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政府
河北省政协

财政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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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听取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执行情况、调整方案的预审意见,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报告,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对预算草案、执行情况、调整方案和决算的预审意见,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报告,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对决算进行审查时,根据委员的审议意见,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后,向会议作审查报告。

   初审时,可以进行视察、调研、听取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集体审议、交换意见。必要时可就有关问题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书。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草案以及关于执行情况和草案的报告,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向大会主席团作审查报告。

   第三条 对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草案和其他议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将审查意见报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或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将审查意见报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审议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第五条 报经常务委员会同意,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报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第六条 根据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进行财政经济方面的执法检查,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执法检查结果。

   第七条 围绕本省经济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事关群众利益的热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必要时向有关方面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意见书。

   第八条 对常务委员会交办的、群众反映强烈的省政府财政经济方面的规章、决定、命令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方面的决议、决定进行审查,认为不适当的,按法定程序将处理意见报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第九条 督办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财政经济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听取政府有关部门与本委员会有关 的专题汇报。

   第十一条 了解经济运行情况,召开会议进行分析研究,将主要指标或重要问题以简报的形式分送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等,必要时可以向省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按照法定程序对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财政经济方面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机构进行工作指导。

   第十四条 对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组织宣传、培训和学习。

   第十五条 受理和接待人民群众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来信、来访,进行研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交办的工作;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书面报告工作;承担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交办的财政经济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联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财经机构;联系省政府财政经济部门、派驻我省的中直财政经济机关及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财政经济部门的有关人员、专家学者,参加调研、论证、经济形势分析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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