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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任命重承诺更应重监督
2010-06-24

  随着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人事任命工作的加强和重视,任前履职承诺已成各级人大常委会进行人事任命前的必备程序,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还把被任命人员的履职发言备案入档,以便于与他今后的工作进行对照,更好地开展监督工作。

  从一定程度上讲,履职承诺能够起到让被任命人员心生敬畏之心,敬畏权力、敬畏人民的作用,尤其是他们在面对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宣读履职承诺的当时,他们更会感到身肩的庄严使命和神圣责任。

  然而在这个诱惑无处不在的时代,官员的履职承诺的警醒作用是十分有限的,从某种程度来讲仅仅是一种“作秀”,起不到应有的作用。现实中说一套、做一套,口是心非的官员还大有人在。在已被查处的落马贪官中,他们也大多有过在人大常委会上许下庄重承诺的时刻,但是他们到了新的工作岗位后,随着权力的增大,私欲的膨胀,他们往往经受不住各种诱惑,把自己当初的承诺抛之脑后,成为权力的“俘虏”,金钱的“奴隶”。有的官员更是台上反腐,台下腐败,表面上以清正廉洁示人,实际上则大搞权钱交易、腐化堕落。因而各级人大不能把官员的清正廉洁、务实为民寄托于官员的自觉,然而在现实中这种现象却普遍存在,人大监督失之于软、失之于松是不争的事实。

  实践证明,要想让官员切实心生敬畏之心,让履职的官员言行一致,说的好做的也好,使人大的任命名副其实,仅仅依靠官员的承诺、寄希望于官员的自觉是不够的。比履职承诺或是官员的自觉更管用的则是从制度层面上来加强对这些官员的约束,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强化惩戒措施。对于那些心口不一的“问题”官员不能手软。如有必要不惜启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使他们为自己的不当言行、错误做法付出高昂的代价。在监督无处不在,违法成本巨大的情况下,他们又焉敢以身试法。如此,方能对他们起到更强的震慑作用,这或许能够成为改变官员履职现状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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