,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推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业的市场化、社会化进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作业用工制度的改革。环境卫生作业企业应当与环境卫生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以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倡导文明卫生的生活风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文明、和谐城市环境的权利,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尊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其履行职责。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责任划分


         第七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的区域。
         第八条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和公共厕所,由维修养护单位和清洁作业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二)街巷、居住区和城中村,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建制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机动车停车场、公园、港口、宾馆、商场及其他公共场所等,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以及学校、医院、厂矿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五)城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城市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
        (七)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单位负责;
        (八)城市内的河道及两侧管理区域,由河道管理单位负责;
        (九)城市绿地由管理养护单位负责;
        (十)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十一)城市内铁路按土地使用范围,由铁路运输企业或者相关单位负责。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不明确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具体范围,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十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依照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做好责任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科学管理,重点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做起,发挥其示范作用。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进行业务指导,定期组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检查,公布检查结果。对不履行责任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三章 城市容貌


        第十二条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三条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及其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依照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清洗、粉刷。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业企业代为清洗、粉刷,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二)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造型和外部装饰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临街建筑物的屋顶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四)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的防护栏、空调外机、遮阳篷统一规范并保持安全、整洁、美观。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通讯、邮政、电力、互联网、有线电视、市政公用、环境卫生等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破旧、污损、丢失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者补设。
       第十五条  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设分界的,应当选用绿篱、花坛(池)、草坪或者透景、半透景的栅栏等作为分界。对现有封闭式围墙,除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外,应当改造为通透式。对不宜绿化的裸露地面应当以铺设便道砖等方式进行硬化。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夜景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做到整洁美观、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并按照规定开闭夜景照明设施。
       第十七条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设置单位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的界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内容设置的,责令改正。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期满后及时撤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利用车(船)喷涂、张贴、张挂宣传品的,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内容健康。出现陈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换。
        举办户外宣传活动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第二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街巷、居住区选择适当地点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为发布信息者提供方便,并负责管理和保洁。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确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为方便群众生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情况下,可以确定在特定路段、场地、时间设置临时市场,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摆设摊点,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答复。经营者应当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负责经营范围内的环境卫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允许摆设摊点的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向社会公布。
        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内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造成泄漏、遗撒的,责令清除,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地点停放,排列整齐,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
        划定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不得占用盲道、绿地、消防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  城市施工现场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
      (二)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
      (三)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符合安全标准;
      (四)拆除建筑物、构筑物,采取防尘措施;
      (五)对车辆进出施工现场道路进行硬化;
      (六)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七)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保持清洁;
      (八)施工排水按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九)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 环境卫生


        第二十八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布局、自然环境、现状特点,结合当地社会经济状况编制,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编制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确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理和拆除,恢复用地原状,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新建、改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及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应当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依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不足一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一吨处以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积雪,应当及时清扫和铲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集中处理和综合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实行收费制度。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  工业固体废弃物、医疗废弃物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违反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餐饮业和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由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不得出售、倒运或者擅自处理。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违反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特殊情况确需饲养的,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以每只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在市区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应当在室内进行,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违反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组织新建、改建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并设置明显标识。
        城市应当发展水冲式公共厕所。城市集贸市场、旅游景点、车站、港口、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全天对外开放使用的水冲式公共厕所。
        商场、饭店、旅馆、体育场(馆)、停车场等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的附属式公共厕所应当对外开放。
        鼓励其他沿街单位的厕所对外开放。
        第四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五)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
      (六)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
      (七)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违反本款规定,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违反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确需拆除、迁移或者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提前报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重建或者补建。

                 第五章 作业服务


         第四十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推行市场化。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企业。对从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的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减免有关税费。
        第四十三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可以委托或者以招标的方式选择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企业,由作业企业负责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责任人向其支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费用。
        由财政性资金支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费用的,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项目承揽的单位。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与作业项目承揽的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十五条  环境卫生作业企业应当遵守环境卫生作业规范,达到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鼓励采用机械化作业方式对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清扫、保洁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减少对交通和居民生活的影响。
        第四十六条  对垃圾处理实行特许经营。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垃圾处理投资者或者经营者。具体实施办法,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四十七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对执法人员加强教育、培训、监督,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遵守法定程序,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四十八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罚没款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并上缴财政。
       第四十九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
     (二)收取罚款未出具罚没收据的;
     (三)打骂、侮辱当事人的;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
     (五)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受理,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调查、不处理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条  阻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人员妨碍其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94年4月8日公布的《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河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草案)》的说明


                                  ——2008年5月14日在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河北省建设厅厅长 朱正举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就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 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内容,担负着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职能,特别是进入城镇化加速发展时期,随着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力度不断加大,城市管理的任务日益繁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状况,越来越为各级领导和人民群众所关注。今年,省委、省政府提出了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的任务要求,其目标之一就是“各级城镇脏、乱、差现象基本消除,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状况显著改善”。同时要求到2010年所有县级以上城市、县城都要建成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提出推行精细化管理,要求做到每项工作有标准、有目标、有责任、有检查,着力解决包括环境卫生在内等工作的粗放问题。这些都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完成如此艰巨的任务也必须有地方法规作依据。
        目前,我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法制建设滞后,政策不配套,规范标准尚未达到系列化。目前,市容和环卫管理的依据是1992年国务院颁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政府1994年颁布《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15年来,我省城市规模和管理水平发生了巨大变化,上述法规、规章已经严重滞后,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城市管理的需要,亟需制定一部适合我省实际的地方法规。来保证市容环卫各项工作有法可依,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标准、规范,促进城镇面貌的改观。二是经费紧张,设施欠缺,与城市的快速发展不相适应。据统计,2006年全省用于城市环境卫生业的费用仅占同期城市维护费的5.36%。由于投入不足,导致环卫基础设施薄弱,清扫、清运机械及其它生产辅助设施不足,设备陈旧,车辆短缺,且大部分车辆带病运转,这些都给城市环境卫生的改善了带来很大影响。三是社会宣传不够,环卫从业者社会地位低,居民环卫意识不高。环卫工人作业环境差、劳动强度大,工资水平低,社会对环卫从业人员存有偏见,不尊重环卫工人劳动,殴打环卫职工的现象时有发生。四是环卫管理手段及垃圾处理技术落后,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仍然较低。2007年底,我省33个设市城市中,只有12个城市建设了17座符合标准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55%。部分城市把生活垃圾直接堆放,污染了土壤、空气和地下水,甚至造成“垃圾围城”现象。这些问题在大多数的县城表现尤为突出。五是市容环卫工作需要规范的方面还很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禁止沿街烧烤、随意在街道或共公场所散发商品广告、城市牛皮癣等问题,倡导多种经济成份进入环卫领域,生活垃圾处理实施特许经营等工作都需要依法规范。
        因此,制定颁布《河北省城市和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对进一步规范城市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改变城市脏乱差现象,改善群众居住生活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十分迫切。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速推进城镇化主体战略,保证城镇容貌三年大变样任务完成的顺利完成意义重大。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和立法依据
        从2003年7月,我们对省内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情况进行了广泛调研,着手起草了《条例(草案)》,并送交各市有关部门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在此基础上,根据各市所提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相应的修改。为确保立法质量,我们还专门就《条例(草案)》有关内容向建设部和专家进行了咨询、到省内部分城市进行了调研,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召开了管理相对人座谈会,并进行了反复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
        制定本条例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同时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参考了《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规章以及其他省市已经出台的地方性法规。
        三、对《条例(草案)》有关条款的说明
       (一)关于《条例(草案)》的名称。参考国务院条例名称,本条例起草初稿的名称为《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考虑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业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新问题,不仅需要调整“管理”的内容,同时对环卫设施规划、建设,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市场培育、监管等,都需要进行规范。作为主管部门,应当突出服务的理念,因此,本《条例(草案)》题目删去了“管理”二字,取名为《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二)关于管理体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内容很广,涉及的范围大,《条例(草案)》确定了由省、市、县人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镇、乡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工作的管理体制,符合我省当前的管理实际,有利于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保证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三)关于责任区划分。《条例(草案)》明确了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并对责任区的概念进行了解释。针对以往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不明确、不具体的情况,《条例(草案)》对城市中所有公共场所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进行了详细的划分,明确了责任区的责任人,并要求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进行管理和服务,保证了市容和环境卫生能够处处事事有人管,管理不好有责任。
      (四)关于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条例(草案)》确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要推行市场化,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企业,这符合当前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需要。《条例(草案)》对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企业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并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还对垃圾处理实行特许经营做出了规定,考虑特许经营的要求较多,规定了特许经营具体实施办法依照建设部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行政许可。《条例(草案)》涉及到行政许可事项有六项。其中有五项是国务院《条例》设定的,《条例(草案)》对这五项行政许可进行了细化,规定了需提交的资料和时限等具体内容,方便了管理相对人,增强了可操作性。其中一项是省政府清理行政许可时决定保留的,即在城市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地摆滩设点,必须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该项行政许可实施以来,对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证城市道路畅通,方便群众生活,提升城市形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由于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时效只有一年时间,继续实施该行政许可必须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其做出规定,同时对该项许可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做出了明确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审议。


                                                          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8年9月23日在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李国良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5月15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实现省委提出的加快推进全省城镇化建设的目标,制定该条例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城建环保工委的审查意见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将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印发十一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十一个设区的市主管城建的副市长征求意见,通过电子信箱向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召开了省直相关厅局参加的座谈会,并先后到廊坊市、霸州市、张家口市和石家庄新华区进行了调研,召开了不同类型的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9月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建设厅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9月10日,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例(草案)》的调整范围
       《条例(草案)》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市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条例。”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基础设施建设差距比较大,《条例(草案)》规定的有些内容在不发达的县城城区还做不到,对一些不良行为也很难禁止,建议将适用范围规定到设区的市。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深入基层城区进行调研,召开了各种座谈会。在此基础上,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实现城镇面貌“每年一大步,三年大变样”的基本目标,适用的范围包括所有设市城市、县城和镇城区;同时,《条例(草案)》调整范围与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是一致的。为提高我省城镇化建设水平,规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在制定《条例(草案)》时应当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引导性。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该条进行修改,具体表述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前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的城区,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二、关于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素质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城建环保工委提出,要保持整洁的市容和环境卫生,需要政府正面引导和广大市民积极参与。通过大力宣传城市环境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广大市民的环保意识,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同时,全社会都应当尊重环卫工作人员的劳动,维护环卫工作人员权利。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两条,分别作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的第五条、第五十一条,具体表述为“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倡导文明卫生的生活风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其履行职责。”“第五十一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人员妨碍其正常工作或者阻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加强管理与便民利民相结合,体现人性化特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的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条例(草案)》既要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又要体现便民利民的原则,尤其对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城市喷涂、粘贴小广告、随意摆摊设点、城区内公厕少等具体问题要加以规范。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两条,作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具体表述为:“第二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街巷、居住区选择适当地点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为发布信息者提供方便,并负责管理和保洁。”“第二十三条 为方便群众生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情况下,可以确定特定路段、场地、时间准许设置临时市场,并予以公告。”同时,对《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进行修改,作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的第三十九条,具体表述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组织新建、改建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城市应当发展水冲式公共厕所。城市集贸市场、旅游景点、车站、港口、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全天对外开放使用的水冲式公共厕所。”“商场、饭店、旅馆、体育场(馆)、停车场等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的附属式公共厕所应当对外开放。”“鼓励其他沿街单位的厕所对外开放。”
        四、关于城市亮化和车辆有序停放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在条例中增加城市亮化、车辆有序停放的内容。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两条,分别作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具体表述为:“第十六条 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夜景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做到整洁美观、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并按照规定开闭夜景照明设施。”“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地点停放,排列整齐,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占用城市道路、广场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不得收取停车费用。划定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不得占用盲道、绿地、消防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的使用。”
        五、关于《条例(草案)》体例的修改
        现行法律法规中,法律责任部分一般是单独作为一章的。在立法调研中,执法部门和法规相对人都反映,该《条例(草案)》涉及的内容很多,而且比较繁琐,哪些行为是应当禁止的,对违法行为如何进行处罚需要一条一条去对照后面的法律责任,很不方便。建议借鉴外省、市的经验,不单章设法律责任,而是将各个法律责任对应条款放在应当给予处罚行为之后,力求条文上精练,这样便于执法、教育和宣传。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生命力,地方性法规不仅要具有特色,而且要便于操作,根据该《条例(草案)》的特殊性,在体例上可以做一些新的尝试。在法律责任方面应当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法律责任一章的有关条款,分别对应在禁止行为之后。同时,根据常委会委员提出的在规定处罚时,应尽量缩小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的意见,对处罚幅度进行了调整,分别作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六、关于执法监督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城建环保工委提出,对人民群众反映比较突出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的问题,应当从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完善执法程序上加强管理和监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同时,坚持收支两条线制度,避免以罚代管的执法行为。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两条,分别作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具体表述为“第四十七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对执法人员加强教育、培训、监督,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遵守法定程序,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第四十八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罚没款应当上缴财政。”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序调整。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草案)》
                                                     修改意见的报告


                                                        ——2008年11月25日在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李国良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9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该部法规草案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增加了便民利民的条款,体现了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经过反复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认真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文本寄发省直各相关厅局、十一个设区市人大常委会,还到石家庄市新华区、鹿泉市进行了调研,召开了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法规相对人参加的座谈会。在此基础上,对条例草案再次进行了修改。10月2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该法规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11月12日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法制委员会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例各章题目的修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条例各章的题目可以再简练一些。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名称予以修改,分别确定为:责任划分、城市容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
        二、关于提高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待遇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劳动强度大、经济收入低,影响队伍的稳定和人员素质的提高。建议增加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劳动,逐步提高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待遇的内容。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款,作为《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条第二款,具体表述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作业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三、关于对影响市容行为的规定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款规定与第二十条关于张贴、张挂宣传品的管理内容不一致,建议予以明确。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该款进行修改,作为《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七条第一款,具体表述为:“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恢复《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删除的关于规范占道经营、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广告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条款。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中增加一项,作为《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条第(五)项,具体表述为:“(五)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同时规定“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关于有关条款违法行为的处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第一款对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牌、招牌等行为进行规范是必要的,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没有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应予增加。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款作为《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八条第三款,具体表述为:“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关于有关条款的删除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从便民、利民和人性化服务的角度出发,建议取消《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缴纳环境卫生服务费和暂扣的有关内容。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缴纳环境卫生服务费”和“暂扣”的内容,同时删除与之相对应的第五十条。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对建设垃圾处理场作出了规定,第四十三条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条件作出了规定。两条在内容上相近,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是禁止性条款,第四十三条是允许性条款,两款可以精简,据此,建议删除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此外,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序调整。
        《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表决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请一并审议。


                                           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草案)》
                                            修改情况的报告


                                              2008年11月28日在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庆华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1月25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该部法规草案经过三次审议,反复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可以提交本次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11月26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上述法规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1月27日下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法制委员会的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重视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社会劳动保障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应当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社会劳动保障给予重视,并予以规范。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条第二款进行修改,具体表述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作业用工制度的改革。环境卫生作业企业应当与环境卫生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二、关于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应当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遵守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增强环境卫生意识。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条进行修改,具体表述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以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倡导文明卫生的生活风尚”。
        三、关于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管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从重点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抓起,发挥好示范作用。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一条进行修改,具体表述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科学管理,重点从主要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做起,发挥其示范作用。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进行业务指导,定期组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检查,公布检查结果。对不履行责任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此外,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的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等有关条款进行了一些文字修改。
        《条例(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会议予以表决。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建议表决稿)》,请一并审议。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河北省2008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
                            的决定


                          (2008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听取了省财政厅厅长齐守印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08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说明,审议了河北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2008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审议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08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审查情况的报告》。会议同意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08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审查情况的报告》,决定批准《2008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孟村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的决定


                               (2008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批准《孟村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由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召开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的决定


                      (2008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09年1月8日在石家庄召开。建议会议议程为:
       一、听取和审议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河北省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三、审查河北省2008年省本级预算及省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2009年省本级预算及省总预算草案,批准2008年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09年省本级预算
       四、审议省政府关于三十个重点县(市、区)和三十个重点企业履行节能减排目标承诺情况的报告
       五、听取和审议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六、听取和审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七、听取和审议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八、选举事项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
                         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
                       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8年11月25日在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庆华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5件。法制委员会于2008年10月28日举行全体会议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衡水市代表团李广恩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议案(第3号)、石家庄市代表团牛会栓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议案(第4号)、承德市代表团李相国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议案(第9号)和邯郸市代表团李国良等2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河北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的议案(第15号)。法制委员会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了认真研究后认为,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和谐河北,制定或者修改上述地方性法规是必要的,已建议将这4件法规案列入了《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08-2012年)》。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正在抓紧进行起草调研,待起草工作完成后,依照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关于衡水市代表团李广恩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河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的议案(第2号)。法制委员会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了认真研究后认为,国务院已经制定了《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因此,建议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先行制定政府规章,待实施一段时间后,如确需制定地方性法规,再按法定程序办理。该法规案已列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08-2012年)》调研项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河北省2007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
                    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中
              有关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2008年11月25日在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河北省审计厅副厅长 李树淼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委托,现就《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7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中有关问题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请予审议。
        一、领导重视,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效果明显
        2008年7月15日,省审计厅受省政府委托向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作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7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给予了充分肯定和积极评价,认为审计报告内容充实,坚持原则,审计工作卓有成效。要利用好审计成果,进一步加大部门预算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促进理财水平提高,减少问题发生,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并且要求加大对问题的整改力度,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省政府主要领导对审计查出问题高度重视。胡春华代省长、付志方常务副省长亲自批阅审计结果报告,付志方常务副省长批示:“请财政厅牵头,审计厅、监察厅配合,针对历次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措施,经省政府审定后实施”,胡春华代省长批示:“同意志方同志意见,审计出的问题就要解决”。根据省领导的批示,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一起认真梳理近几年审计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研究加强财政资金管理、防范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措施。有关意见已上报省政府。
        省审计厅遵照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和省领导的批示,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由各业务处室分工负责,督促有关部门认真整改。今年的预算执行审计结束后,省审计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规收费、私设账外账等违规问题,已责令相关单位及时纠正,并分别采取收缴或处罚措施;对财务核算、账务处理方面的问题,已要求相关单位调整账务,规范核算;对制度规定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已建议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建章立制,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杜绝问题再次发生。相关部门对审计揭示的问题高度重视,以审计为契机,积极进行整改,对问题举一反三,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高财务管理工作水平。如省财政厅制定了《省级财政资金往来款项厅内操作规程》,明确了往来资金清理的职责、流程,进一步规范往来资金的管理工作。省信息产业厅拟成立支付中心,将厅机关和厅属各预算单位财务收支全部纳入“中心”管理。省农林科学院制订、完善了本部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预算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省教育厅拟成立核算中心,在各单位对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集中收付核算等。
        截至2008年10月底,被审计的25个省直部门和单位根据审计决定处理意见已基本整改完毕,整改情况较好。审计查出的各类违规和管理不规范资金共17.9亿元中,已整改落实17亿元,占95%,其余9324万元资金主要涉及债权债务核对清算及主管部门审批等原因,正在继续整改当中。
        二、加强预算管理,严格预算执行,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各预算执行部门针对审计报告提出的预算编制欠科学、预算执行法制意识不强,致使实际收支与预算偏差较大及财政资金不能发挥效益等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制定措施积极整改,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严格预算执行,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对涉及省水产局和省畜牧站劣势企业职工安置费未及时发放问题,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相互协调,加强对劣势企业的各项清理工作,积极督促有关部门拨付资金,保证补贴政策落实到位。从反馈情况看,省水产供销总公司南排河冷冻厂职工安置费927.62万元和河北饲料厂职工安置费98.12万元,除按照政策规定需要预留留守人员费用外,其余资金已落实到位。
         对省级青少年活动场所建设补助资金闲置、影响使用效益的问题,团省委认真采纳审计意见,已停止安排2008年各市青少年活动场所建设补助资金,并对2007年所拨资金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督促有关市规范使用。
        省信息产业厅无线电管理局固定监测站建设资金1000万元滞留闲置的问题,该单位正在积极选址,加快实施进度。
        对机动车严重超编、费用加大,造成公用经费实际支出与预算相差悬殊的问题,省民政厅召开全厅大会,要求各处室对车辆进行清理,除工作需要保留一辆车外,其余全部交由厅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成立以监察室牵头,计划财务处、办公室参加的车辆监管小组,进一步加大对车辆的监管力度,合理安排使用,防止浪费、超预算问题的发生。
        省科技厅责成厅计划财务处,对照审计决定逐条落实,印发了《关于执行〈河北省审计厅关于河北省科学技术厅2007年度预算执行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决定〉的通知》,要求各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审计决定,并将执行情况进行反馈。对涉及所属的科技信息研究所、省科技厅机关服务中心事业收入编制不科学、不完整的问题,省科技厅要求相关单位在编制下年度预算时,结合近三年的收入进行准确测算,年度内预算增减变动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调整。
        省建设厅对所属单位收入预算编制不够完整和准确,致使实际收入与预算偏差较大的问题,认真进行了研究,要求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加以改进,全面反映部门收支,确保部门预算真实、完整和准确。
         三、认真落实综合预算制度,正确、完整核算部门收支
        对审计发现的13个部门和单位通过各种形式,隐瞒收入,人为调节收支规模或因财务处理不当,致使单位会计核算失真的情况,相关单位认真分析查找问题成因,力求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切实落实综合预算制度,真实反映部门收支规模。从整改反馈情况看,有关部门按照审计报告及决定处理意见,已进行了账目调整。省建设厅收取的房屋租赁费等收入72.83万元已纳入厅机关财务统一核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虚列支出376万元已调账处理,据实核算收支。省信息产业厅对往来科目核算收支和虚列支出问题已进行调账处理,并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要求,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和反映。省科技厅、省卫生厅等其他部门也按财政财务制度要求进行了纠正。
        四、加强财务管理,及时纠正违反财经法规问题
       相关部门对报告中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私设账外账、未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问题高度重视,积极进行整改,并完善了相关规章制度。
       对挤占专项经费62万元用于日常公用经费支出问题,省统计局已按照审计决定要求,对挤占的专项资金采取多种筹措方式予以归还,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批评教育,提出了规范会计核算的要求,明确了责任,以杜绝今后类似问题的发生。
        针对违规收取艺术类招生报名费、留学生学费等共计349.81万元问题,燕山大学认真检查错误,已停止违规项目收费,并对国家有收费标准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收费许可。对以管理费名义向下属单位摊派资金225万元问题,省民政厅充分认识问题的严重性,加强管理,按照审计决定的要求进行了整改。
        省统计局所属个别处室收取外部课题费40.8万元未纳入局机关财务统一核算问题,已经按照审计决定的要求将外部课题费纳入局机关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省统计局对其统计教育中心将13.78万元考试费等收入存入个人储蓄存折的问题,降已将上述款项缴入省统计局统计信息账户管理外,还加强了对统计教育中心收费工作的监管。
        省教育厅普通中等教育考试服务中心应缴未缴预算外专户资金232.9万元已全部上缴财政专户。省信息产业厅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所收取电子产品检验费54.25万元未上缴财政专户问题,已按照《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将资金全部上缴财政专户。
        省教育厅教育科学研究所处置国有资产手续不全、应缴未缴转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收入800万元问题,省教育科学研究所正在补办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手续。对省建设厅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应缴未缴重点建设项目资本金、再就业基金47.55万元问题,省审计厅已按照审计决定将上述资金予以收缴。省教育厅语言文字测试中心应缴未缴普通话测试费21.67万元问题,该单位已按照审计决定将上述资金上缴财政。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在新校区建设过程中向学院职工集资借款3104万元问题,该单位认真整改,已将集资款项全部归还。对违规办理定期存款100万元问题,省教育厅已将定期存款转入合规账户。
        五、专项资金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全省专项资金审计工作结束后,省审计厅向省委、省政府和省专项资金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了审计综合报告。省领导分别做出重要批示,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逐一列出清单,明确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为落实省领导批示意见,省政府办公厅于2008年3月向各市政府下发了整改通知,并对各市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督查。各市政府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按照省领导批示和省政府整改通知要求,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认真组织整改,纠正存在的问题,并按照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按照省政府整改通知要求,各市政府向省审计厅提交了审计整改报告。从反馈的整改情况看,各市组织得力、措施有效、整改效果明显。
         针对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及拨付不及时问题,保定、衡水、石家庄、邢台、承德市有关县民政部门均已落实整改措施,将挤占挪用抚恤资金足额归还了原渠道。新乐市挪用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款已按原渠道归还。原张家口市劳动服务公司失业保险科和宣化区人事局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所工作人员挪用保险基金问题,已移交市纪委进行了处理。中小学“两免一补”资金拨付不及时问题,邢台、唐山、廊坊、张家口、秦皇岛、保定、衡水等有关县滞留的资金均已拨付到位。邢台市未及时拨付的社保基金,相关财政部门加大整改落实力度,已于2007年底之前将资金足额拨付到位。
         对于社保收入方面存在的问题,唐山市9个县(市)区均已按照审计决定将少缴社保基金上缴入库。邢台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对缴费大户进行了进一步核实登记,对少缴的基金收入列出了补缴计划,将少缴基金征缴入库。承德、保定市社保机构少计基金收入的问题,相关部门及时纠正错误,积极整改,真实核算社保收入。石家庄、张家口、邢台市有关县级地税部门延压社保基金问题,已按审计决定将社保基金足额征收入库。
          关于项目配套及自筹建设资金不到位和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不规范行为,加强协调,完善制度。一是有关部门多渠道筹措资金,保证配套及自筹资金及时到位;二是对工程建设项目超标准、未进行招投标等管理不规范行为,石家庄、沧州、邢台、邯郸、唐山市审计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了处理处罚。
        几年来,通过开展全省专项资金综合治理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更加注重专项资金的管理,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提高了管理水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在省委的正确领导和省人大的监督支持下,省政府高度重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审计部门也加大了对查出问题的整改督导力度,各预算部门依法理财意识不断增强,为进一步做好财政、财务管理工作,解决预算执行和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奠定了基础。同时,省政府将就审计报告中披露的问题和整改结果,进一步督促检查,并部署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措施,不断提高预算执行水平,把财政资金管好、用好,发挥应有效益。我们将继续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七届四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审计职责,加强财政资金监督管理,为维护我省经济秩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双三十”单位履行节能减排承诺情况的报告


                   ——2008年11月25日在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河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孙瑞彬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会议要求,现将“双三十”单位履行节能减排承诺情况报告如下:
        一、部署和推动情况
       “双三十”节能减排是省委、省政府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一项创新性举措,是向全省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省委、省政府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云川书记、春华代省长多次听取汇报、提出要求,强调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不折不扣地完成,不讲任何条件,拒绝任何理由。省人大、省政协对这项工作高度关注,今年以来多次听取情况、组织视察、专题研究,有力地促进了“双三十”工作的深入开展。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省委和省人大要求,在整体推进全省节能减排工作的同时,坚持把“双三十”节能减排作为重中之重,采取了一系列针对性措施,全力以赴予以推进。
          (一)加强领导。省政府成立了以主管副省长为组长的“双三十”工作领导小组,并于去年12月召开动员会,对“双三十”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制定了《河北省30个重点县(市、区)和30家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考核实施方案》(冀政函〔2008〕17号),明确了目标任务、考核办法及保障措施。
         (二)完善政策。今年以来,省政府已为“双三十”单位安排下拨省级资源节约补助资金1020万元、治污项目建设资金1500万元、县城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资金1200万元。财政、国土等部门出台措施,对节能减排措施不落实的“双三十”单位,暂停节能减排以外建设项目土地审批;对污水处理厂不达标的“双三十”县(市、区),暂缓财政性资金城建项目立项。近日,省政府对区域禁(限)批和造纸行业退出意见进行了研究,拟于近期下发执行。
         (三)调度督导。省“双三十”领导小组建立了月报告、季调度和半年通报制度,连续三次召开“双三十”工作调度会,采取对帐检查方式,逐县逐企业调度工作进展情况,严格督促节能减排项目和措施的落实。省环保局、省发改委先后5次组织“双三十”工作调研督导,加强现场检查,推动工作开展。
         (四)监测考核。省环保局制发了《河北省“双三十”重点县(市、区)和重点企业污染减排监测方案》(冀环办〔2008〕147号),对“双三十”单位大气和水环境质量、重点监控企业、重点工程项目实行动态监测。日前,省政府研究制定了2008年度“双三十”单位目标考核实施方案,并已开始对“双三十”单位履行承诺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二、“双三十”单位工作进展情况
         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要求和部署,“双三十“单位高度重视,积极行动,认真履行承诺职责,迅速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目前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一)强化基础工作。一是逐级分解目标责任。“双三十”各单位坚持把节能减排作为“一把手”工程,成立了由主要领导负责的领导小组,并通过层层签订责任书等形式,将目标责任逐级分解到每个企业、每个车间和每个岗位,实行一票否决,初步形成了层层负责、齐抓共管的责任链条和体系。冀州、安平、霸州等县市自我加压,提出了“三年任务、两年完成”的目标。二是制定实施方案。对照本辖区、本单位的承诺目标,“双三十”各单位制定了节能减排三年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明确了“十一五”末和年度目标,分年度确定了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细化了保障措施。三是加强督导检查。建立了定期调度和报告制度,采取现场办公、领导定点分包等形式,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工作扎实开展。
         (二)推进重点工程。“双三十”各单位把工程建设作为节能减排的重要抓手,逐企业、逐单位确定年度重点工程,明确建设内容、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和资金来源,并逐项落实到每个具体项目。在节能工程方面,加快推进燃煤锅炉改造、余压余热利用、废水循环利用等重点工程建设,组织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能效达标活动,完善计量设施和规程。今年计划建成的267项节能项目中,目前已建成158项,其他项目正在按计划推进,预计年底前可全部完成。在减排工程方面,重点实施污水处理、烟气脱硫、除尘改造等工程,强化检查督导,加快工程进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行。今年计划建成的647项减排项目中,目前己建成503项,其他项目正在紧张进行,预计年底前可全部完成。其中,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14个,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31万吨;电厂脱硫项目完成19项;拆除生活和工业分散锅炉376台,对不能稳定达标的107台燃煤锅炉进行了除尘脱硫改造;完成烟(粉)尘治理项目689项。通过工程项目建设,“双三十”单位目前已完成削减化学需氧量4.5万吨、二氧化硫6.3万吨、烟(粉)尘9.4万吨。
         (三)加快结构调整。一是淘汰落后产能。按照“增高减低、上大压小、扶优汰劣”的原则,“双三十”各单位制定了落后产能淘汰具体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今年计划淘汰落后项目198个,目前已淘汰172个,预计可削减化学需氧量0.9万吨、二氧化硫3.3万吨。其中,淘汰钢铁落后烧结项目49项,折合烧结能力2200万吨;关停小火电机组9台,总装机容量50.8万千瓦。剩余26个淘汰落后项目,年底前可全部淘汰到位。二是培育新兴产业。鹿泉市在全部拆除水泥机立窑的同时,主动承接省会产业转移和辐射,加快发展电子信息、食品加工和旅游服务业;武安市发挥钢铁产业优势,着力延长产业链条,积极发展板带、精密铸件等高端产品和钢铁物流园区。三是发展循环经济。大部分县(市、区)和企业注重把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作为节能减排的重要手段,积极推进废气、废水、废物综合利用。“双三十”重点钢铁企业建成投产了一批余热、余压发电项目。武安市利用余气、余热、余压等建成的发电机组已达38台(套),年可发电21.2亿千瓦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40%的用电量实现了自给。目前,“双三十”单位中列入省环保重点企业的,均已完成与国家清洁生产标准“对标”工作。
          (四)完善政策机制。一些“双三十”单位注重运用经济手段推动节能减排,在政策机制上进行了一些探索。鼓励退出方面,鹿泉市、武安市采取大企业购买小企业产能、政府给予适当补贴的办法,加快小水泥、小钢铁淘汰步伐。排污权交易方面,满城县积极探索和推行排污权交易试点,调动企业淘汰落后、节能减排积极性,目前已关停造纸企业110家。污水处理厂建设方面,辛集市采取财政列支、市场融资、企业集资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初步形成了多元化的投资格局。目标激励方面,霸州市采取“以奖代补”办法,对完成年度污染减排工程的企业,返还排污费30%予以奖励;部分重点企业建立了内部节能奖励、排污计费制度,定期对各车间、各工段能耗和排污水平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与奖金挂钩,取得了良好效果。
         (五)加强执法监管。一是严格源头管理。“双三十”县(市、区)在新改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时,把节能评估、环保审批作为强制性门槛,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两高”项目盲目扩张的势头得到一定程度控制。二是加强在线监控。30家重点企业全部按规定安装了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实现了联网,设施运行正常,实现了全过程动态监控。三是推行现场管理。各企业按规定配备了能源利用和污染物排放计量器具,建立了节能减排统计台帐,逐车间、逐工段、逐设备核定节能减排指标,以此作为奖惩依据,有效提高了管理效率。四是健全执法机构。石家庄、邯郸、承德、秦皇岛等市成立了节能监察机构,30个重点县(市、区)设立了环保治安警务室,增强了基层执法监管能力。
          三、面临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
       “双三十”单位节能减排工作虽然取得阶段性成效,但由于历史积累的问题比较多,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非常艰巨,工作中也还面临一些突出问题。从项目建设来看,有的单位节能减排项目安排偏少,部分项目工程进展较慢,一些治污设施运行不正常;从政策引导来看,节能减排政策措施力度还不够大,特别是资源价格与稀缺程度不相适应,排污收费与治污成本价格倒挂,一些企业缺乏节能减排积极性;从结构调整来看,一些地方和企业习惯和依赖于传统发展模式,受一时政绩和眼前利益驱动,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投资居高不下,无污染、低污染行业投资增长相对较慢,进一步加大了节能减排压力。
         最近,党中央、国务院对宏观调控政策做出重大调整,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确定了包括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加快自主创新和结构调整在内的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这为我们推进节能减排、调整经济结构提供了难得机遇。下一步,我们将针对“双三十”单位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坚决完成,拒绝理由”的要求,进一步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确保“双三十”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一是严控增量。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低能耗、低污染、高附加值产业。严把节能环保准入关,统筹考虑各地功能定位、资源禀赋、环境承载力和产业基础,抓紧出台我省不同区域禁止和限制建设项目实施办法,提高“两高”行业新建项目准入门槛,避免新上项目成为新的污染源。
          二是治理存量。抓住国家加强生态环境建设的机遇,筛选确定一批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和电厂、钢厂燃煤机组脱硫项目,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建立和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制定分行业退出补偿政策,提高“两高”行业排污收费和处罚标准,建立新建项目与淘汰落后挂钩机制,倒逼企业主动淘汰落后产能。
        三是完善机制。把节能减排与融资、用地、价格等结合起来,形成要素供给联动制约机制。融资方面,实行和完善绿色信贷、绿色证券制度,建立企业环保信用和评级体系,引导金融机构严格控制污染项目资金来源。用地方面,对超额完成年度节能减排任务的,适当追加项目用地指标,反之扣减下年度用地指标。价格方面,提高差别电价和水价标准,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调动企业节能减排积极性。
        四是加强执法。围绕加强节能减排薄弱环节,抓紧制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不断强化节能减排法制建设。深入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执法行动,严格依法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严惩重罚。充实基层监管力量,严格落实岗位责任,为基层执法人员加强环境执法创造条件。
        五是落实责任。按照目标考核实施方案要求,切实抓好本年度“双三十”单位目标考核工作,严格兑现奖惩,强化目标考核的导向作用。加强新闻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宣传先进典型,曝光违法行为,在全社会形成推进节能减排的浓厚氛围。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省政府系统办理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
                       代表建议情况的报告


                          ——2008年11月25日在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上

                                                                  河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孙士彬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会议安排,现将省政府系统办理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今年以来,省政府系统共收到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425件,其中会议期间419件,闭会期间6件。这些代表建议中,涉及经济建设方面的275件,占总数的64.7%;涉及社会发展方面的150件,占35.3%。共涉及69个承办单位。经过各单位认真研究办理,全部代表建议均在规定期限内办复,按时办复率达到100%。经审核,代表建议中所提问题得到解决和部分解决,以及所提建议、意见得到采纳的267件,占62.8%;列入规划和计划逐步予以解决的112件,占26.4%;受政策制约和客观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作出说明解释的46件,占10.8%。从收到的208件代表反馈意见看,表示满意和基本满意的199件,表示不满意和提出异议需进一步办理的8件。对这8件代表建议,经有关单位进一步研究办理,均已取得代表理解和满意,满意率达到100%。5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专题听取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系统今年以来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并就做好下一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总的看,今年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展比较顺利,取得的成效比较明显。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办理责任。省政府对做好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高度重视。胡春华代省长强调,要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群众谋利益。付志方常务副省长要求,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来认识承办工作,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依法办理,注重实效,深入扎实地做好办理工作。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年初,省政府办公厅即印发了《2008年省政府系统承办工作要点》(办字2008〕2号)和《2008年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要求》(冀政办函〔2008〕4号)等文件,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和认真安排,明确了目标任务,落实了工作责任。2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向“一府两院”交办代表建议办理任务后,省政府办公厅即向省政府系统各承办单位进行了具体交办。石家庄、邯郸、唐山、衡水、秦皇岛等市政府分别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办理工作。保定、邢台、承德、廊坊、张家口等市政府和省劳动保障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司法厅等部门分别召开承办工作会议,具体布置办理工作,为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
         各单位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承办处室和承办人员具体办、办公室总协调的“3+1”承办工作责任机制,将每一件代表建议都分解落实到了分管领导、承办处室和承办人员,并将“责任分解表”分别报送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和省政府办公厅。坚持实行领导全员抓办理工作制度和领导包案责任制,承办单位领导既把办理工作当作专项任务来完成,又作为日常工作来管理,加强协调指导,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工作绩效,实现了组织领导、责任分工、措施目标“三到位”。据不完全统计,今年共有47个单位的领导选办了127件代表建议,通过协调办理,使相关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二)完善机制,注重提高质量。各单位认真坚持好字优先、又好又快的基本要求,努力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水平。一是加强综合分析。省人代会期间,省政府办公厅对交由省政府系统办理的419件代表建议进行梳理综合,汇总代表关注的重点热点问题,起草了专题报告,受到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领导的重视。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张云川明确批示,对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每件都应认真研究,并予以答复。衡水、唐山、邯郸等市政府及一些省直部门也认真开展代表建议综合分析工作。通过梳理综合代表建议中带有宏观性、普遍性和前瞻性的问题、建议及对策,为领导决策提供了服务。二是深入调查研究。坚持把调查研究贯穿于办理工作全过程,增强了解决问题的针对性和时效性。省文化厅在办理第1095号代表建议(左春和代表提出的“建设与完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组织有关人员对全省农村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深入调研,总结推广定州市建设乡镇综合文化站经验,促进了全省农村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三是密切联系代表。注重办前、办中沟通,主动了解代表意愿,有的放矢地解决问题。省交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局、省物价局等单位对主办的代表建议,及时与相关代表进行办前沟通协商,实现了“提”、“办”双方良性互动,提高了办理质量和效果。许多单位在开展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实行“开门办案”,使办理过程和结果置于代表监督之下,提高了办理实效。四是严格复前审核。各单位办理的代表建议,在正式答复代表之前,统一报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核把关,从办理时限、规范化要求、办理质量等方面逐件“过堂”,务求“件件规范答复,事事注重结果”。五是加强协调督办。坚持实行分类督导、分层次督办制度。对面上工作坚持经常督办、定期调度,对重点工作实行专项督查、跟踪问效,对难点问题积极协调、分类督导。5月上旬和9月中旬,省政府办公厅先后两次对省政府确定的4个重点问题和10件重点处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专题调度,并与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的有关负责同志一起到部分单位进行了专项督查和现场督办。10月中旬,对代表反馈不满意及提出异议需进一步办理的问题,进行了重点督办和个案追踪办理,均取得了良好效果。经与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主管部门沟通协商,拟于11月底对省政府系统部分承办单位进行联合检查,进一步推动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
         (三)突出重点,注重办理实效。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省政府办公厅研究筛选并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确定把推进节能减排、扩大就业、推进农业产业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4个重点问题,同时确定10件重点处理代表建议,组织有关单位重点研究办理。3月7日,印发了《关于认真解决重点问题做好重点处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承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2008〕9号),要求有关单位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办理责任,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协调督办,提高办理实效。有关单位按照要求,实行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包案负责制,认真研究办理,积极协调督导,促进了相关问题的解决。
        关于“推进节能减排”问题。今年以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关于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关于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河北省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30个重点县(市、区)和30家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考核实施方案》、《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草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继年初召开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后,省政府常务会议多次专题研究节能减排工作,多次召开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召开全省节能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安排部署节能减排工作。4月和7月,主管副省长分别到石家庄、廊坊等地进行考察督导,并两次对“双三十”单位节能减排进展情况进行调度。组织11个督导调研组对全省“双三十”节能减排开展情况进行重点督导。9月5日,省政府办公厅对全省2008年上半年未按时完成减排项目有关情况进行了通报。从10月7日起用一个月的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节能减排集中行动。同时,加强了节能减排各项保障措施。主要包括,扩大资源节约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增加污染减排资金投入,完善落实支持节能减排政策,强化科技支撑,实施目标考核,初步形成了责任明确、分工协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节能减排目标考核体系。今年前三季度,全省万元GDP能耗同比降低5.19%;今年上半年,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削减3.48%和4.21%,削减率同比分别提高3.01个和1.01个百分点。截至9月底,“双三十”单位已建成节能项目158个、减排项目317个,分别占年度计划的57%和49%。但根据国家核定结果,我省节能减排形势仍十分严峻,必须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
        关于“扩大就业”问题。省政府以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为主线,坚持发展经济与促进就业协调推进,着力改善就业环境,逐步完善机制,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一是认真落实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把就业再就业工作列为省政府今年的重要目标任务,先后四次召开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和目标分解责任制。按照不低于一般财政收入1%的比例,足额安排就业再就业资金。今年10月,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贯彻国发〔2008〕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草案)》正在抓紧征求意见,争取早日出台。二是增强就业工作针对性。把重大项目建设与扩大就业岗位相结合,大力实施以创业促就业,积极鼓励灵活就业,不断完善自主创业的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就业力度,建立动态援助工作机制,促进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拓宽大学生面向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流动就业的渠道,积极推进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三是实施城乡就业统筹。完善农民工就业、培训、维权工作机制,大力开展劳务输出,推进农村就业示范县工作,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到10月底,共培训农村劳动力83.46万人,劳务输出规模突破626万人。四是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推进“阳光工程”,实现“就业一人、脱贫一户”。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了新成效。今年1-10月,全省城镇新增就业46.2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0.38万人,困难对象再就业727万人,分别完成全年任务的102.7%、1019%、181.8%。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8%,控制在4.5%的目标任务内。下一步,省政府将继续把扩大就业作为改善民生的重中之重着力抓好,推动城乡统筹就业工作深入发展。
        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问题。省政府高度重视农业产业化工作,4月17日,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农村工作会议进行安排部署。主管副省长先后三次听取有关部门工作汇报,进行协调调度,并到石家庄、承德、张家口等市专题调研、具体指导。6月下旬,召开农业产业化工作调度会,了解动态,分析问题,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到目前,各项重点工作进展顺利,增长速度与质量效益同步提高,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打下了良好基础。一是农产品加工业快速发展。突出粮油、肉类、果品、蔬菜等主导产业,大力推进精深加工,带动农产品加工业全面发展。到10月底,全省农产品加工业增加值实现1250亿元,同比增长15%。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给河北奶业造成重大影响。省政府非常重视,紧急启动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应急响应,成立全省三鹿奶粉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部署,采取一系列紧急措施,对事故积极有效进行处置。二是龙头企业规模扩大。新增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1家,总数达到了32家;新增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70家,总数达到了300家。全省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达到1760家。到10月底,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完成销售收入1050亿元,同比增长25%。三是重点项目建设扎实推进。到10月底,新开工亿元以上项目208个,5亿元以上项目57个,10亿元以上项目5个。四是农产品加工示范基地县创建活动成效明显。到10月底,全省建设农产品加工示范基地县达到30个,实现销售收入980亿元,同比增长19%。坚持“一村一品”建设,重点培育了100个特色专业试点村。五是积极推动银企对接。根据省政府与省农发行《金融合作协议》,今年已组织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介项目1000余个,贷款300亿元。将13家大型龙头企业纳入了2008—2009年度省重点支持对象。
         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问题。今年以来,省政府积极采取措施,深化科技改革,加强科技开放合作,推进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一是深入开展科技考察和工作调研。4月12日至19日,组织省直有关部门赴江苏、安徽、湖北三省;就“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问题进行专题学习考察。省科技厅组织专门力量先后分赴十几个省和部分省内市、县、企业进行专题调研,编写多篇调研报告,进一步理清了工作思路,为推动我省科技改革发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供了先进经验和重要参考。二是建立省部会商制度和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省政府与国家科技部签订工作会商制度议定书,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共同推动河北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建设“保定·中国电谷”等多个重大项目和科技创新计划获得重点支持。省政府及8个市政府、13家重点钢铁企业、8所省属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等单位,与中国钢铁研究院联合组成了“河北省与中国钢研政产学研联盟”。以石药、华药为依托组建了“中国抗生素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中国维生素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大力提升我省重点产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三是积极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围绕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认真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年增长速度保持在20%以上。培育和壮大高新技术企业,形成了一批有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达到895家,高新技术产品1397项,其中销售收入过亿元企业有170家。围绕钢铁、装备制造、石油化工等重点产业技术升级,组织实施了一批产业技术创新项目和省级技术创新引导工程。积极鼓励、加强吸引国家重点高校、大院大所、大型高新技术企业在我省建立科技产业基地,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在去年安排10项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基础上,今年又安排重大创新项目14个,集中力量,转化一批重大科技成果,解决一批重大技术难题。四是构建创新创业平台。加快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壮大特色产业基地。全省已拥有国家级特色产业基地14家,省以上达到45家,全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达到60家,其中国家级13家。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推动“项目、人才、基地”一体化发展。
        在认真抓好4个重点问题的同时,10件重点处理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也取得了较好效果。
        (四)和谐承办,注重扎实复查走访。各单位办理答复工作基本结束后,省政府办公厅又制发通知,对复查、走访工作进行具体部署,强调各单位要树立责任意识,强化落实观念,按照“严、细、慎、实”的要求,认真开展复查、走访工作。要求复查工作做到“四个结合”,即结合答复意见查,有诺必践;结合代表反馈意见查,善始善终;结合抓业务工作查,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结合办理工作重点查,举一反三、以点带面,确保实效。走访工作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注重质量,突出重点,讲究方式,扩大比例,确保效果,实现“和谐承办”。按照要求,省交通厅等单位还将复查后的新情况重新向相关代表作出了再次答复。截至11月中旬,各单位已走访代表317人次,走访率746%。目前,各单位复查、走访工作还在深入进行。
        三、下一步工作意见
        下一步,省政府将以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认真贯彻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七届四次全会精神,不断提高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水平。一是抓住重点,办好实事。继续加强对重点问题和重点处理代表建议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努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二是扎实复查,及时走访。通过全面“回头看”和广泛与代表沟通,切实提高办理工作实效,善始善终。三是认真考核,搞好总结。会同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协主管部门,认真做好对省政府系统2008年度承办工作的考核评比工作。全面总结今年办理工作,认真谋划明年的工作,进一步促进省政府系统承办工作取得新发展,再上新水平。
        以上报告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
                   办理情况的报告


                        2008年11月25日在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李少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建议办理完成情况
        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省法院共承办省人大代表建议11件,闭会期间又接受办理任务5件。今年代表所提的16件建议,涉及工作建议2件,刑事审判3件,民事审判7件,行政案件1件,执行案件3件。全省三级法院高度重视代表提出的每一件建议,挑选审判骨干办案,认真研究代表所提意见,坚持严肃执法、实事求是,积极采纳代表建议,力求通过办好每件建议,不断改进法院工作,提高司法水平。目前,会上承办的11件建议,已全部办结并答复代表。会后承办的5件建议,已办结4件,未办结的1件,因案情复杂,属依法延期,正抓紧办理。同时,省法院还认真办结了去年11月份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闭会期间交办的4件建议。
        二、承办建议所做的主要工作
        (一)从“三个至上”的高度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省法院党组一贯重视对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高勇院长上任后特别强调,要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总书记“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重要讲话,在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和“人民法院为人民,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中,不断提高对办理工作的认识,增强工作自觉性。省法院党组认为:首先,做好办理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代表通过提出代表建议,对法制建设表示出有针对性的关注,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也体现了对于人民法院的关爱和信赖。第二,做好办理工作是贯彻落实“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必然要求。人大代表来自全省各地、各行各业,与人民群众紧密相连,最了解人民群众的心声,办理好代表建议,是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一项重要实践活动。第三,做好办理工作是实现审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司法结果是否公平正义,是否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人大代表的评判最具代表性。法院可据此举一反三,改进各项审判工作,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基于上述认识,省法院办理代表建议工作积极主动,务求扎实有效。今年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交办会后第三天,我院即召开办理工作交办会,向各承办单位下达了承办任务,明确了工作责任,工作时限及工作质量标准。院党组的高度重视,为办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证,极大地促进了承办工作的开展。
        (二)依靠制度抓落实,把办理工作提高到新水平
        为了提高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省法院在工作中注意积累经验,制定并不断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这些规章制度,对办理工作的各个层面、各个环节,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比如,对代表建议的办理逐号列入督查事项,由院督查室挂账督办,实行主办人,主办庭室负责人和主管院长三级责任制,一包到底;办理工作坚持“三优”标准,即办理时间上要优先,办理人员上要优秀,办理结果上要优质;在审判任务日益繁重的情况下,提出主办人要在多个案件中先办建议案,主管庭长、院长要在多个案件中先听建议案汇报,审判委员会要在多个案件中先讨论研究建议案;对未按时办结的建议,采取督查室督办卡督办,主管领导当面督办,召开专项督办会督办等多种方式,强化督办。由于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措施具体有力,省法院办理代表建议工作始终在积极、稳妥中进行,工作实效也较为明显。
        (三)发挥职能部门作用,确保办理工作优质高效
        我院代表联络室(督查室)具体负责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他们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发挥了很好的督促、协调和质量把关作用。一是积极联系代表,争取工作主动。院代表联络室对代表建议中反映问题不明确,相关诉讼材料不完整的,积极主动联系代表,问清相关情况,索取相关资料,力图准确交办督办。如邯郸团李士海、李伟代表所提第2009号建议,两位代表对省法院终审的中国二十二冶金建设公司与邯郸市峰峰焦化厂工程欠款一案提出建议,要求终止执行,并建议对此案再审。省法院代表联络室发现,此建议代表提出意见不具体又未附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对此,代表联络室为及时准确交办,几经询问最终与代表取得联系,沟通了情况,代表很快责成有关人员向法院递交了详细材料。二是做好协调工作。有的代表建议涉及多个法院、多个部门、多个环节,必须协调一致,工作才能快捷高效。为此,代表联络室经常根据情况召开协调会,解决分工负责和工作衔接问题,有效避免工作搁浅。三是把好质量关。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案中,院领导经常要求代表联络室派员参加,由其详细介绍代表所提主要观点和理由,使案件研究更有针对性,避免因代表所提问题疏于研究,而降低办理工作质量。对代表建议作出书面答复,也是办理工作非常重要的一环。代表联络室非常重视答复函的质量,力求做到“三个必须”,必须针对代表所提问题写出报告;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必须阐明法律,讲清道理。对采纳代表建议的,明确最终结果;没有采纳的,从事实和法律依据上作出解释。
        (四)主动回访代表,延伸办理工作
        省法院有关办理工作制度规定,代表建议办结后,对10名以上代表联名对案件提出问题的,由院领导带队回访代表;对5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问题的,由主办庭长带队回访代表。对意见未被采纳的案件表示出不理解的代表,要由代表联络室与承办庭庭长、承办人组成走访组直接到代表住所,向代表当面交流意见,进一步争取代表的支持。比如,江铁旦代表提出的2003号建议,对一起中院再审过的案件提出异议,省法院经认真审查,依法未能采纳代表意见。在将这一结果书面答复代表后,代表联络室负责人又专程到涉县回访代表,进一步从事实和法律上作出解释。代表高兴的说:“虽然我的建议未被采纳,但我对法院办理工作非常满意,我不仅接受法院审查结果,还要动员当事人尊重法院审判结果”。截止目前,法院对已办结的15件建议,已回访代表9件。10月中旬,副院长李少平同志又专门召集相关承办单位,对建议办结后回访工作进行督促,要求各承办单位必须在年底前对所有提出代表建议的代表进行回访。
        (五)加强日常联络,全方位接受代表监督
        今年二月,高勇院长主持召开院党组会议,研究通过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与全国、省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意见》,并下发全省法院遵照执行。《意见》除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外,还对接待代表来访法院,主动登门拜访代表,及时处理代表来信,定期向代表寄送法院工作资料等多项代表联络工作作出了规定。《意见》特别要求各级法院的领导要结合日常工作经常走访代表,征求意见。《意见》下发后,全省各级法院开展了主动走访代表活动,各级法院的领导,结合本职工作,在开展调研、检查工作、研究案件、参加会议等活动中,充分利用各种机会,采取多种联谊方法,加强了与代表的经常性联系。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高勇同志率先垂范,亲自登门走访了十余名代表,征求意见,为三级法院的领导树立了榜样。今年以来,全省各级法院的领导主动走访省人大代表650余人次,涉及代表500余名。走访中,代表们对法院队伍建设、廉政建设、审判工作等方面提出了60多条建议,并对6件个案,表示关注。对此,省法院代表联络室进行了梳理,按职能分工交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另外,我院继续定期向代表寄送《法院要讯》、《河北审判》等工作资料4000余份。通过这些资料的寄送,主动向代表汇报工作,使代表全方位了解法院工作,积极争取代表对法院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三、重点建议办理情况
         关于李彦平代表所提2011号建议。邢台团李彦平代表在关于制止经济案件执行过程中逃避债务的建议中提出,一是出台法律法规,从源头上杜绝此行为;二是对逃避债务的当事人在媒体上给予适度曝光,并建立信誉档案。对此,我院经研究认为,对于逃避债务的当事人,一是会同新闻媒体,建立执行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对赖帐者给予曝光;二是认真执行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三是如果被执行人转移法院查封的财产,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将按有关拒不执行判决罪的规定查处惩戒。同时,法院根据代表建议,在加强调查研究基础上,出台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程序的指导意见》,此项工作走在了全国法院系统的前列,对解决执行中逃债问题将会产生积极有效的作用。
        关于凌青利代表所提2004号建议。石家庄团凌青利代表针对政府规划、国土等部门对违法建设、违法占地等现象,按照有关法律程序执法效率低的情况,建议在全省法院系统设立城乡建设审判庭。对此,我院经认真研究认为,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庭须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进行,凌代表建议在全省法院系统设立城乡建设审判庭无此方面法律依据,但涉及审判工作的问题,应当予以重视。为加强这方面工作,我院制定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科学发展,富民强省”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指导意见〉》,对因土地、拆迁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方面的问题,提出规范性意见。《意见》中指出,全省各级法院在审理因土地、拆迁引起诉讼案件时,要注重公正与效率,在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积极发挥审判职能,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当事人的工作,最大限度地努力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努力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今后,我们还要针对代表提出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为全省经济建设又好又快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此建议答复代表后,我院副院长李少平又专门走访了凌青利代表,当面与代表讨论此方面工作,代表对法院认真负责的工作表示满意。
         四、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
         对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工作,我们通过不懈努力做出了一些成绩,但也还有一些缺点和不足,主要是个别建议案承办工作效率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对此,我们将在今后工作中,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对下步工作,我们一是抓紧将未结的代表建议办结,并尽快将结果答复代表。二是继续抓好答复意见中所涉问题的改进工作。进一步采纳代表提出的意见,促进法院各项审判工作,巩固和扩大办理建议工作的成果。三是按计划开展回访代表工作,对回访中代表提出的问题进一步抓好办理工作。我们有信心,通过上述工作的落实,在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前,使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以上报告如有不妥,请各位常委批评指正。

2008年11月25日


                           关于组织省人大代表
                           视察“双三十”单位履行节能减排
                             承诺情况的报告(书面)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

                                                                         (2008年11月25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8年11月13日至19日,省人大常委会继上半年组织省人大代表视察之后,再次组织34名省人大代表,组成三个视察团,分别由柳宝全、侯志奎、王增力同志带队,对张家口、承德、秦皇岛、廊坊、邢台、邯郸6市辖区内的14个县(市、区)、14家企业即“双三十”单位节能减排承诺落实情况进行了视察。同时,委托石家庄、唐山、保定、沧州、衡水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省市人大代表对本辖区内的“双三十”单位进行了视察。现将视察情况报告如下。
         一、视察活动的基本情况
        根据省委的部署和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连续三年对“双三十”单位节能减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推进我省节能减排工作。今年是开局起步的关键一年,做好下半年视察工作至关重要。总结这次视察活动,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认识统一,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省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省委的决策部署和云川书记的批示精神,将“双三十”节能减排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先后多次召开主任会议,研究制定三年对“双三十”单位依法实施监督的总体方案。把对“双三十”的视察作为2008年监督工作的重点内容,协调有关部门围绕中心,突出重点,研究措施,狠抓落实。视察活动中,人大代表以高度的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表现出良好的履职素质。二是精心谋划,严密组织。为确保视察活动高质量、有特色、见实效,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统筹安排,统一协调,周密组织视察活动。视察开始前,深入有关部门和“双三十”单位,认真调查研究,摸清底数。视察出发前,召开动员会,组织培训,人大常委会领导到会进行动员部署。各视察分团还对队伍组织、视察方法、视察选点等各方面反复研究,做出了严谨、细致、周到的安排。三是工作深入,注重实效。视察采取“听、看、查、访”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集中视察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深入当地“双三十”县(市、区)和企业,认真细致地开展工作;根据视察掌握的情况,集体研究,综合分析,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指出问题,中肯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在这次视察活动中,被视察单位高度重视,工作积极主动,虚心听取视察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整改决心较大。省发改委、环保局、建设厅等部门配合人大代表视察工作,为视察提供了业务保障;省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相互协作,保证了视察活动的顺利进行;新闻媒体积极参与并适时报道,营造了较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双三十”单位作为节能减排重点单位,明确目标责任并向省人大代表报告节能减排工作进度和承诺兑现情况创新了工作举措,体现了工作实效。
        二、“双三十”单位节能减排工作进展和成效
        总的看,全省“双三十”单位以完成目标任务为抓手,积极推进本单位的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比较顺利,势头良好,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以落实责任推动节能减排
        省政府高度重视“双三十”节能减排工作,今年以来多次调度、专题研究、组织检查、采取专项集中行动,出台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做了很多扎实有效的工作。各设区市和“双三十”单位将节能减排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双三十”单位节能减排工作。各市县成立了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节能减排工作领导机制和工作制度;从相关部门抽调业务骨干成立节能减排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协调、部署和考核;与辖区各县区、乡镇和“两高”重点企业签订责任书,将考核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县乡、单位和个人。秦皇岛市进一步明确了10个乡镇和30家企业作为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的重点,确立目标任务,严格考核问责;邯郸市重点抓住100家重点耗能企业和100个减排重点项目,建立了“双百+否决”工作机制;宣化钢铁集团和冀中能源邯矿集团建立节能减排档案和调度会议制度,严格管理考核,实行了“一票否决”刚性措施。
        (二)淘汰落后产能,以调整结构推动节能减排
        各市以“双三十”单位节能减排为契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文安县集中开展电镀行业集中整治,清理取缔全县271家电镀企业;沙河市关停高耗能、高污染的小玻璃生产线88条,集中爆破拆除烟囱133根,有效治理了二氧化硫和烟粉尘排放;永年县发挥节能监管和环保执法两支队伍的作用,集中整治107国道两侧等三个重点污染区域及钢铁、电力、医药化工三个重点行业,依法取缔非法炼苯炼萘企业118家、小电镀14家、小炼铁12家、土炼油26家;邢台钢铁有限公司累计投资近40亿元,引进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技术装备,淘汰所有高耗能的旧工艺,强化过程控制,实现污染物减排。
       (三)加大投入力度,以工程项目推动节能减排
        各市和“双三十”单位结合本地区产业特点和企业状况,加大投入力度,以点带面,实施了一批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邯钢投资9.2亿元引进世界先进技术建成了河北省第一台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项目,并投资6000万元建设全国钢铁行业最大的烧结机烟气脱硫工程;武安市拿出3000余万元,增加脱硫工程补助,有效地调动了企业上节能减排项目的积极性;霸州市在重点抓好城区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同时,积极谋划推动工业较集中的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投资1.16亿元的胜芳镇第一污水处理厂已建成投用,二期工程年内也将开工建设。金牛能源有限公司投资1.1亿元建设水泥厂余热发电等3项节能项目,投资7700万元建设东庞矿污水处理工程等5项减排项目。
      (四)严把准入关,以控制源头推动节能减排
       各市加强节能减排源头控制,提高准入门槛,把节能减排作为项目建设的重要前提。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建设“三同时”制度,严控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廊坊市实行严格的环保准入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今年以来对150余个新批项目执行了总量审批;宁晋县组织发改、环保、工商、电力等部门在企业立项、注册、年检、供电等环节上共同把关,联合执法,今年以来,6个项目未通过环评审批;丰宁县先后拒绝了投资3亿元的氢氟酸、氟化铝项目和投资1亿元的陶瓷耐火材料等一批项目;兴隆县今年累计否决投资1000万元以上不符合要求的项目14项。
      (五)加强监督检查,以严格执法推动节能减排
        各市和“双三十”单位加快环境监测设施建设,逐步形成省、市、县一体的监控网络;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监察行动,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利用媒体公开相关信息,实施社会监督,以多种手段全方位加强环境监管。承德市对30家重点企业安装54套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确保企业稳定达标排放;邢台市对12起环境违法重点案件实施了挂牌督办,在10个重点污染企业中实行了驻厂监督员制度;张家口市开展了饮用水源保护区、重点污染行业专项整治行动;邢台县开展“蓝天”、“碧水”、“环境净化”三大专项行动,提升大气和水源质量,有效降低了二氧化硫、COD、烟(粉)尘排放量。
        三、存在的问题
       我省“双三十”单位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各地、各单位之间发展还不平衡,在认识程度、工作力度和实际效果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
       1、 有些单位对节能减排的认识尚不到位。有的单位和领导将发展经济和节能减排对立起来,不能从科学发展的高度认识节能减排,尤其面对经济放缓,担心严格项目审批影响经济发展,企业关停改造影响地方收入;有的盲目乐观,对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艰巨性认识不足;有的存有畏难情绪,强调困难多,攻坚克难举措少;有的对国家和省节能减排指标体系、专业知识和工作要求研究理解不够,因而,一些地方节能监察机构还没有按要求建立,一些地方底数不清,给工作指导造成被动。
       2、 部分节能减排项目进展较慢。从视察情况看,一些地方或单位节能减排项目建设进展缓慢,有的明显落后于时间进度。如部分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建设存在资金投入不足,工程建设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运行困难等问题。另外,一些企业节能技改和治污减排的项目安排偏少,进度不快,节能减排总量不足,难以支撑承诺目标的完成。有的地方和企业在线监测设施没有按规定安装或工作进展缓慢,影响了工作效果。
       3、 一些地方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不够。个别地区传统型、资源型、“两高”行业依然占据较大比重,缺乏上大压小、以优汰劣的产业上档升级长远规划和有力措施,经济发展方式粗放的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有些地区对明令关停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清理不彻底,有的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改造中,存在工业园区建设进展不快,企业整合力度和集中治污的进度不快,已实施关停的企业存在反弹风险等问题。
       4、 有的地方和单位节能减排工作标准不高。一些地区分散的涉水工业企业虽然有污水处理设施,但设计标准偏低,普遍存在所排废水没有实施二级深度处理,达不到环境功能要求的问题;有些已建成的节能减排项目,没有正常运行,不能形成节能减排能力;有的工业园区没有形成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良性机制,工作措施不到位,个别企业存在偷排偷放现象。虽然我省二级以上天数同比有所增加,但是有些地区大气污染仍处于较高程度。有些地方对长期积累的历史遗留问题,比如坑塘、沟渠、河道中大量存积工业废水及露天堆放的工业灰渣缺乏有效的治理措施,这些,对地下水源及周边生态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构成了严重威胁。
        四、几点建议
        1、抓住机遇,加速推进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建设。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是完成承诺目标的主要措施。各级要抓住国家拉动经济增长,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的机遇,积极争取节能减排资金和项目,充分利用国家的各项优惠政策。要将节能减排与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将节能减排作为促进产业上档升级的推手,使节能减排与经济发展相互促进,互相支撑。“双三十”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承诺的节能减排目标,对所有工程项目进行认真检查,细化工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积极推进项目进度。已完成的,按照国家和省污染减排要求,建立台帐,确保稳定运行;正在建设的,加快施工进度,尽快投入运行,形成减排能力;落后计划进度的,要采取措施,努力弥补;没有实施的,应尽早启动。所有列入计划的节能减排项目,都应立足于高标准、严要求,尽量避免走弯路,重复投资。
        2、加大力度,坚决遏制“两高”行业过快增长。各级、各“双三十”单位要切实把节能减排作为刚性指标对待,转变发展观念,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坚决停止“两高”项目建设。严格执行新开工项目管理规定,强化节能减排审查评估管理,进一步研究出台有利于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加快改造、搬迁高耗能、高排放企业步伐,逐步建立依法规范、畅通有序的落后产能市场退出机制。加大对现有企业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支持,努力构建一个增量更优、存量更强的产业格局。
       3、因地制宜,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各地各单位应以贯彻实施国家即将出台的循环经济促进法为契机,根据自身优势和产业特点,认真谋划本地区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推广循环经济发展经验,通过园区布局,技术改造,集中治污,延伸产业链等手段,提高企业和园区内资源使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推动工业园区和生态示范园区建设上水平。要重视水资源的节约,加强水资源利用和管理,特别对企业自备井应按规定改用计量用水,鼓励和推广中水回用等节水技术和经验。
       4、深入调研,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考核体系。各级政府要认真总结一年来在抓“双三十”单位节能减排方面的经验,在完善“双三十”单位节能减排考核指标体系、考核办法、动态管理等方面加强调查研究,根据国家“整体控制、总量削减、突出重点、分区要求”的原则,综合考虑区域环境容量、排放基数、排放强度、工程削减能力等因素,科学研究节能减排统计考核体系和标准,提高各种统计数据质量。建议省有关部门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完善“双三十”单位考核体系,出台考核办法,充分调动基层干部积极性。对于个别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双三十”单位,要提前采取适当措施,重点督导,全面推进“双三十”工作的开展。
       5、标本兼治,营造促进科学发展的法制环境。要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案件,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治理和突出环境问题的解决,强化责任追究。加强节能减排监管能力建设,加速监测网络和设施建设,特别是要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在人、财、物上给予支持和倾斜,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人大的立法工作和政府的法制建设要紧紧围绕这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工作、难点问题来开展,积极探索,加快步伐,确保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营造一个适应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文明的法制环境。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事任免名单


                  (2008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决定免去:


     陈贵的河北省人事厅厅长职务;
     刘大群的河北省农业厅厅长职务。


                  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 六 次 会 议



                        出 席 人 员 名 单


主    任: 张云川
副主任: 柳宝全   宋长瑞   侯志奎   王增力   马兰翠    黄 荣
秘书长: 赵曙光
委    员: 马    静   马树强   王中联   王光星   王宝山   王学求   计卫舸    方 慈   石汉文 

                 左绍伟    冯志广   任保伦   刘进昌  刘鸿钦   关仁山   许淑凤   杜君丽   杨 中 

                 杨莉萍    杨振田   苏士峰   李小亭   李国良   张凤梅  张庆华  张连德   张英泽 

                 张宝岩    张洪义   张增良   陈学鑫   陈新华  武志雄   范振增 高士涛   唐树钰 

                梅世彤   曹素华   常   幸   崔慧霄   康瑞峰   梁志忠   梁树林  韩乃义 傅剑仁

                游    江    谢计来   靳宝栓   蔡文清   裴世馨  檀润华

                缺 席 人 员 名 单

    
委 员:杨 汭(事假) 崔洪斌(事假)

                  列 席 人 员 名 单

孙士彬   孙瑞彬  高 勇  张德利 李 靖  齐守印  边春友  李树淼  姬振海  石玉林 王凤鸣

刘志毅  孙 平  肖贵清  薛 静  王景武  王慧军  孔庆芝  李国斌  张仲锁  赵旭光  高东光

彭建强  靳训锋  牛会拴  李 彤  李长青  郭永利  李克非  王振平  刘守华  霍建明 柳建志

赵宝山  黄立强  白 刚  王英志  李屏东  丁建东  杨文宝  王文钊  董宝泉  杨国林 梁书屏

许晓明  郑新秋  郑金平  杨连镇  李西科  赵勇强  丁明亚  李林俐  王 凯  武晓红  周 霞

                                           崔  翔   邢瑞卿   哈明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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