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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新罪名
2009-10-16 新京报
最高院、最高检昨日统一表示,《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已通过,将自今日起施行。根据补充规定,今后将增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这一条件将主要约束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人。按照规定,上述人群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将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上述行为的,也将照此标准定罪处罚。
 
新增罪名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取消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罪名)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逃税罪(取消偷税罪罪名)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记者 李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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