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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出台
2009-10-15 河北法制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和平安地区的考评范围,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评价。这是刚刚经第43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河北省消息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的规定。   

消防安全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责任重于泰山。为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政府制定出台了本《办法》。   

《办法》首先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工作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和相关责任人,确保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一并审查其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手续。对未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手续的,不予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办法》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负责。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公共消防设施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并在项目竣工后按规定进行验收。骏工验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参加。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将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出租、出让给他人使用或者委托他人经营、管理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当事人的消防安全责任;未约定的,消防安全责任由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使用人或者经营、管理人承担。   

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所属有关部门、单位,上级人民政府与下一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所属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年度签订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应当载明消防安全工作的主管负责人、消防工作领导组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以及责任范围、责任期限、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考核、奖惩办法等事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签定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的形式,落实本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责任。

(作者: 周欣艳  阎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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