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次会议纪要
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3月24日至26日在石家庄召开。
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2009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定、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邯郸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邯郸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定,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更改名称的决定,通过了人事任免事项。
会议还审议了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河北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工作要点、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三农”工作情况的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更改名称的决定。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张云川,常务副主任柳宝全,副主任宋长瑞、侯志奎、马兰翠、黄荣,秘书长赵曙光和委员共57人参加了会议。
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
结束时的讲话
中共河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张云川
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本次会议的各项任务顺利完成,开得很成功。在省委的领导下,省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全省的重大决策部署履行职责,工作抓得实,各项任务完成得比较好;在座的人大常委会委员忠于职守,努力承担起自己肩负的职责,这是应当充分肯定的。这次会议除了审议几个专项报告外,还任命了人大常委会和政府若干部门的工作人员。作为党的干部,我们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富民强省的进程中,承担着非常艰巨的任务,一定要立足各自岗位,正确履行职责,真正成为能干守职、不辜负人民群众希望的好干部,从而带动全省各条战线、各个系统,共同完成现代化建设的各项任务。
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是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特殊背景下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我省的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以高昂的政治热情参加“两会”,认真审议讨论各项重要报告。在审议吴邦国委员长所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大家一致认为,这个报告既是对人大工作的总结和部署,也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科学解读和有力宣示。报告篇幅不长,但内容丰富、富于创新,一改多年来按职权叙事的格式,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报告和部署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在自身建设方面,报告集中阐述了中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西方议会制度之间的本质区别,提出要积极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文明成果包括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绝不照搬西方那一套,绝不搞多党轮流执政、“三权分立”、两院制。这对于各级人大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立法监督等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在审议温家宝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时,大家一致认为,报告主线非常明确,就是认清形势,明确任务,同心同德,共克时艰。这个报告是对去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全面诠释,体现了中央对当前形势和任务的准确把握,指出今年是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最困难的一年,国际金融危机还在蔓延、仍未见底,经济增速下滑压力增大,已成为影响全局的主要矛盾,并从七个方面提出了今年的主要任务。我们一定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对当前形势的分析判断上来,把行动统一到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不要以一个产品、一个企业、一个地区、一个短时期内出现的某些回暖迹象,作为判断整个经济形势的依据,而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做好较长时间应对困难的准备。对于这两个报告,各级人大要认真学习贯彻,并结合实际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努力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我省的经济形势确实十分严峻。从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看,我们面临的形势不容乐观。去年靠农业丰收、农产品价格提高和非农产业特别是进城务工收入增长,我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突破了4700元,而今年农民增收则非常困难。虽然预计全省农产品特别是粮食产量会有所增长,但由于价格下滑,农民增产不增收的问题将很严重。同时,返乡农民工就业问题也非常突出,大量的农民工还没有完全恢复就业。现在农民的收入结构基本上是“四六”开,即60%的农村劳动力留在村里,40%外出务工;农民收入的60%来自农业和经营性收入,40%以上来自非农收入。大量农民工返乡、难以就业,必然会对农民增收产生很大影响。从工业生产这个重要支撑看,我们遇到的最大问题是不少企业经营相当困难,一部分企业甚至停产,给就业和增收带来了一系列问题。针对这一情况,省委、省政府做了大量工作,虽有一些缓解,但还没有实现根本好转。所以,当前我省经济发展同全国一样,正处在一个非常困难的时期。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确保今年经济增长达到8%,我省确定的目标是国内生产总值增长9%、财政收入增长10%。现在看,两个月过去了,经济下行压力仍然相当大。1—2月份,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略有增长,但增速持续回落;全部财政收入和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分别下降4.8%和2.9%。同时,全省用电量、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也没有大幅度增长。我们必须把尽快扭转经济增速下滑趋势、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最关键的一点。
保增长,就要按照全国“两会”的要求,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扩大内需上。要坚持两头抓,一头是抓企业和产品,抓市场,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一头是抓项目和投资,进一步启动消费,尤其是农村市场的消费。今年我省的建设任务繁重艰巨,面临的形势比较困难,但我们应该有信心通过真抓实干,落实好中央的决策部署,实现全年的目标任务。要看到,中央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为扩大内需特别是扩大投资需求提供了强大的动力。我们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可以大规模地开工建设各类项目,也从来没有这么大规模地为建设项目注入资金。据统计,1—2月份,全省新增贷款达到1070亿元左右,平均每天都有十几亿元的新增贷款投下去。2007年全省新增贷款不到一千亿,今年两个月就超过了一千亿。努力把这一势头保持下去,就能为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要继续把抓好各类项目的谋划、推介工作,积极争取金融机构贷款作为最大的任务来抓,进一步扩大河北的信贷规模。前年我省的存贷比只有58.6%,这是吃了大亏的。要利用这次中央实行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机遇,努力把更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搞上去。在这方面,一要解放思想,切实克服怕担风险等思想顾虑。我们投入每个项目都是要经过充分论证和银行评估的,把住这一条就没有多大风险。修铁路有什么风险?建设港口有多大风险?企业技术改造有多大风险?搞城市改造和新民居建设有多大风险?随着国家各项重大决策部署的实施,河北和全国一样,整个内需会很快启动起来。这些年我省经济增长中,投资拉动占到了52%到55%。要实现今年增长9%的目标,必须找准扩大投资这个切入点、大刀阔斧地干。二要加大力度,确保新增贷款规模大幅提高。今年国家新增贷款规模是5万亿元,现在已经发放2.3万亿元,我们拿到了将近1/20,应该说是不错的,但下一步任务更重。尤其是上半年剩下的几个月,各地区、各行业要在统筹兼顾的基础上,抓紧筹划和论证项目,争取更多的项目列入国家新增贷款的大盘子。总之,扩大内需有方方面面的工作,但河北的当务之急就是调动全省各方面力量推动项目的筹划和建设,努力把贷款规模搞上去。只要不形成呆坏帐,贷款基数上去了,就是河北经济实力提升的重要体现。省委、省政府就是要算这笔大账,并以此为切入点迅速增强河北的经济实力。
二、要大力推动经济结构调整
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求要把保增长和调结构结合起来,尤其要把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作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主攻方向。按照科学发展观的尺度来对照,河北的经济结构严重不合理,这不仅表现在一、二、三产业结构不合理,三大产业内部的行业结构、企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也很不合理。“一钢独大”,钢铁、建材、服装等传统产业支撑了我省十几年的高速发展,但如果按照原有的经济结构、在原有的水平上进行扩张,就不可能保持又好又快发展。这次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对我们来讲是一副清醒剂,增强了调整经济结构的压力和动力。所以,省委在开展学习实践活动中明确指出,过去那种过分依赖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生产低端产品的路子不能再走下去了,必须明确结构调整的导向,打造符合河北实际的现代产业体系。要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和产品,努力把传统优势产业做强。具体到钢铁产业讲,就是要调整品种结构,搞好延伸加工,提高技术含量,增强经济效益。要大力发展先进装备制造业,这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工业和科技水平最具标志性的体现。发展装备制造业,要靠强大的人才和科技支撑,尤其是装备总成,不是谁都能干的,但我们必须朝这个方向发展。要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特别是生产性服务业,规范提升传统服务业,提高服务业增加值和就业的比重。调整产业结构,主要靠三项措施:一是强力推进节能减排,压缩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二是搞好自主创新,开发新产品,提高产业技术水平。三是抓项目增量调整,做好“加法”而不仅仅是做“减法”。全省上下要抓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抓技术改造项目,抓产品提升项目,这应该成为一个主导。
我省经济结构不合理的另一个表现,是城乡结构不合理。河北作为处于京津都市圈的城市,城镇化率却只有40%多。我省在11个设区市居住的人口是1258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8%,而全国居住在城市里的人口则是3.78亿,占总人口的28%,河北比全国平均水平低了10个百分点,这是个大问题。加快推进城镇化,尽快改变城乡结构不合理的状况,决不仅是加快城市改造建设、打造经济高地的问题,而且是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统筹城乡发展的问题。城镇化的推进过程,是一个优势产业、优秀人才尤其是高水平科技人才聚集的过程。省委提出要实现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让大家树立强烈的城镇化意识,使全省城镇特别是11个设区市的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承载能力显著提高、居住条件大为改观、现代魅力初步显现、市民素质和管理水平大幅提升。首要的任务是改善空气质量,使11个设区市的空气质量符合国家二级标准,在这一点上要不达目的不罢休。石家庄要用三年时间,把燃煤量从2007年的809万吨降到2010年的300多万吨。总之,产业结构调整、城乡结构调整是河北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两大主题,要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坚定不移地抓下去。搞节能减排不要犹豫,走自主创新道路不要犹豫,坚持以项目建设带动不要犹豫,推进城镇化建设不要犹豫。
三、要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还强调了保民生的问题。我们党的宗旨就是为老百姓谋利益,我们干部就是要为人民群众服务。在经济发展遇到困难的时候,老百姓就业、增收、社会保障等方方面面的问题就会多起来,对这些问题不重视,往往会酿成不安定因素、酿成社会矛盾,这是客观规律。所以,今年我们要加大对民生的投入力度,政府新增财力主要用于改善民生,扩大社保、医保、低保等的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
四、要着力转变干部作风
实现今年的各项目标任务,必须切实转变机关职能,下大力改进干部作风。只有广大党员干部真心诚意、真抓实干,按照中央精神统一思想,按照中央决策部署抓好落实,河北才能更加卓有成效地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今年省委、省政府开展“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就是为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目标所采取的重要措施。要大刀阔斧地削减行政审批项目、大幅度提高行政效率,让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切实感觉到我们是在为他们服务的,让全社会通过干部的行为树立起对河北未来发展的信心。转变干部作风,要坚持“四重”方针,即重在教育,重在建立完善制度,重在规范公务员行为,重在监督。这四条做好了,就能把干部队伍教育好、管理好、监督好,使那些原来有点毛病的干部好起来,推动干部作风逐步向好的方向发展。在这方面,下半年会有一系列的举措出台,如机关干部竞争上岗、轮岗交流,探索建立全社会的监督机制,让服务对象对机关干部打分评价等。希望人大系统的同志们积极参与进来、做好示范榜样、发挥积极作用。同样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都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开展工作,为什么不同地方、部门和行业的工作成效却大不一样?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根本的是发展环境问题。一个是有没有山青水秀的硬环境,是否有良好的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发展平台,在这里能否做到生产要素集聚便捷、市场运作成本低、投资回报好。一个是有没有风清气正的软环境,具体体现在政府行政行为、党政干部服务意识、法制环境、人文环境、老百姓文明素质等各个方面。一个地方只要抓好软硬环境建设,尤其是党政机关的服务规范,投资项目就会不请自来,改革发展的步伐就会不断加快。
五、要加强人大自身建设
贯彻落实全国“两会”精神,人大机关责无旁贷。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纪委三次全会的重要讲话精神和这次全国“两会”的工作部署,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找准位置、发挥作用,为推进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富民强省做出贡献。人大常委会和人大机关的工作是可以做得很实的,是大有可干、大有作为的。要进一步振奋精神,在服务大局中找到位置和价值,增强工作的荣誉感和责任感。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继续围绕全省中心工作履行职权,努力成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参与者、推动者和监督者。尤其要加强调查研究,使立法工作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又符合河北实际,对工作能够起到应有的推动作用;加强执法监督,加强对政府和两院的监督,做到有法可依、方法对路、讲求实效。建议今年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要做一个延伸,不仅要对整个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更重要的是监督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从中发现问题。与其监督看不懂的大账,不如把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一个一个进行监督,看看财政的钱、纳税人的钱在这个部门是不是真正用好了。部门预算监督好了,总预算的执行情况也就把握住了。只要对全省改革开放、又好又快发展、和谐社会建设和社会稳定有益,不管是立法、执法监督还是人大代表工作、机关自身建设,都要大胆开拓前进,争取各方面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在服务大局上有新的更大作为。
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次会议议程
1、审议《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草案)》
2、审议《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草案)》
3、审议省政府关于提请审议《2009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议案
4、审议省人大财经委关于《2009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5、审查批准《邯郸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修正案)》
6、审议《河北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工作要点(草案)》
7、听取和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8、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三农”工作情况的报告
9、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更改名称的决定(草案)
10、人事任免事项
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4号)
《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3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009年3月25日
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2009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其他国有资产投资以及以政府投资和其他国有资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代建、咨询服务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并通报本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审计机关审计国家建设项目所必需的审计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国家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国家建设项目计划和有关文件同时抄送本级审计机关。
第八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国家建设项目,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保守秘密,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
第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国家建设项目计划以及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确定的审计重点,编制年度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审计机关编制的年度审计计划应当抄送本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下列国家建设项目由审计机关组织审计:
(一)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
(二)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审计的;
(三)其他需要审计的。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法定资格、资质的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国家建设项目,由审计机关和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审计机关和建设单位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不得出具虚假报告,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负责本级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十五条 国家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在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可以利用有关部门、单位有效的审核或者审计结果。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工作。
审计机关有权就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建设单位报送下列资料:
(一)项目前期立项文件、有关招标投标文件、合同文本;
(二)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包括造价书、施工图、设备材料采购单、工程计量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有关会议纪要等;
(三)银行开户资料、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等财务资料。
第三章 内容和程序
第十九条 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三)工程价款结算情况;
(四)有关税费计缴情况;
(五)建设成本核算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审计事项;
(二)竣工决算编制情况;
(三)尾工工程和预留资金情况;
(四)建设资金节余及分配、基本建设收入的核算情况;
(五)投资效益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设项目必须经过竣工决算审计,审计结果作为资产交付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订立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保留一定比例的待结价款,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清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建设项目已经竣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审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实施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的规模确定审计期限,审计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因特殊情况,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国家建设项目逐步实行绩效审计。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国家建设项目的资金运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应当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出具审计报告。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依法作出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违反规划、土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
(二)未经国家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咨询服务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四)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审计机关作出审计移送处理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国家建设项目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当利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对聘请的专业人员的审计工作未全面履行监督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与被审计单位、聘请的专业人员、社会中介机构串通舞弊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国家建设项目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国家建设项目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向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一)拒绝、阻碍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的;
(二)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三)提供的有关资料及情况不真实的。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付出的工程价款超过审计结果部分,责令建设单位予以追回,可以处多付出工程价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出具虚假报告,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的,由有关部门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社会中介机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其资格证书;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96年12月10日公布的《河北省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草案)》
的 说 明
——2008年9月23日在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河北省审计厅厅长 葛梦彬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就《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省政府于1996年12月发布了《河北省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省政府第173号令)。该办法实施后,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加强了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从1996至2007年,审计建设项目5989个,查出违规资金11284亿元,为国家节省建设资金4537亿元,对加强我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增强投资约束机制,促进投资领域稳步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适应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范围进行了重新界定;审计署制定了《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内容、程序等做了更加具体明确的规范。这些法律规范的出台,对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省政府第173号令在审计监督的主体资格、审计监督的措施、审计监督的范围等方面不能适应新的要求,影响了审计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为强化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障建设资金的安全完整,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迫切需要地方立法对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予以规范。因此,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省审计厅从1999年开始着手起草《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期间,三次被省政府法制办纳入立法调研计划。根据省政府2007年立法计划,省审计厅、省法制办到省外进行了实地考察,到秦皇岛、唐山、承德三市及9个县区进行了调研,组织全省审计系统从事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领导、业内专家、业务骨干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论证,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2007年12月,将《条例(草案)》提交省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讨论得到通过。
三、《条例(草案)》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关于审计范围的确定。《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将建设项目审计的范围界定为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以及其他国有资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署颁布的《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规定审计机关对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采购、供货、代建、咨询服务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根据上述规定,《条例(草案)》第二条、第三条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政府投资、以政府投资为主以及其他以国有资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其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应当接受审计监督。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代建、咨询服务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监督。
(二)关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计划的制定。按照《审计法》的要求,审计机关应当对所有政府投资、以政府投资为主以及其他以国有资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但从当前各级审计机关的力量来看,由各级审计机关完成所有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有很大的难度。因此,《条例(草案)》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国家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国家建设项目计划以及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确定的审计重点,编制年度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列入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计划的项目,由审计机关审计。其余的国家建设项目,由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这样规定,既保证了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全面审计,又突出了重点,防止了重复审计。
(三)关于竣工决算审计的规定。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一般是事后监督。从以往的审计实践看,国家建设项目中被审计揭示出的高估冒算、相互串通套取国家资金等问题,由于价款结算、竣工决算已经完成,无法得到纠正,多支付的资金也无法追回。为了防止此类现象,《条例(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建设项目必须经过竣工决算审计,未经审计的,不得进行竣工决算。”并在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审计机关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多付出工程价款的,责令予以追回,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规定,将有效保护国家建设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关于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活动的监督。为了提高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活动中的规范化程度,约束引导其依法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条例(草案)》对其执业过程中的各项活动提出了明确要求。第十四条规定“社会中介机构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不得出具虚假报告。”另外,还规定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监督。
以上说明,连同《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9年3月24日在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刘鸿钦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9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会后,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及各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并将《条例(草案)》修改稿印发省内十一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在人大网站上公布了《条例(草案)》文本,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并通过代表信箱向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同时,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赴唐山召开了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部分大型企业、律师及人大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了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2008年12月,又召开了由省人大财经工委、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等九个部门参加的省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座谈会。会后又根据各方面意见进行了认真修改。2009年3月13日,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审计厅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2009年3月17日,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条例的体例结构
在调研和征求意见中有的同志提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做了较多的条序调整和条款的增删,由原《条例(草案)》的二十八条增加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三十五条,各相关内容又相对独立,应当分章设置,以使条例层次清晰,便于理解执行。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分为五章,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和权限,第三章,内容和程序;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
二、关于对审计主管部门和审计人员责任和工作效率的规定
1、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在条例中应当加入审计主管部门和审计人员应当承担责任的条款,体现权力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两条作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的第八条和第九条,具体表述为:“第八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国家建设项目,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保守秘密,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第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同时,增加一款作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的第十一条第三款,具体表述为:“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审计机关应对审计开始的时间作出明确规定,以提高工作效率,便于社会监督。《条例(草案)》第十七条只规定了审计机关自接到竣工决算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计安排的意见,并未规定审计开始的具体时间,这样会降低审计工作的效率,应当进行修改。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条例(草案)》第十七条第一款进行修改,作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的第一款,具体表述为:“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建设项目已经竣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审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实施审计。”
三、关于审计监督的内容
1、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审计监督是对国家建设项目资金的运用情况进行审计,而不是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具体运作进行把关,《条例(草案)》第十八条所规定的部分内容超出了审计机关的职责范围,应当进行修改。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该条进行修改,作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的第二十条,具体表述为:“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概算、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二)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三)工程价款结算情况;(四)有关税费计缴情况;(五)建设成本核算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2、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在审查意见中提出,在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一方面应注重其真实性、合法性;另一方面还应对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进行检查和评价,建议在条例中增加绩效审计方面的内容。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作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的第二十五条,具体表述为:“审计机关可以对国家建设项目逐步实行绩效审计。”
3、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在审查意见中提出,审计应当注重事先预防和过程控制,即跟踪审计,只有这样才能够提高投资效果,克服事后监督的局限性,建议在条例中增加跟踪审计方面的内容。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作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的第二十六条,具体表述为:“审计机关可以对国家建设项目的资金运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四、关于对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规范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委托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应当对委托主体作出明确规定,以防止建设单位和中介机构恶意串通侵吞国有资产。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条例(草案)》第十二条进行修改,作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的第十二条,具体表述为:“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国家建设项目,由审计机关和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审计机关和建设单位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五、关于对竣工决算审计和待结工程价款的规定
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在审查意见中提出,在国家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仍然存在施工单位高估冒算项目建设资金、建设单位在审计完成前已经进行价款结算,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难以追回的情况。因此,应强化竣工决算审计方面的内容,并增加待结工程价款方面的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条例(草案)》第十六条进行修改,作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的第二十二条,具体表述为:“国家建设项目必须经过竣工决算审计,审计结果作为资产交付的依据。”同时增加一条作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的第二十三条,具体表述为:“建设单位在订立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保留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的待结工程价款,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清的依据。”
六、关于对多付出工程价款的处罚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对高估冒算、多付出工程价款的行为,除责令追回外,还应规定一定的处罚以达到惩戒的目的。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进行修改,作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的第三十二条,具体表述为:“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多付出工程价款的,责令予以追回,并处以多付出工程价款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省人大财经工委审查意见对《条例(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序调整。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草案)》
修改意见的报告
——2009年3月25日在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庆华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3月24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委员会的意见,经反复修改,已基本成熟,建议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表决。同时,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3月25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该法规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省人大财经工委、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会后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法制委员会的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国家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除按国家规定预留百分之五的质量保证金外,《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又规定了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的待结价款,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为使条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利于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建议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进行修改,作为《条例(建议表决稿)》的第二十二条,具体表述为:“建设单位在订立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保留一定比例的待结价款,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清的依据。”
此外,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序调整。
《条例(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该法规草案经过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和反复修改,已经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表决。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建议表决稿)》,请一并审议。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河北省2009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
的 决 定
(2009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听取了省财政厅厅长齐守印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09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说明,审查了河北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2009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审议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09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审查情况的报告》。会议同意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2009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邯郸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决定》
的 决 定
(2009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批准《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邯郸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决定》,由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更改名称的决定
(2009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农村经济工作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分别更名为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城乡建设和环境资源工作委员会。
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本次常委会会议拟通过、批准的地方性法规
修改意见和审查情况的报告
——2009年3月25日在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庆华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3月24日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对《邯郸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修正案)》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经过反复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
3月25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上述法规草案和报批法规进行了审议和合法性审查。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会后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法制委员会的修改意见和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审议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国家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除按国家规定预留百分之五的质量保证金外,《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又规定保留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的待结价款,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为使条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利于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建议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的第二十三条进行修改,作为《条例(草案建议表决稿)》的第二十二条,具体表述为:“建设单位在订立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保留一定比例的待结价款,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清的依据。”
此外,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序调整。
《条例(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该法规草案经过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和反复修改,已经基本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表决。
二、关于《邯郸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修正案)》
审查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意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对该报批法规没有提出合法性方面的意见,同时对个别条款提出了两点具体修改意见,邯郸市人大常委会同意按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进行修改。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
以上报告连同草案建议表决稿和批准决定草案,请一并审议。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关于检查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贯彻
实施情况的报告
——2009年3月24日在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黄 荣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将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贯彻实施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七届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三农”工作,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张云川同志要求和省人大常委会2008年工作安排,省人大常委会于2008年12月8日至12日,组织部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代表,对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两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之前,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执法检查汇报暨动员会,听取了省农业厅、发改委、财政厅、国土厅、粮食局和省农办等部门的工作汇报,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柳宝全出席会议并作动员讲话。之后,检查组分三个小组,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侯志奎、马兰翠、黄荣同志带队,分赴石家庄、保定、张家口、廊坊、邢台、邯郸6市及所辖12县(市、区)进行检查。期间,通过听取当地政府的汇报,与基层干部和农民代表座谈,深入农村走访农户,实地考察部分农业龙头企业、种植养殖小区、农业科技园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技推广站等,对“两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深入了解。同时,委托承德、秦皇岛、唐山、沧州、衡水5个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自查。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两法”取得的主要成效
从执法检查的情况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宣传贯彻“两法”高度重视,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对“两法”和强农惠农政策的宣传贯彻力度,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我省“三农”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
(一)加强“两法”宣传和培训,提高了依法行政水平。各级政府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送法下乡、法律咨询等形式,深入开展“两法”和强农惠农政策宣传活动,提高了广大农民的知法、守法和依法维权意识;加强对执法人员和基层干部的法律政策培训,提高了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能力;加大农业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类涉农违法案件,积极调处土地承包纠纷,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2008年,全省农业系统立案查处农资案件1137件,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1775万元。
(二)认真落实强农惠农政策,加强了农业基础建设。一是狠抓各项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2004年以来,全省累计发放粮食直补和综合直补资金161亿元、补贴农户达1428万户;累计发放良种和棉花补贴115亿元;落实农机具补贴386亿元;发放能繁母猪补贴473亿元,奶牛补贴108亿元,有效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二是加大财政对“三农”的投入。2002年以来,全省累计安排农业支出421亿元,年均增幅231%,其中省级预算安排农业支出6518亿元,年均增幅114%,高于同期省级经常性收入增幅06个百分点。各市、县政府也都克服财政困难,财政支农幅度有了较大提高。三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2008年,省发改委争取中央财政资金28亿元,加快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总蓄水量达到28亿立方米,引黄济淀补水16亿立方米,缓解了水资源短缺矛盾;加快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新增节水灌溉面积216万亩。邯郸市近三年来,累计投入1亿多元,加强以生态水网工程为核心的农村水利设施建设,盘活水利资产数十亿元,增加地表水灌溉面积126万亩,直接受益农民达12604万人。
(三)依法加强耕地保护,保障了粮食安全。各级政府坚持土地用途管制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耕地保护,规范基本农田管理,落实保护责任。截止2007年底,全省耕地总面积947271万亩,人均耕地1364亩,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基本农田面积8805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9295%;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共投资16亿元,开发整理土地14932万亩,新增耕地1407万亩,为保障粮食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2008年全省粮食亩产629斤,创历史新高;粮食总产达581亿斤,比上年增加129亿斤,连续5年增产。加强储备粮管理,建立粮食市场预警机制和粮食应急体系,保障了粮食安全。石家庄市重视基本农田保护和粮食生产,着力发展粮食产业,已建成我国北方稳定高产优质粮食生产基地,常年播种面积稳定在1100万亩,粮食总产量达500万吨。
(四)加强土地承包管理,农村土地流转取得新进展。各级政府积极做好二轮土地延包工作,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截至2007年底,全省开展土地延包的村共49373个,占总村数的9952%;土地延包面积845094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957%;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比例均达到97%以上。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开展土地流转和集约经营试点,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有效推进了土地流转和农业规模经营。廊坊市积极引导承包地向种植大户和农业企业集中,土地流转面积达376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81%。张家口市建立了3个县级、38个乡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宣化县元子河村按照土地所有权归集体,土地经营权归合作社,土地收益权归农户的原则,成立了农业股份合作社,实现了全村土地规模经营。
(五)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民组织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围绕培育壮大特色主导产业,大力扶持发展农业龙头企业,有效提高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目前全省市级以上农业重点龙头企业1760家,其中省级龙头企业300家,国家级32家,年销售收入达1500亿元,涵盖了种植、养殖、加工、销售等领域,带动并形成了一批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加工产业带。同时,不断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到7760家,入社农户232万户,辐射带动农户440万户,占总农户的457%。保定市围绕打造绿色食品加工供应基地,大力发展龙头企业,积极争取与知名大企业的投资合作,近年来相继有伊利、蒙牛、汇源、新希望、康师傅、喜之郎、娃哈哈等知名企业落户该市。
(六)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扎实推进。各级政府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围绕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大力实施村村通、电网改造、饮水安全、新民居试点等工程。目前全省基本实现了村村通公路,户户通电,50户以上的自然村实现了村村通广播电视;2008年新建农村沼气池30万户,累计达244万户;“城乡一体、集中供水”模式逐步推广,五年来共解决了578万农民的饮水不安全问题。邢台市投资15亿元建成61处联村供水站,解决了388个村、37万人的饮水不安全问题。各地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全面实施农村免费义务教育,发展农村文化事业。目前全省农村低保户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现全覆盖,乡镇医院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
二、贯彻实施“两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执法检查的情况看,在贯彻实施“两法”、解决“三农”问题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农民增收难度加大。目前我省城乡二元结构尚未完全打破,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水平较低,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尚未形成。我省城镇化水平较低,2007年城镇化率为4025%,低于全国平均水平465个百分点;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能力还不强,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2003年城乡居民收入之比为254:1;2007年为272:1;2008年扩大为280:1。当前,制约农民增收的因素较多,保持稳定增收的难度加大。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农民工返乡数量增多,农民工资性收入明显减少。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过快,2008年平均涨幅20%,其中化肥价格上涨30-50%,导致农业生产成本大幅度提高,种粮比较效益下降,直接影响了农民增收。据物价部门监测,我省玉米价格由去年年初的每斤081元降到068元,降幅达16%,油料价格降幅达20%,生猪、仔猪价格降幅达32%、57%。
(二)“三农”投入不足,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民组织化程度不高,难以适应发展现代农业的需要。一些地方政府农业投入没有达到法定增长幅度,特别是一些农业大县、财政穷县,很难为“三农”发展提供足够资金保障,直接影响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农业项目配套资金落实难,且管理分散,难以集中财力办大事。由于对“三农”投入不足,制约了现代农业的发展。一是农业基础设施薄弱。一些农田水利工程老化失修,抗灾能力不强,一些地方“农业靠天收”的局面尚未从根本上改变。二是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民组织化程度不高。有的地方特色主导产业不够突出,产业集中度较低、链条短,初级产品多、附加值低,知名品牌少、大路产品多,龙头企业规模小、实力弱、带动能力不强。与农业发达省份相比,我省农业龙头企业的数量、规模、效益等都存在较大差距。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慢、不平衡、覆盖面低,贷款难、融资难、用地难的问题比较突出,内部管理不规范,利益分配机制不完善,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较低。三是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仍不完善。县、乡两级农技推广体制不顺、机制不活、队伍不稳、保障不足、多元化服务组织发展缓慢,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水平较低,农业科技推广现状与农民需求之间仍存在不小差距。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与耕地保护制度尚未完全落实到位。一是农村人地矛盾突出。由于我省二轮土地承包大多是顺延承包,各地仍程度不同地存在一些遗留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人口的变化,农村“人多地少、人少地多”的问题日益突出。二是土地流转不规范。存在着流转形式单一、口头协议多、流转期限短等问题,造成我省土地流转进展缓慢、规模小,制约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截止2007年底,全省土地流转面积1465万亩,仅占耕地总面积的19%,低于全国平均水平35个百分点。三是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的有效机制尚不完善。有的地方仍存在未批先占、边补边占、占优补劣、占而不补等问题;农民自主保护耕地的意识不够强,有的农民违反土地法律法规,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甚至在自己承包的基本农田内违法取土、挖渔塘、种树、盖永久性建筑物等现象时有发生。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明显存在,相关职能部门监管尚未完全到位。目前正处于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重要时期,生产经营规模小而分散,产加销环节多,推广标准化生产和统一产品质量标准难度大;一些地方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制度不健全,监管有漏洞;少数生产经营者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守法意识严重缺失,个别不法分子利欲熏心,违规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明显存在;农产品生产经营管理不规范,预防为主、源头治理、全程监管制度不落实,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不健全,相关职能部门监管尚未完全到位,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
(五)农业风险管理制度、灾害损失保障机制缺失的问题比较突出。长期以来,自然灾害频发、因灾损失严重一直是制约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一个重要因素。农业政策性保险险种少、覆盖率低,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尚未形成规模,保险范围有限。以目前我省主要农作物为例,小麦、玉米、棉花三大农作物的承保面积分别只有280万亩、400万亩、180万亩,分别仅占这三大农作物总面积的7%、10%、18%。
(六)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尚不健全。一是有些地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体制仍然不顺,致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能难以行使。二是农业综合执法力量不足,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尚需提高,目前尚不能完全适应农业综合执法的需要。三是农业综合执法经费不足,执法装备落后。相当一部分市、县没有将农业执法经费全部列入财政预算,尚有24个县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仍为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单位,导致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三、进一步贯彻实施“两法”的意见和建议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七届四次全会精神,推动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更好地贯彻实施,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积极推进城乡发展,千方百计促进农民增收。一要积极探索建立城乡建设规划、产业布局、基础建设、公共服务、劳动就业和社会管理一体化制度,实现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缩小城乡差别。二要加快城镇化建设,力争在3-5年内赶上全国城镇化水平;建立健全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鼓励和引导工商企业反哺农业,促进城市生产要素向农村流动,发挥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三要按照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加快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健全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四要稳定农资价格,降低生产成本,建立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防止谷贱伤农,保障农业经营收入稳定增长。五要高度关注返乡农民工再就业问题,加强技能培训,扶持农民工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农民工就业,确保农民工资性收入不减少。
(二)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认真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一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尽快完成二轮土地延包的扫尾工作,研究解决人地矛盾的相应对策,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二要积极推进土地流转,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加强土地流转管理与服务,依法规范流转行为,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建议省政府抓紧起草《河北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草案)》,尽快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三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基本农田必须落实到地块、标注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证书上,并设立永久性保护标志;要创新耕地保护机制,实行耕地保护问责制,确保粮食安全;要加快“空心村”治理和城中村改造,加大土地开放整理力度,严把补充耕地验收关;加大土地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三)加大对农业支持保护力度,促进农业稳定发展。一要抓住国家扩内需、保增长、增加农业基础设施投入的机遇,积极谋划农业项目,争取国家资金支持。二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支农力度,整合支农资金,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农业稳定发展亟需的重大项目。三要建立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制度,扩大对粮食大县转移支付和奖励补助,扶持种粮大户生产,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四要加强农田基本建设,加快中低产田改造,大力发展节水灌溉和旱作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五要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进一步调优农业结构,突出特色主导产业,带动产业向规模化、集群化发展;扶持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培育知名产品,延伸产业链条,使农产品向精深加工方向发展,提高产品附加值;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形成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六要积极扶持发展多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切实解决其贷款难、用地难等问题,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市场竞争力。建议省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抓紧起草《河北省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争取尽快出台。七要深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建立职能明确、设置合理、布局优化、运转灵活的基层新型农技推广体系,加强农技推广服务能力建设,保障农技推广服务经费,改善服务装备和手段,依靠科技促进农业发展。
(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一要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肥料市场监管,坚决制止违法使用农药和饲料等行为,切实净化投入品市场。二要大力推行标准化生产,普及标准化技术,严格要求农业生产经营者按照质量安全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进行生产,实行全程控制。三要加快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和县级农产品综合质检站建设,完善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严格实行行政问责、责任追溯等制度,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议省政府抓紧起草《河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草案)》,尽早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五)积极发展农业保险,保障农业稳定发展。要充分认识农业保险对稳定农业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作用,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积极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范围、增加险种,鼓励发展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业务,并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努力规避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建议省政府制定并出台扶持农业保险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六)加强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努力提高执法水平。一要督促各地理顺土地承包管理体制。二要重视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按照机构建设综合化、执法队伍专职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监督制度化的要求,健全农业综合执法体系,落实人员编制和执法经费,改善执法装备。三要加强对农业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整体素质,实行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加大农业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案件,不断提高农业执法水平。
关于“三农”工作情况的报告
(2009年3月24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张 和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安排,现将我省“三农”工作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主要成效
党的十六大以来,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坚持夯实基础,提升能力,加快发展,保障安全,农业农村经济实现了持续健康发展。2008年,全省农林牧渔业总产值达3505亿元、增加值达2035亿元,分别比2003年增加1548亿元和938亿元,年均分别增长55%和5.4%。
(一)农业产业整体竞争力明显增强。主导产业支撑作用明显提升,2008年,畜牧、蔬菜、果品三大主导产业产值占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比重达68.5%。粮食生产稳步增长,总产达581亿斤,连续五年增产。农业产业化经营率达55.3%,比2003年提高11.2个百分点。2007年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52.98%,四年提高了3个百分点。
(二)农民生活质量逐步改善。200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达4795元,比2003年增加1942元,年均增长388元。五年累计减少贫困和低收入人口62万人,有4149个村初步完成了整村推进扶贫规划。农村恩格尔系数为382%,比2003年下降1.7个百分点。每年有600多万人次参加实用技术培训,农民科技文化素质不断提升。
(三)农村基础设施得到加强。南水北调中线京石段顺利建成通水,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和骨干河道治理进展顺利。重点林业生态工程扎实推进,植树造林2900多万亩,森林覆盖率达2325%,提高3.77个百分点。发展节水灌溉1073万亩,改造中低产田560万亩,治理水土流失9380平方公里。实现了村村通公路、通电话、通广播电视。沼气用户发展到244万户,578万农村人口饮水不安全问题得到解决。
(四)农村社会事业加快发展。把农村社会事业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主要内容,不断增加投入。农村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农村地区实现了全覆盖,参合农民达4668万人。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农民自办文化机构发展到l万多个。农村低保人数达171万人,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标准达到或超过当地居民平均水平。
(五)农村各项改革深入推进。全面取消农业税,完成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供销社改革、小型水利产权制度改革、农垦体制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基本完成了主体改革任务。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全面铺开,2.5万个村开展了一事一议项目建设。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农村综合改革不断深化。
五年来,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好形势来之不易。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重点把握了以下几方面:一是坚持把“三农”工作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二是坚持把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作为基本方略。三是坚持把促进农民增收作为中心任务。四是坚持把发展现代农业作为主攻方向。五是坚持把项目建设作为载体。
二、当前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当前我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已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巩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好势头,实现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还面临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特别是去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持续扩散蔓延,对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冲击和影响日益显现。
第一,农产品价格下行、卖难显现,影响农业稳定发展。2008年前三季度,绝大部分农产品价格高位运行。第四季度,主要农产品价格全面下行。从目前看,推动农产品价格下行的动因仍未改变,稳定农产品价格难度很大,依靠价格实现增收的形势日趋严峻。
第二,农民工就业困难、返乡增加,影响农民持续增收。近期,金融危机向实体经济扩散,给劳动密集型、外向型中小企业带来严重冲击,用工减少导致农民工返乡明显增多。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外出务工农民返乡规模还可能增加,农民工就业难的矛盾更加突出。农民工返乡增多不仅影响农民增收,还可能引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食品质量安全事件突发性强、放大效应明显,影响产业健康发展。目前我省正处于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重要时期,生产经营小而分散,推广标准化生产和统一产品质量标准难度大;一些地方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重视不够,监管有漏洞;少数生产经营者诚信和守法意识严重缺失,违规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仍然不少。去年“三鹿奶粉”事件的发生,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影响,教训极为惨痛。
第四,基础设施薄弱,产业体系不完善,影响现代农业建设步伐。从我省实际情况看,发展现代农业存在两个关键制约因素:一是基础生产条件差,严重影响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二是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滞后,严重影响农业综合竞争能力提高。面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加强农业基础建设、完善现代产业体系的任务更加迫切。
第五,城乡收入差距持续扩大、农村要素外流加剧,影响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进程。从整体上看,我省已进入工业化中期和城镇化快速推进时期,城市对农村带动作用增加,农村自身发展活力增强。但受多种因素影响,农村耕地大量被占用,资金大量被抽取,人才大量被吸走,资源要素加速向城市流动,向非农产业转移,导致城乡失衡加剧、收入差距扩大。
三、推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主要举措
今年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关键一年。“保增长”,重要的基础支撑在农业;“扩内需”,重要的发展潜力在农村;“惠民生”,重点和难点在农民。全省农业农村经济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强化惠农政策,优化产业结构,推进改革创新,千方百计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收入持续增长。力争粮食总产达到582亿斤,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增长4%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7%。重点抓好十个方面的工作:
(一)着眼于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切实抓好惠农政策落实。省委、省政府围绕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制定了七个方面的政策措施。切实加大“三农”投入,今年省本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支出增长幅度高于省级经常性收入增幅3.78个百分点。创新补贴落实办法,把各项补贴一分不少地兑现到农民手中,加大支农资金整合力度,集中财力办大事。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二)着眼于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继续深化各项改革。积极推进土地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加快林权证发放,大力推进森林资源流转等配套改革。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农产品行业协会规范改造。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改革,扩大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和险种。继续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
(三)着眼于拓宽农民增收渠道,进一步采取综合措施。深入开展转移就业培训,增强农民就业技能。完善劳动力市场服务体系,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全面落实返乡创业扶持政策,支持农民创办多种形式的乡村工业。通过以奖代补、以工代赈等方式,组织农民大规模开展兴修水利等基础建设项目。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多种措施稳定农民工就业岗位。
(四)着眼于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继续把建设4000万亩粮食生产核心区作为根本举措,集中投入,重点支持。完善良种补贴、测土配方施肥等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认真执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大力推进优质粮食产业工程、植保工程、种子工程和大型商品粮基地工程,积极推广粮食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深入推进高产创建活动,提高粮食产量,增加生产效益,增强发展后劲。
(五)着眼于提高农产品保障水平,积极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坚持把畜牧业作为农业第一主导产业,建设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基地。深刻吸取“三鹿奶粉”事件教训,全力推进奶业产业升级。按照稳定面积、改善品质、优化结构、扩大出口的原则,集中培育特色菜果产业带。加强水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良种推广步伐,提高精品渔业生产能力。
(六)着眼于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继续围绕乳品、肉类、粮油、果品、蔬菜五大加工业,实行项目、基地、园区、产业整体推进,全面提升农产品加工水平。实施农业产业化项目“111”行动计划,集中力量抓好投资5亿元以上的大项目。重点支持100家龙头企业和30个农产品加工示范基地县建设。鼓励龙头企业强化品牌意识,开发高端产品,争创知名品牌。做好注册商标、质量标准认证等工作,支持企业申报名牌产品。
(七)着眼于提高农产品科技含量,努力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坚持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相结合,搞好技术组装配套和集成应用。继续实施“一县一业一园”科技示范工程和“两山”科技示范工程,培育“专家—技术员—示范户”一体化的技术转移模式。筛选一批“两提一节”(提高产量、提高品质、节水抗旱)生产先进技术,因地制宜在全省推广。抓好农民科技培训,年内完成实用技术培训600万人次。
(八)着眼于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全面提升质量安全水平。按照“预防为主、源头治理、全程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加强投入品监管,开展农资打假和专项整治行动,从源头上控制农产品质量。大力推行标准化生产,发展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加快完善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提高检测能力。严格执行行政问责和责任追溯制度,让制售不安全食品者付出代价,让监管不力者受到惩处,让广大消费者放心安心。
(九)着眼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抓住国家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机遇,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多年想办而没有办成的重大项目。抓紧实施中央新增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等重点工程,尽快形成生产能力。抓紧谋划重大项目,增加项目库储备,争取有更多的项目挤进国家大盘子。创新投融资机制,筹建省国富集团公司投融资平台,组建河北水务集团,解决地方资金配套难题。
(十)着眼于改善农村民生,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继续实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努力改善农村面貌。继续推进“井井通电、户户持卡”工程,新改建农村公路8000公里,新增沼气用户30万户,解决373万人饮水不安全问题。健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巩固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实施“家电下乡”工程,对农民购买家电给予补贴。继续实施开发式扶贫,稳定解决20万扶贫对象温饱问题。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名单
(2009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王 昌为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
付文才为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
姬振海为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厅长;
朱正举为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
焦彦龙为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厅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